保密協議離職後有效嗎
❶ 我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離職還有效嗎保密協議是終身有效
您好,要看協來議是如何約定的,同自時要看約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但如果約定離職後仍需保密的話,公司是需要按月給與您經濟補償的。補償的金額也需看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❷ 主動離職後,保密協議是否還有效
你好
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那就是依法辭職,單位應當開離職證明,你只需保留好提前了30天申請離職的證據即可;
如果公司未按未規定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那你也無義務再遵守相關規定,是對方違約在先。
保密義務是有效的,單位也應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扣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採納回答!
❸ 離職後保密協議還生效嗎(急急急)
、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五年內不得在任何從事同類內業務的單位工作,不得容在任何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工作,也不得自己從事同類業務,否者須賠償甲方不少於人民幣拾萬元的損失費。
你提出離職後,公司會給我一部分保密費的,你需要按照保密協議上要求的去做,如果沒有給保密費,那就沒關系
❹ 離職時被要求簽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樓主,你的問題不來復雜,但是真的源很麻煩!1.你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合同必須一式兩份,所有項都填滿才有效。雖然你現在自己沒有合同,但是如果有很多人可以證明的話,那麼你們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上訴,推翻該合同,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另外,合同里註明的社保沒有買,也可以提起仲裁,勝算非常大。2.你的協議有效,但是可以不執行。這個很有趣,我本來也不知道,但是我也簽過類似的協議,經律師指點,只有當企業支付保密費的時候才有效,公司想一分錢不付,那麼這個協議就形同虛設了。如果規定了保密費和支付方式,那麼你必須遵守。3.你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了,而且不需要批准和支付任何費用。你甚至可以交了辭職報告馬上就走,只是要賠一個月的工資。注意你的辭職報告要有時間要留底,要確認他們收到,防止他們賴你哦。4.如果你的保密協議有效(也就是他們付你保密費),那麼你不能去同行業,直到保密期滿。如果不支付保密費,那麼保密協議無效,那麼你完全可以去同行業的。祝你好運!!
❺ 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在離職後多少年內有效!!
一、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保密期限,保密費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保密期限為無限期、保密費為0並不違法。
二、協議中競業禁止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10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明顯是無效的。
三、根據你所述的情況,如果你簽署了該協議,表示你同意競業限制,雖然10年期限無效,但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還是要遵守的。
三、在你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甲方必須按月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
1、補償金按你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支付。
2、如果甲方沒有支付補償金,你就不受競業限制約束。
四、相關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①、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①、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③、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保密協議離職後有效嗎擴展閱讀
一、協議、合同無效或失效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❻ 離職保密協議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二年。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❼ 簽訂的保密協議,離職後是否有保密義務
一、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仍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說明
1、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非專利技術和經營信息兩部分。
2、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是對與權利人有特定關系的義務人的特定競爭行為的禁止,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系解除和終止後,限制勞動者一定時期的擇業權,對因此約定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①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不是所有的勞動者。
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③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後,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④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 年。
❽ 保密協議在員工離職之後還有法律效力嗎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定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約定期限:約定清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有可選擇性,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就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准等等。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約定中需要說明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管轄機構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
保密協議的法律責任
1.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律依據】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2.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看你們之間的約定保密時間等等
❾ 離職後無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生效。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9)保密協議離職後有效嗎擴展閱讀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