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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1-28 20:00:45

A.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區別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均為民事違法行為,區別是:

.違法性不同。

侵權行為是對民事法規的直接違反,而違約行為則是當事人對有效合同的違反。

.行為主體不同。

侵權行為的主體只要有意識能力即可,不一定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違約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有行為能力人。

.侵犯的客體范圍不同。

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包括債權在內的一切民事權利。而違約行為侵權的客體僅限於合同規定的債權。

B.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為什麼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要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內為目的容。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雖然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並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與預期正好相反(其產生的結果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即行為人主觀上是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在這里是發生侵權或違約所帶來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客觀上按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這種後果(即需要承擔侵權,違約責任)

C.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不同

兩者規則原則不同,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D. 違約行為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1.簡述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答A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B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C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是不足人有民事責任能力,能常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而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D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在性質、構成上均有差別。)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侵權行為,它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侵權顧名思義就是侵害權利,但是,侵害什麼樣的權利呢? 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但並不是說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任何一種侵權行為在發生以後,受害人要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則必須要舉證證明行為人侵害了其某種權利或利益,而這種權利和利益應是受到侵權法保護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主要區別就在於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絕對權,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相對權。所謂絕對權,就是指權利人人他的權利主體,就是這個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它是特定的,但是這個義務主體都是不特定的,而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對權,它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也就是不僅權利人是特定的,而且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權利人的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所以,侵權行為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因此我們說,侵權行為法和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區別,就表現在:侵權法保護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而合同法保護的對象主要就是相對權,也就是合同債權。

E.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一、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方面。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4、責任范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
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二、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聯系:
1、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F. 何謂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競合如何適用。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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