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種合同
⑴ 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問題,請專業人員解答
肯定的說不需要。
證據:下面是部分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建議:如果你非要按老的模式去搞新的合作社,為什麼不去咨詢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網呢?大家都在搞農村金融服務,那不是很好嗎?
解決方案:電話問你當地農業局,說明自己的情況,他們的意見應當和你服務農民的想法是一致的。具體怎麼做你自己會有辦法的。
解放思想:新的合作社,要突破老的經營思想,和不記成本的個體農戶競爭沒什麼意思。看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網上的合作社模型吧。本著讓農民分享改革開放的勝利果實,讓農民分享資本收益,房產收益的方向。中央領導都說了,還是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1 年 第 3 號
第二章生產許可
第六條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生產許可證)。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生產者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核發。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
(二)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配備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恆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乾燥設施設備;
(六)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產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六)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七)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於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曬場或者乾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考察並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對具有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只考察生產地點)。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並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證機關、公告文號、發證時間,以及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植物新品種權號、生產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生許字(x)第x號」。其中,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首次發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__」上標注生產種子的類型:b為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
第十一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同一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同一核發機關申請增加生產同類作物品種的,由核發機關在原證上加註相應品種,不再另行發放生產許可證。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種子生產者需在同一核發機關申領新證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7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經營農作物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經營許可證)。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下列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
(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1000萬元;
(二)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恆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要求的種子倉庫、曬場或者相應的乾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雜交玉米種子不低於10噸/小時,雜交稻種子不低於5噸/小時,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專職種子加工技術人員5名以上,種子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5名以上;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250萬元;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100萬元;
(二)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台(套)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要求的種子倉庫、曬場或者相應的乾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200平方米以上;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乾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經營常規稻、小麥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經營大豆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經營棉花、油菜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相應的種子加工設備;
(五)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種子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種子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專職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3名以上。
申請農業部規定的可以不經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其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的規定,種子檢驗、倉儲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具體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五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1000萬元;
(二)本辦法規定的核發相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資產不少於5000萬元;
(二)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2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2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恆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1500平方米以上,曬場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請經營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應當配備與其種子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種子乾燥設施設備,雜交稻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10噸/小時以上,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20噸/小時以上,加工廠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廠房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五項的相應要求;
(五)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六)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固定的育種人員和工作經費,年科研經費投入不得低於年利潤的10%;自有科研實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穩定的育種用地100畝以上,其中,在全國3個以上不同生態區各有3個以上的測試點,每個點有10畝以上試驗用地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有專職從事科研育種的中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研究人員5名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每種作物還應當有從事科研育種的專職高級職稱(或者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研究人員1名以上;
(七)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其中,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0畝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畝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後服務體系;
(九)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2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並通過國家級審定的品種,或者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並至少在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
(十)申請經營作物種類的種子經營量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不含申請當年),有1年以上佔全國該種類作物種子市場份額的1%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經營量占公司經營總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三)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四)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申請農業部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除提交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情況說明;科研育種設施設備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科研育種和品種試驗用地5年以上流轉協議復印件;
(二)育種人員的職稱(或學歷)證明材料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品種審定證書或者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具有品種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證明;申請之日前3年申請許可作物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佔全國市場份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說明及相關證明;
(五)申請之日前3年的種子生產基地證明材料,包括制種地點(具體到村)、制種面積、基地村(組)聯系人和受委託制種人電話表,以及10份制種合同的復印件,或者土地流轉協議復印件;
(六)健全的售後服務體系證明材料,包括售後服務制度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情況等;
(七)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種子生產經營和科研育種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機關應當對營業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並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並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證機關、公告文號、發證日期,以及經營作物范圍、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限等項目:
(一)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經許字(x)第x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為首次發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__」上標注經營類型:a為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b為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雜交稻、雜交玉米以外的主要農作物種子;d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e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
(二)經營作物范圍,主要農作物填寫作物名稱,非主要農作物填寫蔬菜、花卉、麻類等作物類別;
(三)種子經營方式,填寫加工、包裝、批發、零售或進出口;
(四)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大不超過核發機關管轄范圍,由核發機關決定。
第二十一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變更許可證標注項目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經營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種子經營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購進種子時應當與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購銷合同。
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託代銷其種子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委託代銷合同。
第二十三條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並在取得或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材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⑵ 長春市辦理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3.一般情況需提供: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品種試驗測試網路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乾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5.一般情況需提供: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6.一般情況需提供:銷售網路和售後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7.一般情況需提供: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8.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 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 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 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9.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10.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11.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12.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完整、規范。)
13.一般情況需提供: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⑶ 育種中品種權的問題。 具體就是用甲公司的品種A與乙公司的品種B雜交獲得品種C,這個品種C歸屬於甲或
植物抄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如何襲界定?
一是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是委託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託方與受委託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託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託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是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是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⑷ 急求植物新品種侵權的解決辦法!
一、凡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二、侵權行為包括:1、未經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 2、假冒授權品種。
⑸ 長春市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3.一般情況需提供: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品種試驗測試網路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乾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5.一般情況需提供: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 6.一般情況需提供:銷售網路和售後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7.一般情況需提供: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8.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 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 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 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9.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10.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11.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內容填寫詳實,加蓋公章。) 12.一般情況需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完整、規范。) 13.一般情況需提供: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2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⑹ 辦理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辦理除需要具備與上述作物種類相同內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條件容外,還需達到以下要求:
(1)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經營檔案;
(2)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3)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 合同是不是必須有明確的起止時間 這樣是標準的合同嗎 是不是就是廢紙一張
這個合同有來效,只是有瑕自疵
合同不是必須有起止時間,沒有起止時間的可以再補充約定,或者按行業慣例,如果一方開始為履行合同著手工作,也視為合同開始履行
雙方可以再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合同到什麼時間或者出現什麼事由時終止。可以約定隨時終止,但是要提前一定期限給對方准備時間。另外一方無故終止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這些都可以補充約定或者重新修改合同條款約定
⑻ 委託育種或者合作育種時,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歸誰所有
委託育種或者合作育種時,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於受委託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