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約薄
⑴ 合同訂約和簽約的區別
詳細解釋和區別如下:
訂約一一定下約會。
訂約資格的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一類是自然人。
就自然人的訂約資格問題來說,過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和依法不能獨立實施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這次《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則》的這個規定,認為從原則上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特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而是一個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就是說這些合同在訂立以後,相對人有權催告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不是追認。按照《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相對人應該在一個月內要求其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這一個月是法定代理人考慮是否要作出追認的期間,在此期間內,這個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況。如果追認了,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認,合同就是無效的,從這方面理解,我們就把它稱為效力待定。
為什麼我們要把它當作為效力待定呢?因為過去採取一種無效的做法,剝奪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
簽約一一簽訂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並簽字。任何商業交易都是通過簽約來公證,是商業活動不可缺的一部分,又叫簽定合同。
意義:商業交易的公證方式
價值:簽約雙方形成事實上的約束關系。
供參考。
⑵ 簽署合同和簽訂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簽署合同和簽訂合同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簽署指在文件、條約、憑證等上簽字。「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
2、出處不同
簽署語出范仲淹 《舉許渤簽署陝府判官事狀》:「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簽署 陝府 判官廳公事。」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
3、使用的場合不同
簽署指在某些正式文件、某些條約或者是某些憑證等上面進行簽字。另外簽署不一定需要在文件上簽字,也可以是蓋章等形式。簽屬是已經定案的,簽署了的協議,已經生效的協議。簽訂是大家只是初步訂下來的協議,還沒有最終定案的協議。
4、法律效力不同
在合同上簽字的時間、地點為合同成立時間、成立地點,不一定與合同生效時間一致。而簽署的合同一般署名時即生效。
(2)合同簽約薄擴展閱讀:
引證解釋
1、官名。 宋 置。即簽書。 宋范仲淹《舉許渤簽署陝府判官事狀》:「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簽署 陝府判官廳公事。」《續資治通鑒·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癸巳,以樞密直學士石熙載簽署院事。
簽署樞密院事自熙載始。」陳垣《史諱舉例·避諱改前代官名例》:「簽書本作簽署, 張齊賢 ……諸人,皆除簽署,或同簽署,史家避 英宗 諱『曙』,追改為書。」參見「 簽書 」。
2、在文件、條約或憑證上簽字。巴金《利娜·第十四封信》:「我想他一定引我到辦公室去簽署一張釋放 波利司 的命令。我心裡非常高興。」
⑶ 實用合同簽約範本大全的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企業及公民和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越來越頻繁,合同的制訂和使用也成為經常發生的法律行為。本書介紹了常用合同如何訂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履行等有關問題,並在簽訂合同、規避合同風險等方面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方面的幫助。關於合同的解釋,有人認為,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及含義的理解和探討;有人則主張,合同解釋,不是指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對合同條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釋,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依其職權對合同條文所用文句的正確含義所作的解釋。由此可見,從不同角度對合同解釋所下的定義也不同。
(1)關於合同解釋的主體。合同解釋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主體為任何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公證人、見證人員、證人、鑒定人、法官、仲裁員、學者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合同進行解釋。狹義的合同解釋主體,僅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所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釋。狹義合同解釋主體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拘束力,是製作調解書、判決書和仲裁裁決書的重要依據之一。
(2)關於合同解釋的客體。合同解釋的客體既包括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還包括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5條規定,在解釋合同時,不僅要考慮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還要考慮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才能公正地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⑷ 合同簽約的格式什麼的最好詳細點
可參考一下這個合同範本
甲方:×××(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發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
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包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范圍、開工和竣
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的法律(本條主要是用於涉外
方面的)
第三條 圖紙(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
第六條 工程進度計劃
第七條 工程監督(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
第八條 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第十條 工程驗收
第十一條 決算
第十二條 保修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當事人各執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
_日(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
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發 包 方單位名稱(章):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電 話:電報掛號:開戶銀行:賬 號: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承 包 方單位名稱(章):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電 話:電報掛號:開戶銀行:賬 號: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 (章)年 月 日[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⑸ 合同簽約主體是什麼意思
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在這里,容易和合同主體這個概念弄混淆,我們來解釋一下。
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與合同的權利義務無關。
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人,其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法人機關的特定自然人來行使,法人機關中的特定自然人基於職務對外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為代錶行為,適用代表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業其他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託。如果授權有缺陷導致合同無效,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於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審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後仍以原企業名義對外訂立合同的案例糾紛屢見不鮮。
為避免合同主體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應在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及時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進行審查。這不僅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個環節。大多數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只注意了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但卻忽略了對簽約主體、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的審查,這樣不利於合同最大利益的保護。因此,在合同簽訂前,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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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合同金額 合同簽約金額 有啥區別
合同金額是指報來告期內,向市自、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預售商品房屋總交易總金額。
合同金額指我國對外承包勞務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咨詢業務與外商簽約的合同所定金額,其口徑同於合同數。
合同簽約金額就是簽訂合同時的金額。
⑺ 如何簽約合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法人或是自然人。因此個人和公司可以同等資格地版簽立合同。但是屬權於必須提供資質的要件之類的合同則另論。
個人與公司怎麼簽合同?仍按《合同法》的規定根據雙方明確意願進行簽立吧。個人寫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而公司方要蓋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或者法人代表簽名。
⑻ 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應注意:
(一)查證
最主要的應該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坐落位置、樓號、單元號、房號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如購買地下車庫應註明地下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以及維修費、物管費等等。
(二)面積的確定與差異的處理
應當明確合同中認定的面積是出賣人暫測面積,還是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對於預售商品房來說,一般都是暫測面積)。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房屋的面積以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即產權證上登記面積)為准,只有這一面積數值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由於房屋的牆皮厚薄、測量誤差、設計更改等原因,暫測面積與實際面積發生差異的現象客觀存在且相當普遍。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詳盡地約定面積差異處理的方法。
(三)計價方式與價款
應當明確合同中選擇的是哪種計價面積,是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還是按套計價等。通常是採用建築面積計價,這時還要明確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用)分攤面積是多少。
(四)付款方式的選擇
在合同中應予明確付款方式和交付時間,同時明確違約責任。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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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問題
(一)物業維修資金的交納
物業維修資金是房屋維修的專項資金,此項資金應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明確交納方式,如果委託出賣人代為交納的,應約定維修資金繳納憑證領取日期。
(二)裝修質量要求
要詳細地把裝修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卧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准、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
(三)關於規劃、設計中途變更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規劃、設計中途變更情況,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查看合同中可能出現的規劃、設計變更事項,並進行詳細約定。
(四)保修責任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商品住宅的保修責任。按照規定,出賣人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並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出賣人應當按照《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