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早化解
『壹』 因合同糾紛,法院判我公司賠付某公司一筆貨款,但是我公司早已經資不抵債。無力償還,此種情況對我公司法
公司債務以抄公司財產承擔,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法院執行局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可以拘留法定代表人。
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貳』 我徵信沒有問題,很早以前有個法院民事糾紛,當時就處理了,但是現在大數據上還顯示,這去哪可以解決
這個不好處理。
判決文書上網是大趨勢。
『叄』 社區業務報告原始材料如何收集
下面就2011年的信訪工作作以簡要匯報:
一、建立綜治維穩信訪工作站,增強化解矛盾糾紛合力
2011年,我社區成立了綜治維穩工作站,按照「統一受理,集中處理,調解到底」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了工作機制、業務流程和崗位目標責任,加強了綜治信訪隊伍,並加強硬、軟體建設,向社區居民廣泛宣傳,提升了綜治維穩信訪工作站的影響。
二、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提升治安防範水平
健全和規范社區治安理事會,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在社區實行中心戶長制,加強巡邏隊與保安、門衛及樓棟長的互動。同時,配合街道辦開展上訪人員聯合接待,矛盾糾紛分極聯調和一月一分析聯度會議。
三、編制綜治信訪網路,拓寬信訪渠道
去年,社區建立綜治信訪網路。每個居民小組配備了2-3名包租幹部擔任綜治信訪工作信息員,在居民區設立了治安巡邏點
10個和5支治安巡邏隊;在街道門店和主要巷道設治安聯防組13個,具體負責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同時我們聘請了37名環衛工為兼職治安信息員,及時掌握異動情況,發現可疑情況及時上報,今年,共接受到各類反饋信息45條,全部進行及時的調處化解。
去年我們以社區調委會、司法所、警務室為依託,本著早立早破,快調快處這一宗旨,堅持「兩早」(早排查、早發現);「三快」(接到信訪趕往現場快、發現糾紛介入調解快、重大糾紛上報快);「四不」(對矛盾糾紛調處不過夜、不擴大、不激化、不上交)這一原則,基本形成了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早化解的機制,隨著轄區基礎設施改善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治安形勢不斷的好轉,居民信訪量逐年下降,去年一年共調解矛盾糾紛31起,基本實現發案少、秩序好、群眾滿意的工作目標。但距我們的期望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在新的一年裡,我們將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措施,積極探索,努力工作,使信訪維穩工作做得更好,為創建「平安社區」,構築「和諧吳起」作出新的貢獻。
『肆』 我公司勞動糾紛一案早已執行完,為何百度上還在顯示∩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是說在公司的勞動糾紛一案早已執行完,為何網路上還在顯示這種情況,如果是你沒有刪除他上邊兒會一直顯示的。
『伍』 今天早上7點40左右起卦佔得訟卦,得九五爻,變卦為復卦,求民事糾紛(被小人打了)。
天水訟九五爻變,火水未濟~重啟一卦吧,別自己變,把照片發上來,如果真是訟卦變未濟,到跟你因官司而且,到水火不容狀態很像。
兄弟這輩子誰沒讓人打過,這事未必就對你不利,想要面子或出口氣的事,看事態發展~
『陸』 無錫早晨廣播節目里有一個關於調節糾紛的叫什麼節目
有兩檔,一個FM92.6的張可主持的一炮雙響,另一檔是FM106.9李大嘴主持的大李小李有道理
『柒』 (民事經濟糾紛)法院判決書早就下來了,但是找不到人了。
1、財產和被執行人在異地的,北京法院委託當地法院執行,符合《民事訴回訟法》的相關規定。
2、委答托執行中經常有這樣的問題:受委託人法院可能執行不力,偏向本地人。
3、「北京這邊就把案子交到張家口, 張家口說找不到人」:
(1)執行是執行財產,與是否能找到本人沒有太大的關系:即使找不到本人,如果能找到他的財產也可以執行的。執行的重點是找財產而不是找人。
(2)你是否能查到對方在張家口的財產線索?如果能查到,可以提供給張家口的法院,如果對方法院在收到你的財產線索後仍然不執行,就是有問題了,你可以向下一級法院反映。
(3)建議委託張家口當地律師或是你們自己去調查一下他在張家口的財產線索,找要債公司,目前確實是有風險,一是收費高,二是是否合法目前爭議很大、現在正在加緊對要債公司的處理。
4、「聽說那人現在還在北京 也有資產 但是就不是寫的自己的名字」:如果能找到證據有證明那些在他人名下的財產確實是他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他對現所有權人的贈與,收回財產後用於執行。
5、「也繼續申請了 到了張家口那頭人家就說找不到人 又給踢回北京來了」:不用找人的事,重點去找找財產線索吧。
『捌』 債務糾紛早起訴比晚起訴有什麼優點
【1】債務糾紛,應該注重訴訟時效。
自發生債務糾紛之日起,訴訟時效是兩年內。
【2】只要不超過訴訟時效,
去債務人戶籍所在轄區法院起訴債務人都是可以的。
『玖』 兩個證據能證明同一件事,但證明的內容沖突,應採用時間早的還是晚的
關於我國證據的認定, 證明同一事實的兩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專下列情屬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於復製件、復製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六)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七)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拾』 勞動糾紛,如果覺得勞動局協商不合理又不想仲裁那麼麻煩,還有其它部門可早嗎
走法定的程序就是: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
作為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實是比較麻煩的,而且維權的成本還比較高,你可以綜合分析一下利弊再決定自己應該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