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八大風險
Ⅰ 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問題
根據新協議,銀行系統資本要求的計算將與銀行資產的風險密切相關,其影響的衡量必定十分復雜。單個銀行所得到的結果依賴於他們的風險概況和資產組合,不同地區的不同銀行會有很大差別。為考察新協議對銀行資本要求的沖擊,巴塞爾委員會面向全世界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著手開展數次所謂定量影響測算(QIS)的問卷調查,請這些機構就實施新協議可能給本地區和本機構帶來的影響做定量測算。參加測算的銀行可以應用不同的方法——基於外部評級的簡單方法(標准法)和基於銀行自己評級的IRB法。在所進行的一系列測算過程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眾多銀行提供了數據,用於估計新協議對他們當時的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最低資本。
第一次定量影響測算(QIS1)於2000年第四季度展開,如同所預料到的,測算結果顯示銀行之間的差異明顯,但調查中存在很多數據問題,嚴重限制了有效樣本的數量。
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CP2)發表後,進行了更深入的調查QIS2,以了解資本協議的修改建議所帶來的具體影響。25個國家137家銀行參與了這次調查。測算再一次表明標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國家產生的截然不同的結果,而應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萬別。如圖1所示,對於QIS2考察的銀行,應用 IRB法者預期最低資本最多增幅為125%左右,是現行協議下最低資本要求的兩倍以上,最多減少30%以上。
QIS2證明CP2的提議導致整體最低資本水平高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採用標准法的銀行最低資本平均增加18%,採取基礎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數銀行(22家)能夠完成高級 IRB法,自行計算LGD和EAD,但銀行最低資本整體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
基於QIS2的結果,為了不讓基礎IRB法所導致的資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銀行業的積極性,巴塞爾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正,並展開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響測算(QIS2.5)。銀行需要估計新巴塞爾協議中一些可能改動的影響。這些改動包括:
調整IRB法中各種資產組合的風險權重函數;
在IRB法中,專項准備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於沖抵違約貸款資本要求中的預期損失(EL)部分;
一般准備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沖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調整;
去掉處理信用風險緩解技術時的w因子;
承認更多的抵押品。
由於時間有限,且焦點集中在基礎IRB上,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將調查的對象限定為第一組銀行(規模大、業務分散、一級資本超過30億歐元的國際活躍銀行)。最終的參與者為38家銀行,其中35家參與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銀行的資本要求相對於現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發現資本要求將降低,所估計的最大降幅為35%。
新巴塞爾協議也在我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回響。考慮計算信用風險標准法存在的許多問題,國內銀行普遍認為,內部評級法能更加准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內在關系,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對風險資產的評定和管理,對於簡單地劃定風險權重或根據外部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的確是一大進步,所以與其花費時間等待外部評級公司發展起來,還不如現在就動手開發內部評級法。但是在我國實行內部評級法的難度較大。我國目前仍在實行「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法才剛剛試行。內部評級法對各類數據的要求很高,而我國銀行尤其缺乏對信用風險進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數年之後,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採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不能跟上,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國內銀行對開發內部評級法熱情很高,新協議對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推動很大。
關於巴塞爾協議的更新進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規程的制定,並於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出具體的計算辦法。巴塞爾委員會計劃於2003年第二季度發表最後一次徵求意見稿,同年年底通過新協議,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G10)國家全面實施。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議III》的內容達成一致。根據這項協議,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新協議將普通股權益/風險資產比率的要求由原來的2%提高到4.5%,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護緩沖資本,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達到8.5%。同時也提出各國可根據情況要求銀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以便銀行可以對抗過度放貸所帶來的風險。此外,還提出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要求。
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協議對銀行貸款供給能力以及宏觀經濟的影響,協議給出了從2013-2019年一個較長的過渡期。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中國監管層目前尚未公布相關計劃。
《巴塞爾協議III》將降低銀行的杠桿率,這無疑將降低股東的回報水平以及長遠可持續的資產增速。根據我們測算,在核心資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國銀行業在資產收益率為0.9%的情況下可獲得的凈資產收益率為16.8%,可持續的資產增速為10%。
得益於今年的大規模融資,中國銀行業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將達到9.94%,只要09-12年資產增速不超過16%,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不發生大的改變,預計到12年底,核心資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部分銀行存在資本金壓力,特別是民生、深發和招行。
Ⅱ 巴塞爾如何對風險分類
巴塞爾將銀行系統風險分為:1.信用風險 2.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 4.流動性風險 5.國家風險 6.聲譽版風險 7.法律風權險 8.合規風險 9.戰略風險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 第二支柱:外部監管;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Ⅲ .按巴塞爾協議,銀行面臨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 )A市場風險 B操作風險 C金融風險 D系統風險E價格風險
按照巴塞爾協議,銀行面臨的風險分為三大類: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Ⅳ 新巴塞爾協議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有什麼具體規定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指導原則
1、委員會認為,完善資本充足率框架有兩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僅包括最低資本而且還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資本管理規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
2、完善的資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進鼓勵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風險評估水平。委員會認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是,將資本規定與當今的現代化風險管理作法緊密地結合起來,在監管實踐中並通過有關風險和資本的信息披露,確保對風險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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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對世界的影響:
該協議被認為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旨在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確保銀行業健康和穩定的運行。專家們認為,新協議將對歐美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部分銀行或面臨資本短缺。
新巴塞爾協議經過大多數國家與地區的認可,代表著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方向和趨勢。加入WTO之後,中國商業銀行面對著巨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商業銀行必然會逐步遵循國際銀行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則,接受以新巴塞爾協議為准繩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標准和方法。
面對日益復雜與波動的金融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已經成為決定現代商業銀行的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商業銀行是否能夠妥善管理風險,將直接決定銀行的盈虧和生存。
西方的許多先進銀行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和實踐,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構建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對於這些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已經凝結成一種文化,滲透到銀行的各項業務和員工的各種操作行為之中,而巴塞爾協議正是國際銀行界全面風險管理規則的全面體現。
Ⅳ 巴塞爾協議Ⅲ中有哪些方式可以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
《巴塞爾協議Ⅲ》代表了世界銀行業管理發展的大方向,反映了當今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是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最佳實踐和指引,其中提出了對銀行風險監管的三大支柱。
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有助於商業銀行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在《巴塞爾協議Ⅲ》中,有三種方式可以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分別是最低資本要求、監察審理程序和市場制約機能。
1.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最低資本不得少於8%,銀行的核心資本不得少於4%。
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能更有效地運作。
在測算銀行風險資產狀況時,《巴塞爾協議Ⅲ》提供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即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
標准法是指銀行根據外部的評級結果,以標准化處理方式計量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是銀行採用自身開發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進行運作,在實施時必須通過銀行監管當局的明確批准。
通過這兩種方案能有效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
2.監察審理程序
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其中包括如何處理銀行賬戶的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如何加強跨境交流與合作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向的指引。
這樣做的目的是鼓勵銀行開發並使用更好的風險管理技術來檢測和管理風險。
監察審理程序要求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目前我國對於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佔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佔比,超額存款准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於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3.市場制約機能
《巴塞爾協議Ⅳ》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能更准確地了解它的財務、管理等方面。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希望通過建立一套披露要求,達到促進市場紀律的目的,披露要求應便於市場參與者評價有關適用范圍、資本、風險評估程序以及銀行資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
用規范的一套披露程序,使銀行經營更加透明化、規范化,紀律化。
Ⅵ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哪八大類風險
銀行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與戰略風險。
1、信用風險,也稱違約風險。指借款者不能按合同要求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銀行遭受損失,它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
2、市場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投資或者買賣動產,不動產時,由於市場價值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主要取決於商品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多種市場行情的變動。
3、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本身掌握的流動資產不能滿足即時支付到期負債的需要,從而使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4、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沖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町能性的風險。
5、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它包括但不限於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
6、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商業銀行債務,或使商業銀行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商業銀行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7、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
8、戰略風險:理解為企業整體損失的不確定性。戰略風險是影響整個企業的發展方向、企業文化、信息和生存能力或企業效益的因素。戰略風險因素也就是對企業發展戰略目標、資源、競爭力或核心競爭力、企業效益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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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對於中國金融業具有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則金融穩,金融穩則經濟穩,守住銀行業風險底線,是防控金融風險的主要抓手。
中國銀行業曾經因為不重視風險防控,走到了技術性破產的邊緣,也曾經為了剝離不良資產、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付出巨大成本。只有吸取歷史教訓,切實防控風險,才能避免重蹈覆轍,保住來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金融業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防範金融風險不能僅靠行業自律,還必須有功能完備、切實有效的外部監管。中國金融行業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監管體系,但在監管機構職能定位方面,一直存在身份沖突的問題。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強烈的「地盤意識」,將做大做強行業作為重要職責。
Ⅶ 巴塞爾協議的概念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Ⅷ 請問巴塞爾協議中包含哪些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中考慮的三大風
險的概念,計算方法及在新協議中計算風險的體系架構.
一, 信用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中信用風險的暴露主要涉及公司風險,銀行風險,主權風險,零售風險和
股權風險五個部分.
1.信用風險的定義
信用風險,指受信方拒絕或無力按時,全額支付所欠債務時,給信用提供方帶來的潛在
損失.信用風險一般分為商業信用風險和銀行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范疇還可以進一步擴展
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購買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貨方或銀行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
表現在,供貨方或銀行可能因資金原因而無法提供商品,服務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續進行的
融資活動.
2.信用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1)標准法.新巴塞爾協議計量信用風險的標准法是舊巴塞爾協議計算方法的延續.
新協議對於銀行的資產,按其是否有外部評級以及外部評級機構對資產的評級結果給予一定
的風險加權,以彌補原協議在風險資產權數規定上的不足.在確定信用風險的標准法中,對
各交易對手的各種風險,如主權風險,銀行風險和公司風險等都是在外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的內部模型計量信用風險,即將債項
按借款人的類型分為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股票等五種類型,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處理.
內部評級法對每一類風險都考慮了三方面因素:(1)風險構成因素,指各銀行可以使用自己
的估計數或標準的監管參數;(2)風險權重函數,該函數將風險構成因素轉化成為銀行計算
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3)最低資本要求,指銀行採取內部評級方法時需要滿足的法定
資本量.
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IRB
初級法,IRB高級法.IRB法與標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
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以銀行內部評級為基礎,可以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
感度.銀行對信用風險的內部測量是根據與借貸者和交易對手交易記錄的分析,對借貸者,
交易對手的違約情況進行評定,並給予相應的評級.
3.計算信用風險需要的數據
(1)標准法.標准法對於銀行持有的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的債權,按照銀行認定的外
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給出不同的權重對應關系.在標准法中,外部評級占據核心地位.在
新巴塞爾協議中分別規定了對於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開發銀行,證券
公司,零售資產,銀行,公司,居民房產抵押,商業房地產抵押,逾期貸款,高風險的債權
以及表外項目各自的風險權重.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在確定風險權重時,要先從風險暴露中
扣減專項准備.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對於銀行計算各種資產的信用風險提供了不同的風險權
重函數,用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這些函數對於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其公式也有不同,大體
思路是一致的,即通過為這些函數輸入四個參數: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
違約時的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得到不同資產情況下的風險權重,繼而確定風險
資產.內部評級法的初級法和高級法對這些參數確定方式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公司,主權和
銀行資產為例,初級法要求銀行僅需要估計違約概率,高級法則要求銀行估計所有的參數,
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在數據要求方面的區別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約概率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由各國監
管當局自已決定允許採用銀行提供的估計
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
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對於需要銀行自己提供參數的估計值而言,計算信用風險對數據質量的要求比較高.按
照新協議的規定,要估計相關參數,無論數據來源如何,都要滿足最少的數據觀察期.像估
計違約損失率要求更加嚴格,新協議提出在理想情況下,數據觀察期至少應該涵蓋一個完整
經濟周期,這些要求對我國許多銀行來說短時間內是難以做到的.表2列出了估計違約概率,
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三個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要求.
表2 估計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
公司,主權,銀行暴露 零售暴露
違約概率 不少於5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損失率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風險暴露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新協議內部評級法對參數估計所需數據不但要求的時間長,而且對數據的來源和內容要
求也非常高.不但要求有銀行用戶的客戶資料,財務數據,信貸記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及
當前的宏觀數據,行業數據等,作為共同計算相關參數所需的預測變數.所有這些要求,尤
其是我國銀行業基礎數據較差的現狀而言,對順利實施內部評級法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二,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等.
1.市場風險的定義
市場風險指因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等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
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與金融市場本身的成熟程度相關,市場越成熟,市
場風險就越小.市場風險一旦大規模發生,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而且給整
個金融市場帶來災難性的破壞.廣大投資者很難進行市場風險的管理,必須通過政府規范市
場,打擊惡意操縱市場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綜合治理,使市場在公開,公平,有序的條件
下進行.
2.市場風險主要計算方法
1996年初,10國集團簽署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對市場風
險計提資本.在這項修正案中,正式提出兩種方法用來測量市場風險.
(1)標准法.在標准法模型下,銀行的市場風險通過計算資產組合面臨的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股權風險以及商品風險而得出.例如,在巴塞爾協議下,匯率風險和股權風險的
資本要求是8%,商品風險是15%.其中,對股權風險來說,資本要求又因一般市場風險的
凈頭寸和特定風險的總頭寸而有所不同.不同國家的監管當局設計出了不同的監管模型來計
算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頭寸的最低資本要求.這些模型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的全
面法,先是被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使用,後被歐盟的資本充足指引採用的分塊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英國金融服務局採用的資產組合法.以及美聯儲採用的預先承諾法.
(2)內部模型法.為鼓勵銀行採用較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各認可機構可運用成熟的
內部風險模型,其主要的計算方法是計算風險暴露的Va R(Va l u e a t R i s k,在險價值).所謂Va R,就是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區間內,一個投資組合最大的潛在損失是多少.
Va R是一種利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來評價風險的方法,它可以使投資人既知道潛在損失的金額,又可以知道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作為一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已經被全球各主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廣泛採用.在實際的市場風險管理中,Va R的計算方法主要有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數據模擬法,結構化蒙特卡羅法和壓力測試.
方差——協方差法假定投資組合中各種風險因子的變化服從特定的分布,通過歷史數據分析和估計該風險因子收益分布的參數值,然後求出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反映了分布偏離均值程度的臨界值,之後建立與風險損失的聯系,推導Va R值.
歷史數據模擬法是根據歷史數據模擬未來的一種方法,它採用的是歷史上真實發生的數據,因此該方法比較直觀,計算出的結果說服力也較強,許多大銀行更傾向於採用這種方法.
蒙特卡羅法的計算過程是,使用者選定金融變數服從的隨機過程及隨機參數,然後利用假定的價格路徑對所有變數進行模擬,得出投資組合的不同價值,最後利用模擬得到的不同的投資組合價值編制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測定投資組合得到在險價值.
以上的Va R計算方法的共同缺點就是不能反映市場突發事件情況下的損失程度,因此作為Va R的補充,壓力測試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壓力測試考慮的是關鍵金融變數的大規模變化對投資組合價值的影響.它先主觀地假設一些極端事件發生,然後利用新情況對投資組合中的所有資產重新進行定價,這樣就可以得出該場景下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3.計算市場風險需要的數據
從已有的一些Va R模型來看,Va R值的計算需要大量的歷史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和預測.按照巴塞爾委員的要求,為確保模型的有效性,Va R模型的有效性必須進行返回檢驗,驗證該模型的預測值和現實結果是否相同,這個過程要求的數據期限很長,對數據的要求比較高.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收集到足夠的數據並不容易.
在市場風險的計量系統中要求的數據包括:
(1)頭寸數據,是由交易活動產生的數據.
(2)風險要素的價格數據,風險要素通常分成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以及
上述各類風險要素中的期權波動性等幾個大類.
(3)計量參數,包括持有期,即頭寸值的變化區間,觀察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時間,
達到某一審慎的保護度的置信區間.這些計量參數一定程度上是判斷的,例如,它們取決於模型需要提供的保護度,與頭寸和價格數據不同,後者在理論上是外生的.
按照上述輸入數據,內部估值模型就能計算出由於相關風險要素變動而引起的每一頭寸值的變化.然後加總各頭寸值的變化,並適當考慮不同風險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銀行按照他的總體戰略,可以選擇一個適當的觀察期來反映市場條件,就可以算出觀察期間的各風險要素和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
在計算市場風險時,需要確定資產的性質可能受到哪些市場因子影響,對要計算的資產組合收集其歷史數據,計算出收益率之後,通過參數法,歷史數據模擬法或者蒙特卡羅方法進行Va R的計算.
三,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而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的主要種類包括:內部欺詐風險,外部欺詐風險,就業政策與工作場所安全的風險,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風險,災害和其他事件,業務中斷與系統失敗風險,執行交割和內部流程管理等信用風險.
1.操作風險的定義
90年代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商業銀行的盈利空間在迅速擴大的同時伴隨的操風
險也日益嚴重,類似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的低頻高危事件顯示出,即使商業銀行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為操作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導致破產.
操作風險有多種定義.J.P Morgan對於操作風險的定義是,操作風險是各公司業務和支持活動中內生的一種風險因素,這類風險表現為各種形式的錯誤,中斷或停滯,可能導致財務損失或者給公司帶來其他方面的損害.英國銀行家協會將操作風險定義為,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從1998年至今,巴塞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定義均沿用了這個定義.
2.操作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主要的計算方法有三種,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
(1)基本指標法.採用基本指標法銀行持有的操作風險資本應等於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個固定比例.鑒於基本指標法計算的資本比較簡單,新協議中未對採用該方法提出具體標准.
(2)標准法.標准法把銀行業務分為8類,每一種業務都介入一個收入指標,然後介
入一個β系數,總資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β值詳見表3)
表3 8個產品線中各產品線的β系數
產品線 β系數
公司金融(β1) 18%
交易和銷售(β2) 18%
零售銀行業務(β3) 12%
商業銀行業務(β4) 15%
支付和清算(β5) 18%
代理服務(β6) 15%
資產管理(β7) 12%
零售經紀(β8) 12%
(3)高級計量法.
3.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
(1)基本指標法.根據基本指標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前三
年各個年度的總收入.
(2)標准法.根據標准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8個產品線中
各產品線過去三年的總收入.
(3)高級計量法.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要求,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知道內部
數據和外部數據.其中內部數據指銀行按照標准跟蹤收集的損失記錄,對內部損失數據至少需要5年的觀測值.外部數據則是指相關的公開數據以及行業集合數據.外部數據應包含實際損失金額數據,發生損失事件的業務范圍信息,損失事件的起因和情況或其他有助於評估其他銀行損失事件相關性的信息.銀行必須建立系統性的流程,以確定什麼情況下必須使用外部數據以及使用方法.應定期對外部數據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修訂有關文件並接受獨立檢查
Ⅸ 巴塞爾協議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范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准。
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是國際清算銀行的四個常務委員會之一。
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准則規定的資本要求被稱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88年7月,頒布第一個准則文件,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
1996年,巴塞爾協議I作了修正,擴大了范圍,包括了基於市場風險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年公布了許多准則和報告來解決操作風險。
2004年6月,頒布新的資本要求准則,稱「巴塞爾協議」。
目的是通過引入與銀行所面臨風險更加一致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來對巴塞爾協議I進行改進。
巴塞爾協議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議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
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
(9)巴塞爾協議八大風險擴展閱讀:
簽訂背景
巴塞爾協議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
Ⅹ 關於巴塞爾協議不低於8%的問題
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確立了改進資本充足率計量標准、監管評價程序和強化市場約束的基本框架的三個支柱。對照我國的監管現況,可以看出與當代世界銀行業監管發展趨勢的明顯差距。我們應當高度重視,認真加以。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及其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發布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中關於銀行的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穩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標。作為銀行監管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為各國銀行監管當局提供了統一的資本監管框架,對國際業產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資本監管總體上趨於一致。有一百多個國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實施了巴塞爾資本協議。
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8%的資本充足率為主要的1988年巴塞爾協議已明顯滿足不了金融監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銀行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且對風險的分類較粗。如統一規定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對於貸款對象是AAA級的或BB級的企業,銀行所需的監管資本都是貸款金額的8%。這就是說,監管資本與銀行根據內部信用風險模型測算的資本(銀行相信他們需要的資本)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銀行還利用1988年巴塞爾協議在表外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不足,進行了大量的表外業務創新,以減少監管資本要求。實踐中暴露出來的使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監管的目標主要是幫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這樣,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對資本協議進行了修改,將市場風險納入到資本監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將於2006年底實施的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引入了改進資本充足率計量標准、發展監管評價程序和強化市場約束的三個支柱。新協議對資本充足率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在信貸政策體系中的作用十分顯著,能夠對全部信用風險進行多維度計量,再線性最優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貸政策組合,確定一段時期內重點支持和退出的業務領域。銀行既可以採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由43個國家的365家銀行參加的新協議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結果顯示,新協議要求的監管資本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下的監管資本基本持平。其中,對於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美國、歐盟的大銀行來說,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資本要求下降了6%。這一結果實現了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要提高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和激勵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兩大目標。當前,作為新資本協議核心內容的內部評級系統及配套制度,正在成為全球銀行業開展風險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國的監管水平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差距
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引進了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人民銀行分別於1994年和1996年下發了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在資本充足率計算上也放寬了標准,缺乏對貸款進行符合實際的分類方法,並按分類提取充足的風險准備金,在此基礎上計算資本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難以有效控制商業銀行資產的快速擴張,導致監管不力,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銀監會成立後,於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一是重新定義了資本范圍,二是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1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三是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四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准法,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五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並要求商業銀行最遲要在20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以上情況來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基本內容符合1988年巴塞爾協議要求,同時吸收了新資本協議的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但與新資本協議相比有二點不足:一是沒有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約束范圍,二是信用風險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幾年後,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我認為,實施新資本協議,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風險的資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數據整理、IT系統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沒有相應的基礎條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備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條件,不能降低監管資本,這將大大增加我們的資本配置。從意義上說,巴塞爾協議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性,中國當然有權可以不遵循。但是,當中國的銀行進入國際市場開拓業務時,這種法律特徵將會使中國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所以,從發展角度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任何一個致力於國際化發展的銀行都無法擺脫它的約束。因此,國內積極尋求國際化發展的銀行應對自己提高要求,積極主動地創造條件,以適應新協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