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解除勞動合同
『壹』 用人單位一方有權單方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嗎
要看實際情況,一般不可以。
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女職工,國家和地方都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保障。任何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扣工資、停職等,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一、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產假的規定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六、女職工生育,產假90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實行晚育者(24 周歲後生育第『胎)增加產假15 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 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 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後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
人工流產的休假: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假15天;懷孕3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休假42天。
四、「三期」女職工孕期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
105、「三期」女職工孕期工資可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停工企業應按下列標准發給職工停工津貼:(一)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職工;(二)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照發;哺乳期工資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按不低於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五、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
1、《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但是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但是要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5、《勞動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後,用人單位並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貳』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和孕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回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答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叄』 孕婦被用人單位辭退應該獲得多少賠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付違約金嗎
如果是你提出辭職的,單位不用給你支付賠償,如果單位提出的,單位要賠償的,單位如果沒有給你進行培訓支出或者與你簽訂保密協議,是不存在違約金的。
『肆』 用人單位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以什麼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同結果也不同,可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也可能是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可能是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或者無理由而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伍』 孕婦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公司開除
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即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接觸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陸』 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應當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和支付生育費用和屬於津貼和產假工資等,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和補交社保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柒』 用人單位一方有權單方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嗎
我國法律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都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作出了特殊的保護,以保障職場「半邊天」的合法權益。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即使出現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也不能與處於該三期的婦女解除勞動合同。該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也不能與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彰顯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更是為了杜絕用人單位可能存在的歧視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的現象。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
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所以准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2、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賠償。
3、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雖然《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保護的范圍並不及於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說,一旦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捌』 公司注銷,孕婦能被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
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