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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侵權舉報

發布時間: 2021-01-28 10:03:48

❶ 如何有效舉報網路侵權行為

1、及時保留證據。被侵權人在網上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及時保存相關版網頁,並注重時間的連續性,最權好用公證方式保全證據;

2、考慮到網路的隱蔽性,被侵權人難以確定侵權人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商。起訴後法院會責令網路服務商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個人信息;

3、注意管轄權。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注意訴訟時效。網路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才去起訴的,法院會不支持原告的訴求。但是如果起訴時侵權行為依然存在的,法院可以判決停止侵權。

❷ 對於互聯網上發生的侵權,有哪些維權渠道

侵權的種類比較多,今天說著作權侵權如何維權。互聯網的侵權維權渠道有三種,罵街、投訴、起訴。

一、罵街。
這里的罵街不是無理由的謾罵,而是在互聯網發文章批評侵權者和侵權事實,很多被侵權者被批評後迷途知返,自己就改正了。別小看罵街,其實還挺管用。如果你是大V,或者有大V願意幫你轉罵街的文章如果發現有人侵權,這個時候罵街的效率可能比投訴和起訴要高。
原因有二:一是江湖上混,名聲還是需要的,被大V批評後成為公眾事件,此時名聲壞了江湖難混,但知錯能改就是好孩子,此時順應民意還能挽回部分公眾形象。二是大V一批評,事件變成公眾事件,如果愈演愈烈,就變成主管版權的官員的職責范圍了,如果侵權者老是不改,政府可能覺得下不來台,就責令被批評者改。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網路文庫推出後,包括韓寒在內的一批作家一起撰文批評網路,網路一夜之間就刪除了文庫內用戶已經上傳的上百萬個文檔,這個效率,堪比政府的掃黃打非辦。
二、投訴。
投訴分三種,運營商投訴、行政投訴和刑事投訴。如果權利人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有如下選擇:
1、運營商投訴。
即向運營互聯網服務的運營商進行投訴,大的網站,比如淘寶、微博、微信和門戶網站,都有在線投訴的網頁,直接根據他們的規則投訴就是了。但這些服務商畢竟不是政府也不是法院,他們有商業利益,不一定會希望侵權內容消失,所以接受投訴後的處理經常讓投訴者有點不爽。
2、行政投訴。
著作權行政投訴的受理部門是版權局,如果是網路游戲的,也可以向文化部投訴,因為眾所周知的政府效率和地方保護主義原因,投訴的效果未必能達到投訴者的期望值。不過有時,投訴又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比如我之前在盛大工作時,某次投訴一盜版文學網站,趕上了版權局的一次整治行動,幾年都打不掉的一個盜版網站就被端了。又有一次,我們投訴一個網路游戲私服站點,當地文化部門迅速出動,關了這個站。但過兩天又開了,我們電話詢問私服架設者咋回事(我們之前就有他的聯系方式),回答是:我們請文化大隊人的吃了個飯,現在就可以開了。我不知道他說的是真是假,但私服網站被打後重開確實是事實。
3、刑事投訴。
刑事投訴力度最大,人都抓了,盜版還敢繼續干嗎?不過我們的公安網監部門把多數精力用在了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網路謠言、打擊顛覆政權的行為上了,打盜版的精力花的不多,所以,目前大公司和國企這個辦法用的比較多,因為納稅大戶,政府得護著,小公司嘛,基本就別指望了。
三、民事起訴。
被有實力的或者有身份的侵權了,最靠譜的維權手段就是民事起訴。民事起訴有三點要注意:
1、要甄別侵權者是不是受避風港保護,比如是不是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是不是搜索引擎等。
2、要預先固定證據,網路侵權,侵權者點下滑鼠就可以刪了內容,所以要到公證處公證保全侵權網頁。
3、算一下侵權的賠償是不是抵得上維權成本。目前的侵權賠償比較低,所以普通的侵權,判賠幾千那種,真的不一定比律師費高。

❸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哪些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網路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僅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四條 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路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路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七條 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錯誤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三)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四)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信息來源所發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與前述信息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路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仍然發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條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路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十七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❹ 您好 我想咨詢一下 網路購物侵權的需要怎樣投訴 謝謝

1、收集足夠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據
2、向網路交易平台進行投訴或舉報;專
3、投訴到12315消費者投屬訴舉報電話;
4、投訴到工信部,把網站平台一起投訴;
5、通過消保委、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台等進行投訴或添加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網購投訴平台賬號投訴;
6、發帖到微博微信等公開平台
7、投訴到廠家
8、委託律師起訴侵權商家和購物平台

❺ 怎麼投訴網路侵權

具體怎麼侵權你能具體講講。

❻ 網路信息侵權如何舉報

你好,一個網路糾紛案件的審理,由於網路用戶的不確定性,最難辦的要數起訴難問題。最高院對此類案件進行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嚴格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針對網路侵權可能出現的起訴難問題,《規定》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1、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第3條規定:「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
《規定》第 4條規定:「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路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信息。」
(2)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的認定問題。目前,互聯網行業已經進入了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認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標准過嚴,會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可能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我審查過嚴,經營負擔加大,進而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不利於互聯網的發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標准過寬,則會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怠於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❼ 怎麼投訴網路軟體侵權

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其軟體作品。軟體著作人享有對軟體作品公開發表權,未經允許著作權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無權擅自發表特定的軟體作品。如果實施這種行為,就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二)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為的構成主要是行為人欺世盜名,剽竊軟體開發者的勞動成果,將他人開發的軟體作品假冒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發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種行為,不管其發表該作品是否經過軟體著作人的同意,都構成侵權。此種行為主要侵犯了軟體著作權的開發者身份權和署名權。
(三)未經合作者的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為發生在軟體作品的合作開發者之間。作為合作開發的軟體,軟體作品的開發者身份為全體開發者,軟體作品的發表權也應由全體開發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經其他開發者同意,又將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獨創作品發表,即構成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四)在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或者塗改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的署名。這種行為是在他人開發的軟體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軟體開發者署名以及或者將軟體作品上開發者的署名進行塗改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軟體著作人的開發者身份權及署名權。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體作品。此種行為是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權中的修改權、翻譯權與注釋權。此種行為應徵得軟體作品原版本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構成侵權。如果徵得軟體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創作者應享有著作權。
(六)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此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權中的復制權。
(七)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展示其軟體的復製品。此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發行權與展示權。
(八)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體權利許可轉讓事宜。這種行為侵犯了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許可權和轉讓權。

❽ 有人在網上惡意攻擊我,請問怎麼舉報網路侵權

網上惡意來攻擊他人也自算侵權,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涉及犯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一意孤行,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決,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科技手段會鎖定誹謗者的位置,將其繩之以法。

❾ 網路侵權舉報流程是怎樣的

你可以首先聯系網站管理員,請求網站方面給出答復,如果網站沒有給出滿意答復的話可以像網站所在地的網路監管部門舉報。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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