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工死亡
⑴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協議書怎麼寫
首先,確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第二,作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分配。
第三,最為《繼承法》作為第一順位,應當平均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第四,在39萬的賠償金扣除喪葬費,交通費等必須的開支之後,以及專屬於他人的補償金,就剩餘的金額死者丈夫兒子爸爸媽媽平均分配。
⑵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需要直系親屬誰來簽字
需要由分配權的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代表簽字。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
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
因此,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近親屬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書,享有分配權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由所有有分配權的近親屬簽字,也可以由近親屬授權的代表簽字。近親屬推舉代表,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一般應經公證。
(2)協議工死亡擴展閱讀: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准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⑶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協議書
甲方(單位): XXXXX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歲,住成都市XX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於 年 月 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後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大寫: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並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餘款人民幣 元(大寫: )於 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後,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時間: 時間:
見證人:
附: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⑷ 非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怎麼寫
非工傷死亡補償協議書
甲方:××××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
乙方:×××、,系死亡人×××之父母。
乙方×××供養的全體親屬處理×××死亡的相關善後事宜。
甲方單位職工×××2010年5月日參加工作,於2010年6月××日18點下班後在宿舍內休息因患有××××疾病,起床後感覺眩暈隨經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因病情嚴重後轉到衡水市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住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基於上述事實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甲、乙雙方自願放棄工傷認定申請,已共同確定×××為非工傷死亡。×××於××××年××月××日出生,供養親屬情況:
父親:姓名年齡出生日期職業家庭住址
母親:姓名年齡出生日期職業家庭住址
為妥善處理×××死亡的善後事宜,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法實施條例》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為本企業職工2個月的平均工資2000元、供養親屬補助金供養人為2人的為本企業職工9個月的平均工資9000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義精神發展為本,衡水市第五人民醫院、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關於×××的住院救護費12000元,停屍費3500元由甲方承擔。除法律規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補償乙方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等費用共計39000元整。
三、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補償給付義務。
四、乙方自願放棄就甲方補償後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補償款項在供養親屬人數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甲方。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印)
委託代理人: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星期
⑸ 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 標准版
工傷死亡不需要賠償協議
工傷是人社局支付工傷待遇
也是依據法律規定支付,不需要協商
提供工傷親屬證明、銀行卡號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