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⑴ 蘇州工業園區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模板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按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⑵ 全日制勞動合同書與勞動合同書的區別
符合標準的勞動合同書目前都是各地方政府制定的,都稱為勞動合同書,不存在全日制回勞動合同書的劃分。也答就是說勞動合同書即所謂的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的單位可以自行制定相關文書樣本,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⑶ 關於全日制勞動合同
您好!根據新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各持一份勞動合同。這是新法比舊法的重要的一點進步。但根據很多學者研究,新法更適用於短期的用工合同,這又是一點缺陷。
合同都是合同各方至少有一份原件的,員工簽字合同即生效,公司不給合同違法,員工可以打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對有無向員工交付合同承擔舉證責任,合同在甲方的話容易被篡改!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
⑷ 什麼是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1、依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應的勞動合同就是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所有境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可以確定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不存在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和非正式勞動合同的說明。 3、至於你所說的正式勞動合同,是不是指,有些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中,有些是有編制的,通過公務員考試錄取進去的,有點是通過向外直接招用,簽訂勞動合同的。
⑸ 我們都是全日制工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全日制勞動合同書需要寫入什麼內容
問:我們都是全日制工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全日制勞動合同書需要寫入什麼內容?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⑹ 在公司中,那個全日制勞動合同書是怎樣的
那你要看勞動合同書模板,看勞動時間這個部分,全日制的一般會有文字類似於,五天8小時工作制,這樣的描述,如果是臨時工,或者小時工,不是全日制的,一般會有每天工作幾個小時,或者周工作時間的規定。你認真看。簽合同的當時,如果不清晰,讓負責人事的同事幫忙指出給你看看。工作時間在合同裡面必須體現。這個是國家規定。否則,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噢。
⑺ 什麼叫全日制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
勞動保障部門答復: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六大區別:一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二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四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五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准。六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⑻ 全日制勞動合同書有固定期限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一般是根據試用期來簽訂的。
《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容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