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同侵權嗎
⑴ 關於店鋪名字一樣是否侵權!
屬於侵權行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名稱相同侵權嗎擴展閱讀:
侵權的相關要求規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⑵ 不是相同的產品取相同的名字侵權嗎
看它注冊的范圍,有和你產品關聯的東西沒有,如果不在范圍可以用名但商標不可相同。
⑶ 公司名字與商標同名算侵權嗎
已經核準的公司名稱享有名稱權,與商標同名不存在侵權。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版法》第二條權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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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⑷ 公司一樣的名字侵權么
你想多了。沒事。要不工商還給你注冊,他們自己打臉玩?
依據:企業名稱在所登記的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明白了吧,前邊的冠名很重要,你南京,人家廣州。不恰當的比方:南京廣播電台VS廣東廣播電台。
⑸ 商標名字跟軟著名字相同侵權嗎
如果你已經注冊商標,你可以在社標網進行商標監測,如果有人注冊近似商標,你可以及時提異議,阻止別人注冊成功,以保護你的商標權益,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⑹ 商標注冊與營業執照名稱相同和形似,算侵權嗎
案情]
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取得「益達」商標注冊證。年前後,箭牌中國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推出多種口味的「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國公司通過多家大型經銷商銷售,並在眾多媒體刊登了大量「益達」口香糖廣告,對「益達」口香糖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在多年的生產、銷售、宣傳過程中,「益達」口香糖的裝潢除個別細節存在一定變化外,整體裝潢的布局、裝飾基本一致。普天食品廠系2004年7月13日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要經營糖果製品。其生產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的包裝裝潢與「益達」類似,在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制」。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於2009年1月9日在香港成立。2010年以來,普天食品廠因生產、銷售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造成市場混淆,被多地工商行政機關處罰。
[分歧]
箭牌公司在中國注冊的「益達」商標具有獨特顯著性,其經過多年的使用及廣泛的宣傳推廣,已在中國市場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廠生產、銷售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的包裝、裝潢,與箭牌中國公司「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的包裝、裝潢基本相同,足以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點基本沒有爭議。但是,普天食品廠在其生產、銷售的「倍達」口香糖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制」,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對企業的字型大小和注冊商標文字相同、使用的商品相同沒有太大爭議,那麼判定商標侵權的關鍵就是判斷是否構成突出使用。本案中的「倍達」口香糖在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制」,構成視覺反差,其目的顯然是要利用「益達」商標及商品的品牌效應和良好信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且突出標注的內容使用了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的簡稱,應認定為突出使用。因此,普天食品廠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號函規定,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字型大小,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審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雖是在香港登記注冊,其企業名稱的取得不受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調整,但其使用該企業名稱在我國大陸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我國法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同類商品的生產企業,普天食品廠在其生產的「倍達」口香糖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制」,並非存在企業字型大小突出使用的事實,但普天食品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顯然出於「傍名牌」、「搭便車」的目的,應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⑺ 作品不同類,但是作品名稱相同,會侵犯版權嗎
不算 只要內容不一樣 就行了 這個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如果內容五處以上就算侵權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