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1-28 05:58:11

⑴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有哪些原則

我國涉及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內法規。

與宅基地使用容權相關的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物權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⑵ 宅基地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關於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獨特製度。

(2)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擴展閱讀:

什麼是宅基地糾紛?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糾紛只是公民因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

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多種多樣。以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同,可分為雙方當事人都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以宅基地糾紛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明確的糾紛、侵佔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損他人土地、房屋的糾紛等。

⑶ 農村宅基地糾紛屬於什麼部門管

根據《土來地權屬爭議調查源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3)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⑷ 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

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充分調查研究,找准問題的症結;二是善於利用關系,拉近情感距離;三是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四是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五是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六是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變更的不予保護。

2、未經過統一規劃和合法手續個別調整的宅基地,可參照土改對土地房屋的確權情況處理。但合作化前典當、買賣的宅基地,合作化後未經調整或變更的,應維持實際情況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蓋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見,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4、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申請審批單上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准;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方面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理。

5、對於歷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變而給鄰居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其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6、相鄰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蓋建或修建其他設施,不得危害鄰居房屋或設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鄰居的通風、採光、排水等相鄰權。若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7、收歸集體組織統一使用的宅基地,經鄉鎮、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新的用戶,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遺或自己購買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調處宅基地糾紛時,若發現私自建房、違章建房、亂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要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追究違法或者相應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嚴肅性。

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

因此,處理農村宅基地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通過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

⑸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 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 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⑹ 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維權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6)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