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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28 04:44:49

❶ 勞動合同裡面含保密協議合法嗎

合法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❷ 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復四條「競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❸ 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

你去當地勞動復局投訴,制說明情況,要求勞動仲裁委給予客觀公正的處理。
首先,公司有預謀,出差差旅費是自己掏腰包墊付的,憑啥出差費用要自討腰包?
其二,雖然證據在公司一方,勞動局可以要求公司出示證據,但要求你現場確認筆跡。
其三,保密協議是相互的,公司沒有發現你有透露保密協議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協議內容;而且協 議內容明顯偏袒公司方,理應你須持有一份報存留底;公司不給你,說明預謀存在。

❹ 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上說要提前6個月通知甲方,這個是無效的,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約定,法律只是要求提前一個月
什麼叫保密協議,只是對公司機密進行保密,怎麼能規定到勞動合同期限上來,只要你沒有泄密,這個就沒任何問題。你已經上了一年半的班,那麼這段時間的保密費是你應該得到的。

可查看勞動合同法

❺ 關於勞動合同中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專人單位屬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的作用是讓受競業條款約束的勞動者在這一段期間能有基本的生活來源 或者說是體現其遵守競業條款的一種價值體現

我感覺應該不能在工資中提前發放吧

不過暫時我沒有看到有類似的禁止性法規

我認為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❻ 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

雖然你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與單位已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保密協議版的內容只權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與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並沒有直接的聯系,你應該遵守。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你最好要求單位與你補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願意的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❼ 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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