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調解書
⑴ 《建立邊界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機制協議書》的具體內容請列出
一是建立局長走訪對話機制。兩地司法局局長每年相互走訪2次以上,深入到鄉鎮、村版居調查研究工權作,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共同探討新時期邊界矛盾糾紛預防和調處工作新思路。
二是建立調解人員培訓機制。兩地司法局每年舉辦一次調解人員培訓班,相互邀請對方授課人員講課,選派人員參加觀摩對方的培訓活動,交流授課材料。
三是建立調解人員交流機制。相互選派人員到對方典型鄉鎮參觀學習調解中心建設情況,學習借鑒對方的經驗做法,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
四是建立典型案例例會分析機制。在聯席會議上,雙方對重大或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進行商討,研究矛盾糾紛發生規律,探討調處解決方案,分析社會不穩定因素,制定防止「民轉刑」或「群體性」事件的應急措施。
五是建立專項檔案管理機制。對於邊界地區發生的矛盾糾紛,在調解處理結束後,及時進行歸納整理,建立邊界地區矛盾糾紛專項檔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以備查閱。
⑵ 欠了網貸三個月沒有還,現在把我告上法庭了怎麼辦
可以在法院開庭前償還債務,協商跟網貸公司達成和解。如果不能償還債務,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劃撥債務人的財產以償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矛盾糾紛調解書擴展閱讀:
哈鐵兩級法院強化民商案件調解努力化解矛盾糾紛
8月24日,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該院副院長金鋒向新聞媒體通報了哈鐵兩級法院「強化民商案件調解,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情況,民事審判庭庭長滕大偉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會議由該院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郭雲祥主持。
近年來,哈鐵兩級法院認真貫徹最高法院提出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司法原則,把調解作為與判決同等重要的司法手段,運用到司法的過程中,積極探索推行「全員調解、全程調解、全面調解」的工作模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近年來,哈鐵兩級法院民商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結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樹立正確調解理念,推進高效調解模式的構建。只有樹立正確的調解理念,才能保持正確的工作方向和方法。
為此,哈鐵兩級法院把是否做到「案結事了」作為衡量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標准,把調解能力作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標,使「調解是高質量的審判」的觀念成為兩級法院共識。
此外,由於案件難易程度、當事人心理等因素差異,有些案件的調解非主審法官一人所能完成。
因此,哈鐵兩級法院提倡,對疑難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深入挖掘人力資源,充分發揮集體智慧,把調解工作的主體從主審法官拓展到合議庭、審判長、庭領導、主管院領導,形成整體合力。
引導廣大法官認清調解意義,端正調解理念,充分調動法官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從各自職責出發,利用各自優勢,發揮各自作用。
主審法官發揮最了解案情的優勢主導調解,審判長發揮控制審判讓當事人重視的優勢跟蹤參與,院庭長發揮更能令當事人信服的優勢擇機出面,人民陪審員發揮最熟悉社情民意、親和力強的優勢參與協調,全員推進調解工作。
哈鐵兩級法院將調解工作貫穿立案到裁判、庭審前至庭審後的各個環節,使調解結合案件事實發現層層銜接、環環相扣,覆蓋訴訟全過程。根據訴訟各環節所要解決問題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調解措施、策略和方案。
在庭審前,通過審閱訴訟材料,積極宣講法律規定、提示訴訟風險、降低對抗情緒、引導自行和解、增強當事人對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
庭審中,查清案件事實、理清爭議焦點、分清是非責任、摸清雙方底線,掌握調解主動權,通過分析案情和釋法析理,增強調解方案的針對性、說理性和操作性,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庭審後,以衡量利弊為著力點,引導當事人認清裁判結局,放棄不合理訴求,趨利避害,理性選擇調解方案。
在民商事司法審判實踐中,部分案件當事人調解願望強烈,調解的基礎和條件成熟,易於達成調解,但是部分案件當事人雖有調解意願但礙於不合理期望、對立情緒、懷疑態度等各種因素,難以提出合理方案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鑒於此,哈鐵兩級法院探索把握不同案件調解規律,積極推進民商事案件全面調解。對不服一審裁判的案件,利用當事人意願在二審中繼續開展調解工作,必要時可以由一審法院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合進行調解工作。
對情況復雜、影響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審慎採取訴訟強制措施,多做說服引導工作;對當事人是弱勢群體,存在生活現實困難的,注重採取多樣化的措施予以適當救助,最大限度緩和矛盾。
參考資資料來源:人民網-哈鐵兩級法院強化民商案件調解 努力化解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