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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1-28 01:46:01

A.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侵權存在哪些特徵

您好,電子商務里邊的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這是目前網路商標侵權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域名搶注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域名搶注」,侵權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較知名的商標或商號大量注冊為域名,這些搶注者通常還將搶注的域名進行出售、出租或讓商標權人高價「贖回」;另一種則屬於域名注冊人與知識產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即域名注冊人並無故意「搶注」,是由於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不可避免地與知識產權人發生權利沖突。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際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只要上網瀏覽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部分(又稱「錨」),另一個網頁或者網頁的另一部分內容就呈現在用戶的計算機屏幕上。合理設置的鏈接,在網路上都是允許的,因為鏈接技術是互聯網存在的基礎。但是,如果在自己網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設為鏈接,採用深度鏈接或加框鏈接技術,繞開被鏈接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為就有借他人商標的知名度來增加自己點擊率和瀏覽量的「搭便車」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標侵權

元標記指萬維網超文本置標語言的一種軟體參數,網主用以描述其網站,包括網主的基本情況、版權聲明及關鍵詞等這些信息訪問人是看不見的,但搜索引擎必須依靠它工作。將他人的商標用作自己網頁的元標記,將元標記埋藏於自己網頁的關鍵詞中,雖然並沒有以可見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標,但當消費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標時,行為人的網頁則會從搜索結果中跳出來,因此,在網頁的元標記中埋置他人的商標,網民在通過搜索引擎尋找時就會不知不覺地訪問該網站。這種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商標作為關鍵詞的行為明顯構成對商標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電子商務中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

此外,電子商務中還存在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電子郵件帳戶以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推銷、兜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或在網上隨意地詆毀他人商標信譽等侵權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網路環境下商標侵權有哪些特點

你好,
網路環境下的商標侵權可以定義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也不具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侵權人通過使用互聯網相關技術,侵害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
1.侵權主體的復雜性和隱蔽性:
按類型劃分:網路信息的發布者、網路信息的接收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三類。
(二)網路環境中的商標侵權的特點
1.侵權主體的復雜性和隱蔽性:
按服務內容劃分:
單一型平台服務提供者,不參與具體的交易,如淘寶網。
混合型平台服務提供者,參與具體的交易,如當當網。
居間型平台服務提供者,雙方訂約提供機會並促成交易。如阿里巴巴網。(阿里巴巴電子商務網站是全球企業間電子商務的著名品牌,是全球國際貿易領域內最大、最活躍的網上交易市場和商人社區)
特徵:技術支撐、市場虛擬、身份隱蔽、方便快捷、全球化、風險高。
互聯網的虛擬性,為侵權人提供了隱身衣,侵權主體判定的困難性成為解決網路環境下商標侵權糾紛的洋腳石。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標侵權糾紛中,由於侵權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網路技術以及專業知識,他們往往會利用互聯網的特性來規避法律的制裁。
(一)直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1、未經商標權人許可
2、使用了與商標權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相關公眾可能混淆或誤認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C. 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具有什麼特點

一、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他所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在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採取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各專家學者對此眾說紛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民法通則是將環境污染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均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水污染損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失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則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是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安全是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正是《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創了我國環境污染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先河。從以上我國環境立法關於造成環境污染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來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只要污染環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也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違法,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在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自然資源保護法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民事案件上的適用,是對民事責任制度及其理論的突破與發展,對解決現代社會新型侵權行為新特點,彌補過錯責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廣泛適用,更加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價值的精神,維護了公眾和社會的利益。同時也表明了他比過錯責任原則更加嚴格對企事業單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侵權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則在環境民事侵權案件適用,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環境侵權民事制度不斷完善與發展,這也順應現代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歸責原則;另一方面這也是有效保護環境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國目前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仍然還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幾個方面:(1)無過錯規則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適用范圍還應擴大,特別是在新時期出現的現代新能源及新危險物質所帶來的環境侵權領域,還有如生態破壞、地面沉降等也面臨著同環境污染同樣的難題,由於此類現象因果關系難以判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2)在環境損害中實行無過錯責任為體現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無過錯責任與其他規則原則的根本區別就是行為人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為免責的抗辯事由,不能因自己進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而免責。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不夠明確。(3)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科學技術的限制,適用單一的歸責原則不能適應我現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二、國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之通說現代大部分國家都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賠償原則予以適用,但由於不同國家採用無過錯責任的做法不同,因此,反映在侵權行為的適用上也不盡相同。法國是以「近鄰妨害」這一概念來概括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損害的。法國判例認為,土地的利用者,為了追求正當利益而使用自己的土地,並且在使用時竭力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基本上沒有任何過錯,也會引起對相鄰者的損害。當這種損害超過了向鄰者通常應當忍受的義務時,就應當認定土地利用者的法律責任,以謀求對被害人的保護。日本以「公害」這一概念來表述環境污染損害,而其學說上關於公害救濟的無過錯賠償責任的確定,則主要是通過類推適用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條工作無所有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演繹而成的。德國是以「干擾侵害」的概念來概括環境污染造成對他人的干擾性、妨害性危害的。其《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瓦斯、蒸汽、臭氣、煤煙、音響、振動等的侵入,以及其他來自鄰地的相類似的侵入,如果該種干擾並不妨害其對土地的利用,或其妨害僅系不重大者,則不得予以禁止;如系重大的干擾,且系他土地利用人以當地通行做法利用土地而引起的,而且該干擾是他土地的利用人(即加害人)依其經營上課期待的措施所能加以防止的,土地所有人應予以容忍;如果該干擾所造成的妨害超過預期程度,土地所有人可請求他土地利用人以金錢做相當的補償。」這一規定用以調整不動產相鄰關系責任的,這種責任是一種不以土地所有人的過錯為前提的無過錯責任。

D. 急求 英文 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 要參考文獻

網路環境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策略
馮曉青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上傳時間:2008-5-16
瀏覽次數: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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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網路環境/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策略
內容提要: 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和性質不會有任何改變,但其表現形式則存在變化。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也表現出一定的獨到特色,這與在這一環境下商業秘密侵權主體多樣化、侵權手段智能化和高技術化有很大的關系。對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的防範、控制,應採用技術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種手段進行,特別是應重視建立網路環境下的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企業電子商務正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企業電子商務的開展,離不開大量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網路空間的存儲、發送、傳輸與接受。網路空間具有的虛擬性、開放性、隱蔽性、信息的易復制性等特點,使得企業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秘密較之於傳統環境下更容易遭受侵害,而且侵權發生後被侵權人很難及時發現,發現了也難以控制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一旦造成商業秘密被泄露等侵權後果,企業將蒙受重大損失。因此,加強對企業網路環境下的商業秘密保護策略的研究變得十分緊迫。

一、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與侵權特點

(一)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表現形式

在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同樣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類,而且通過網路傳輸,企業商業秘密的性質也不會有任何改變。但是,在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會有變化,認識這些變化對於明確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加強對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具有基礎性意義。由於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是利用網路信息技術手段而存在、傳播和使用的,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就相應地帶有「技術性」特點。具體地說,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以軟盤、光碟、計算機軟體等方式記載、存儲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企業的產品設計圖紙、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製造過程、關鍵數據、企業發展戰略、財務狀況、招投標方案、客戶名單等;二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范疇。正如網路空間設置的對著作權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一樣,這些技術措施本身不是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但對它的保護卻是保護網路空間著作權所必須的。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將破解保護作品的技術措施的行為規定為著作權侵權行為;三是企業在網路空間進行交易時涉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客戶資料庫形式體現的商業秘密。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通常需要建立各類資料庫,包括產品資料庫、工藝資料庫、客戶資料庫、支付資料庫等,這些資料庫包含了企業大量商業秘密,如產品的性能、規格、工藝流程、客戶姓名與聯系方式、消費者群體特點等,對企業生產經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四是為保障網路交易安全而設置的用戶口令、密碼。這些口令或密碼本身不是商業秘密,但它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卻具有關鍵性作用,因而仍須將其納入網路環境下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傳送的有關姓名或名稱、帳戶密碼、信用卡號碼、定單信息等。當然,企業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秘密還有其他一些表現形式。原則上說,凡是企業通過網路信息傳播或接受的、尚未公開的、具有商業秘密屬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屬於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

(二)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特點

與傳統的商業秘密侵權相比,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表現出一定的獨到特色。這些特點主要體現於以下幾方面:其一是技術性。由於網路環境下企業對商業秘密的存儲、使用、傳播基本上是藉助於計算機系統完成的,這就使得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具有技術性特點,而且表現為一定的高技術手段。從現實中發生的網路環境下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案件看,侵權人採用的手段通常表現為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破解他人計算機系統的密碼、防火牆等技術保護措施後,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或登陸其遠程計算機終端,進而實施竊取、非法截獲、在網路空間或其他場所泄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或者通過無線網路竊聽或竊獲企業商業秘密。其二是侵權的復雜性和隱蔽性等特點。由於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通常在聯網的計算機系統上完成,被侵權人很難及時發現侵權人的身份和侵權實施的位置。網路本身也為這種侵權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如美國蘋果公司的遭遇就是一例:該公司開發了雙晶元G4計算機系統和蘋果高級滑鼠,准備在2000年7月19日對外公開,但沒料到在同年2月這些產品的圖紙就被他人貼在網路上,造成事先被泄密的嚴重後果。[1]其三是侵權後果的難以控制性。網路具有無國界性、開放性和隱蔽性等特點,一旦企業的商業秘密在網路空間以泄露、披露的形式被侵權,企業往往難以控制。侵權者通過在網路空間公開或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大范圍散布被截獲的商業秘密,企業很難及時挽回損失,並且因侵權而導致的這些損失可能是巨大的。

二、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的主要形式

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這與在這一環境下商業秘密侵權主體多樣化、侵權手段智能化和高技術化有很大的關系。前述商業秘密侵權的形式無疑也適用於網路環境下的商業秘密侵權場合。不過,在網路環境下,這類侵權表現形式具有新的特點。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在網路環境下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案件看,其侵權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從侵權主體看,既有企業內部人員的侵權,也有企業外部人員的侵權。企業內部人員侵權主要表現為通過企業內部網路竊取或者合法掌握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違反其工作職責或有關商業秘密保密的規定,擅自披露、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與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人員侵犯商業秘密不同,網路環境下企業內部人員侵犯商業秘密更多表現為企業的網路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條件非法泄露或允許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與企業外部人員串通共同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在企業外部人員侵犯本企業商業秘密方面,與通常情況不同的則在於,一些虛擬企業或者企業聯盟內部成員成為侵權主體。虛擬企業涉及的商業秘密通常有成員企業合作投入的商業秘密和合作後產生的商業秘密,以及成員企業各自的商業秘密。虛擬企業產生的商業秘密侵權通常體現為某一成員企業的工作人員侵犯其他企業的商業秘密或某一成員企業侵犯其他企業的商業秘密。[2]企業聯盟內部成員侵犯其他成員商業秘密的情形也時常可見,如通過企業聯盟的內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企業外部主體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情形還有一種情況是黑客攻擊。在信息社會,黑客攻擊已成為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的最大隱患之一。黑客攻擊也是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遭受侵害的途徑之一。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現代社會,有些競爭對手以黑客身份攻擊自己的計算機網路,值得警惕。

二是從侵權的手段看,通常表現為運用高技術手段非法竊取、竊獲、披露、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這些手段如上面提到的破解企業的計算機系統技術措施。侵權者可能利用企業沒有採取加密措施或者利用系統存在的漏洞,藉助於互聯網、公共電話網、搭線、在電磁波輻射范圍內安裝截獲裝置或在數據包通過的網關和路由器上截獲數據等方式,獲取傳輸的機密信號,或通過對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頻度和長度等參數的分析,推出有用信息,如消費者的銀行帳號、密碼等企業的商業秘密。並且,侵權者還可以利用各種技術手段以變更、修改、刪除等形式篡改企業計算機網路中的商業秘密,從而形成危害更大的侵害。[3]另外,病毒攻擊也是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面臨的危險。病毒攻擊可來自於兩方面:其一是開放的網路不特定的泛濫產生的病毒攻擊;其二是特定的主體如競爭對手故意實施的病毒攻擊。由於病毒攻擊可能會使計算機系統癱瘓,或者使存儲於計算機系統的具有商業秘密性質的數據資料被泄露、丟失,它同樣會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害。

三、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的防範與控制策略

針對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上述侵權表現,企業採取有效的防範和控制策略十分重要。總體上,對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侵權的防範、控制,應採用技術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種手段進行。

(一)完善技術保護措施

技術保護措施的建立和完善是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關鍵性手段。通常採取的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措施如防火牆技術、數據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和數字認證技術。其中加密技術包括對稱匙加密、非對稱匙加密和混合密碼系統加密等形式。在網路環境下,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需要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即企業內部計算機網路系統或稱為企業內部網。由於企業內部網在與互聯網連接後,不但企業內部的商業秘密可能在互聯網上傳播時被泄密,而且互聯網用戶也可能通過技術手段進入企業內部網獲取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應在內部網和互聯網之間加上一個安全隔離帶。這個隔離帶的建設可以採取在原區域網的基礎上附加特定的軟體建立防火牆的方式實現。這一措施旨在對企業輸入和輸出的信息進行安全過濾,保障只允許被授權的信息通過。「企業還可以建立虛擬保險箱,以保護防火牆後面的資料庫和內部資源,以及企業的敏感業務信息。」[4]

採用數字認證技術、數字簽名和數據加密的方

法也是保障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技術手段。通過數字認證,採用身份識別技術,企業可以對加密的商業秘密在通過互聯網傳輸時保證只能由被授權的用戶獲得,防止在傳輸過程中被他人非法截獲、截取、篡改或披露,從而可以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別是隨著企業業務的擴大或開展國際化經營戰略時,企業通常需要通過互聯網與在外地或外國的公司或辦事機構進行聯絡,當包含商業秘密資料通過互聯網傳播時,企業採取這些技術措施十分重要。另外,在網路環境下,企業對其商業秘密進行數據備份也很重要。比較而言,數據備份是一種簡單易行的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方法。企業可以光碟、軟盤等物質載體存儲現有信息系統數據,以防止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因各種原因造成資料丟失。當然,對備份的商業秘密也存在嚴密保管的問題。

(二)加強技術防範措施

技術防範措施主要是防止黑客攻擊和防止病毒入侵。在防止黑客攻擊方面,可以根據企業的情況採用一些技術手段,如防火牆、安全工具包、商業軟體等。另外還可以用計算機信號干擾器擾亂計算機工作時發出的電磁信號,防止商業間諜使用特殊裝置探測出計算機正在使用的內容。[5]在防範病毒侵入方面,企業在其計算機系統中應安裝防病毒軟體,並經常進行升級。在網上進行電子商務時,也需要加以防範,如對陌生電子郵件的處理。

(三)建立網路環境下的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無疑,企業商業秘密實用保護策略同樣適用於網路環境下。但是,在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表現形式及侵權的特殊性決定了企業有必要針對這一特點進一步完善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其要點可以包括:(1)制定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制度。該制度應確定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等級,明確網路管理室、機房、網路檔案室等部門的崗位職責等內容。(2)強化對企業內部員工的保密責任制度。企業應重點對接觸網路環境下商業秘密的人員加以控制,特別是對企業負責網路管理的人員的控制。企業網路管理人員掌握了接觸、傳輸、接受商業秘密的技術手段和密碼,其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對網路環境下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關系重大。企業在任用時應嚴加挑選,並制定專門的制度,明確規定接觸、使用和傳播商業秘密的許可權、職責,以增強其責任心。對企業的其他員工,則應加強保護商業秘密意識教育,防止其有意無意泄露本單位的商業秘密。(3)強化對企業外部人員的管理,杜絕企業外部無關人員通過網路接觸、泄露本企業商業秘密。對於因業務關系需要接觸和了解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外部人員,應事先以保密協議的形式加以約束,約定對其了解和掌握的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守秘密的義務,既不得通過網路傳輸形式傳播、使用,也不得通過其他形式擴散。(4)建立企業網路安全檢查制度。網路安全的維護是確保企業商業秘密安全、及時消除隱患的重要保障。企業應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網路安全檢查制度,一旦發現問題,應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注釋:
[1]王偉軍,汪琳.網路環境下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2,(7):121-123.

[2]王偉軍,汪琳.網路環境下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2,(7):121-123.

[3]付音.網路時代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特殊問題[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3):72-75.

[4]付音.網路時代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特殊問題[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3):72-75.

[5]付音.網路時代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特殊問題[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3):72-75.

E. 環境責任保險的基本特徵



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徵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並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但是傳統的責任保險性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遠遠不能適應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為了擴大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不僅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也具有自保險的性質。他們認為,污染破壞環境產生的影響具有綜合性和牽連性。假如被保險人的自有場地受到污染破壞而無能力搶救治理,相鄰地區的人乃至整個人類將會受到牽連。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場地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產生的搶救費用和治理責任應當作為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筆者贊同此觀點。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於自有場地得到的保險賠償必須是由於外來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於由於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環境侵權對象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傳統民法從財產權、人身權兩方面對環境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許多重要的環境要素像空氣、陽光、水等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個人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無法以財產權作為對其救濟的根據。而相鄰權的局限性在於其范圍狹小,只限於以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為前提的環境侵權,但環境侵權往往具有遷移性、遠距離的特點。把環境權與財產權、人身權並列作為環境侵權的對象,可以彌補傳統民法的缺陷,也有利於新型權利概念的生成,增強人們的環境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環境權作為環境侵權對象在一些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運用,並有效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了企業的環保責任感。
(3)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者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及情況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易於鑒定,它們強調的是違法者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個人責任,由自己承擔,不能轉嫁於社會,這與責任社會化性質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義是民事責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表現為在施與致害者必要的賠償責任但又不至於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時,及時有效地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現代特殊侵權責任社會化(如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就是以此為價值基礎而產生的,環境責任保險就是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一種表現。環境責任保險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關系,屬於民事責任的范疇。環境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是基於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進行的,其責任社會化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強調的是投保人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責任,不受環境責任保險調整。
(4)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是傳統保險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也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上,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環境侵權受害者欲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或要求被保險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以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作為前提條件。在因果關系認定上,傳統侵權行為法要求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導致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傳統保險法領域,近因原則被確立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原則強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運用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和沖擊。環境污染致害具有潛伏性、累積性、長期性、技術性等間接性特點,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鏈相當復雜,非通常手段所能確定,甚至以現有科技手段也難以做出說明,如果仍拘泥於傳統直接因果關系理論,勢必封閉了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濟大門。
為了減輕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舉證責任負擔,迅速救濟受害人,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應運而生。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的一種證明方法,在環境責任保險中,只要求環境污染受害者在相當程度上舉證,不要求全部技術過程的舉證,即只要證明「如無該行為,就不會發生此結果」的某種程度上的蓋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具體地說,受害者只需證明如下二者:
(1)行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達損害發生地區而發生作用;
(2)該地區有多數同樣的損害發生。此時,法院可據此推定因果關系存在,除非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能舉出反證來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否則就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這里涉及到蓋然性的評判問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同,且環境侵權致害的復雜性又使其蓋然性的證明程度有別於其他民事侵權的證明,根據環境侵權致害的特點,只要蓋然性超過50%就可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另外,危險隨著社會進步、科學發展、技術更新呈現出動態發展的趨勢。一方面,原有危險也許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產生新的更大的危險。那麼,以危險為基點的保險當然也隨之而動,按照不同的情勢,做出符合規律的調適。這也是保險從海上保險發展到財產保險,再到人身保險最後到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因。不可否認,當今環境問題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復雜性、損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圍的廣闊性的特點,成為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新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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