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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是誰

發布時間: 2021-01-28 01:18:57

⑴ 侵害名譽權的侵權人已經死亡,被侵權人向誰主張權利

張三的遺產繼承人
侵權之債也是死亡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時候應當承擔的債務內容。但是,對於賠禮道歉等具有人身屬性的訴訟請求,由於張三的死亡,不能也不可能由繼承人承擔。

⑵ 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對於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首先應當停止侵害。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行為人非法侵佔的他人財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對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牆壁開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復,侵權人應當在取土處回填土方,並修補牆壁裂縫。
4、賠償損失:對於原物無法返還或無法修復的,經被害人許可,可以賠償相當於被損害財物實際價值的實物或金錢。
財產損害賠償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必須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進一步說明)。但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該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主觀上又存在欺詐故意的,其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還要支付相當於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罰金。
5、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某些特殊物品:如親人的遺物,婚戒等情侶之間互贈的信物,有關組織頒發的獎品以及婚禮時拍攝的照片等等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具有重大紀念意義且無可替代,一旦損害或滅失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苦痛的物品。這些物品如果由於侵權人的行為發生損毀,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5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間並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同時使用。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同時採取多種形式來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甲將乙的摩托車偷走,後甲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摩托車嚴重損壞。在這案件中,乙就可以同時要求甲返還原物並恢復原狀(修復摩托車),假設摩托車雖然經過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價值貶損(被導致之前市場價值為1萬元,經修理後市場價值只涉剩下6000元),此時乙還可以要求甲就車輛貶值的部分(4000元的市場差價)要求賠償損失。

⑶ 行為侵權,被告是個人還是單位

被告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被告,主要看被侵權後,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代表的是某一單位,被侵權後,被告就是單位。如果是個人侵權,被告就是個人。

⑷ 侵權人和被侵權人能不能是同一主體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如果在一個侵權法律關系中,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是不可能為同一主體的。如果在不同的侵權法律關系中,一個侵權法律關系中的侵權人有可以能是另一侵權法律關系中的被侵權人,但也不能稱之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是同一主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⑸ 被侵權人死亡的,誰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戚某和謝某是老鄉,在同一個建築工地工作,平時兩人關系不錯,但有一次,兩人因為一件小事產生了口角,並爆發了肢體沖突,在廝打過程中,戚某一拳打中了謝某的心臟,謝某當場倒地不起。謝某被送到醫院後,雖然醫生盡力搶救,但還是沒能保住性命。謝某的妻子和父母向戚某提出索賠,但戚某稱他打的是謝某,現在謝某死了,沒有受害人,自己無須賠償。那麼,謝某的家人有權要求戚某進行賠償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對被侵權人死亡後,誰可以成為請求權主體的規定。被侵權人僅僅受到傷害、殘疾,請求權人是被侵權人本人。但是,被侵權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權人只能是被侵權人以外的主體。

在這則案例里,謝某的妻子和父母都可以作為近親屬請求戚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⑹ 數人侵權不知道誰是侵權人如何解決

‍‍現行《民法通則》並未規定「共同危險行為」,但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認可「共同危險行為」之存在。起草人在總結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共同危險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的侵權行為類型加以規定。
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法上所謂「原因競合」,是指多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權行為處理的侵權行為類型。
現行《民法通則》未規定「原因競合」,而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在「共同侵權行為」之外認可「原因競合」的存在。起草人在總結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的基礎上,專設本條規定「原因競合」。
按照本條規定,構成「原因競合」的要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以區別於第8條「共同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須特別說明的是,對於「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之「二人」不應拘泥,實際情形可能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行為發生「競合」,也可能是「一人」或者「數人」分別實施的行為與「一物」或者「數物」的「危險性」發生「競合」。二是「造成同一損害」。此項要件之著重點在損害之「同一性」,即造成的損害是「一個」,而不是「兩個」或者「多個」。三是各個原因「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此項要件的著重點是,各個原因都不足以造成「損害」或者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必須各個原因「結合」才造成「全部損害」。反之,如果各個原因「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則應根據本法第11條的規定成立「分別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而由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誰為被告

他為被告,不過要列明他的監護人。

⑻ 業主發生被盜,直接侵權人是誰

侵權人當然是小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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