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屋合同
A. 農村建屋怎樣簽合同,我是屋主,我想和包工頭簽
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是發包單位的職工並屬於合法承包者,其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簽訂經濟承包合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則按照合同執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負責。 分包單位(含工程分包、勞務分包)一定要有相應資質和證書。如沒有,則由總包承擔責任。 1、《建築法》第29條及《合同法》第272條都明確規定,承包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單位只有具備相應資質,才可以擁有從事建築工程施工的資格,同時也表明也具備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否則,一旦發生工傷糾紛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不願承擔責任而引發訴訟,作為發包方的總承包單位就可能面臨因把關不嚴而導致訴訟中被認定分包合同無效,最終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的過錯責任。 2、勞動部文件《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也明確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分包單位如沒有相應資質,發生工傷糾紛後,作為發包方就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你可以建議受傷的工人,最好到法院去起訴,這樣更公平,更有權威,你可以告訴對方,以「表見代理」為由將總包告上法庭,要求總包承擔責任。具體如何操作,可以咨詢本地律師。
B. 給別人買地建屋怎麼寫合同
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同時,由於涉及耕地,一定要經過審批。
C. 私人家做樓房 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給包工頭(施工人員都是包工頭的) 建屋期間因開吊機的人疏忽導
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是發包單位的職工並屬於合法承包者,其工傷待遇由發包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簽訂經濟承包合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則按照合同執行;若經濟承包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負責。
分包單位(含工程分包、勞務分包)一定要有相應資質和證書。如沒有,則由總包承擔責任。
1、《建築法》第29條及《合同法》第272條都明確規定,承包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分包單位只有具備相應資質,才可以擁有從事建築工程施工的資格,同時也表明也具備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否則,一旦發生工傷糾紛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不願承擔責任而引發訴訟,作為發包方的總承包單位就可能面臨因把關不嚴而導致訴訟中被認定分包合同無效,最終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的過錯責任。
2、勞動部文件《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也明確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分包單位如沒有相應資質,發生工傷糾紛後,作為發包方就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你可以建議受傷的工人,最好到法院去起訴,這樣更公平,更有權威,你可以告訴對方,以「表見代理」為由將總包告上法庭,要求總包承擔責任。具體如何操作,可以咨詢本地律師。
D. 合同工、臨時工應享受的待遇
(1)合同工和臨來時工源,根據國家規定,應享受工資、勞保、醫療等待遇的相關法律法規。政府相關法律規定,相關權利、義務等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 合同工一般是單位招用的正式的員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相應的給他們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
(3)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
E. 以個人名義與公司簽訂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個人簽的合同,所有的債務關系由個人負責,公司簽訂合同,債權關系由公司負回責。
民間協議具有答法律效力的前提為: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是在雙方都自願的前提下簽訂,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項目齊全,經雙方簽字確認,且雙方都沒有欺騙的行為,代理人代理手續合法。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5)建屋合同擴展閱讀: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