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種類
❶ 合同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1、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 《新勞動合同法》之僱主調查
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6、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 · 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
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❷ 什麼是合同類別,合同簽訂類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訂立由「訂」和「立」兩個階段組成。
「訂」強調締約的行為和過程為是締約各方接觸、治商過程,包括締約各方的接觸、洽商並最終達成協議前的整個討價還價過程。此階段由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諸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產生先合同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
而「立」強調締約的結果,指的是雙方合意的達成,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確定,簡言之,合同成立了。
(2)合同的種類擴展閱讀:
合同的類別:
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第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❸ 合同的分類
債權轉讓合同、債務轉移合同、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
1、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債務轉移合同
債務轉移合同是指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
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的;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三方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3、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4、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招標投標買賣,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
5、拍賣合同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❹ 合同類型有哪些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之間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生活中常見的雙務有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則屬於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需要支付代價,而無償合同則不需要。在我們生活中,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具體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若無約定支付保管費和借用費,則屬於無償合同,反之屬於有償合同。
三、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我們生活中常常能接觸到的諾成合同有買賣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等等;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則屬於實踐合同。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例如保險合同、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比如委託合同、贈與合同,但這里需要注意一下,買賣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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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合同可以分為幾類
什麼的合同呢?
合同的有效性大體可以被分為五種類型:
1有效合同,一般合法成立並有法律強制的合同,都叫做有效合同.
2無效合同,在成立合同的時候,沒有按照合法或是必須的手續程序,這樣的的合同就叫做無效合同,它不受到法律的強制執行.
3非法合同,成立合同是的條款不合法或有違道德時,就叫做非法合同,它也不受到法律的強制執行.
4沒法律關系(沒法律認可)合同,當合同的內容有瑕疵或在技術上有錯誤時,屬於沒法律關系(沒法律認可)合同.
5可撤消合同,當合同出出現有什麼瑕疵或在到期的合法合同都可以撤消.
技術合同可以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 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 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 供可行性論證、 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
4、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 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
第一,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肯定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否定條件。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❻ 合同種類都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分類有以下三種: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都要履行義務的合同。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運輸合同等,如買賣合同,賣方享有要求買方給付價款的權利,履行交付出讓物的義務;而買方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讓物的權利,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
單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需要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只付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贈與人附有給付義務,而受贈人不需要向對方支付價款。
2、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需要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書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續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頭合同,雙方口頭協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書面形式。
3、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而不容對方當事人協商的合同,又稱標准合同。如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合同。
購買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的時候就等於與對方簽訂了客運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同為非格式合同。
(6)合同的種類擴展閱讀:
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
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
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