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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事故

發布時間: 2021-01-27 23:13:48

A. 醫療糾紛事故,准備起訴前當事人死亡了,應該怎麼處理

由死者的全部繼承人繼承權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面對醫療事故,處於弱勢的患者該做的:
1、盡快封存復制病歷
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著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並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復制病歷,那麼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
復制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借口,拒絕、拖延患者復制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在復制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復制病歷之後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於您採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復制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復制封存沒有什麼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說,病歷是很復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復制病歷。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
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盡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系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葯物。
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葯物有關,比如說輸錯葯、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採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屍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屍檢,那麼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後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
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復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後,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鑒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鑒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B.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比如你去做甲狀腺手術,術後出現了出血,或者聲音嘶啞,都是手術少見但難以規避的並發症,但是病人因此而向醫院索取賠償,甚至圍堵打砸。

總之,醫療事故是醫院犯錯發生的意外事故給病人帶來不良後果,應該負責賠償。醫療糾紛可以因為醫療事故而產生,也可以因為患者的不理解,片面責怪醫院而產生。醫院可能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C.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

什麼事情,後果嚴重不??如果屬於重大、疑難醫療事故糾紛可以電話我

D. 醫療糾紛及事故

你好!所需要的相關書籍,可以去醫院圖書館,或者附近圖書館借閱回。

內科急診,急重病人答多,病情變化快,工作量大,容易與病人及家屬發生矛盾和糾紛。初來咋到,情況不熟悉,工作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多看、多聽、多問、多動。

急診工作的性質主要是救急。開小處方,1-2天的葯,交代病人吃完後去看專科,可以避免病人在家中病情突變而引起的糾紛。懷疑有心梗、內出血及病情較重者最好留觀。

對老年病人要先問病情,後問年齡,避免發生意外後家屬不滿意搶救工作而質疑你沒有盡到力。

對未婚女性腹痛病人,要問月經,警惕宮外孕大出血引起死亡或闌尾穿孔。尤其在家屬反對的情況下也不可動搖。

對不典型心絞痛者要警惕心梗。

特別提醒:千萬不要輕易對病人說「沒問題」、「不嚴重」之類的安慰話,要留有餘地。

E.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內行政法規、部門容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看出區別了沒。

F. 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容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所以,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件,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事故的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G.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一樣嗎

您好!不一樣。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並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系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葯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並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H. 什麼叫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簡述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

  1.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

  2.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 醫療事故常見原因有:1、規章制度不健全,職責劃分不明確,部門之間、個人之間對工作互相推諉、扯皮,造成醫療事故。2、思想重視程度低,不按技術操作規程工作,違章操作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3、醫護人員自身原因,如醫護人員情緒過度興奮或壓抑時,都會造成注意力難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導致差錯和事故發生。4、醫療技術水平低下,經驗不足、技術能力差、缺乏協調能力者易發生事故,這一點在進修、實習大夫中表現尤為突出。5、機器設備原因,檢查、診療設備在設計、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隱患,會造成醫療事故,備超負荷、超齡運行,沒有定期校驗、維修、保養。6、物料因素。包括葯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葯品制劑質量性能不符合要求,衛生材料和器械品種規格不配套不合標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會造成醫療事故,醫療物資供應不足,品種不全有時也會威脅病人安全甚至死亡。7、時間因素。節假日前後,剛上班或臨近下班,人們安全意識鬆懈,是事故多發期,可能會放鬆安全防範要求,忙中出亂,亂中出錯,從而釀成醫療事故。

I. 遇到醫療事故我該怎麼辦

一、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還有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下面簡要評述各種解決途徑的優缺點
1.訴訟。
嚴格的訴訟程序、最高的權威裁判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的地位。
然而訴訟的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化不可避免地造成醫療糾紛訴訟的拖延和高成本;醫療糾紛的重要證據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由於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行政級別對鑒定結論的效力有較大影響,致使重復鑒定,費時費錢;訴訟中原被告雙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敵視,嚴重破壞醫患關系。
2.行政裁決。
即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之前,由於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採用的行政裁決。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為行業主管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其二,節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為,費用較低;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 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但是,在我國,通過行政裁決解決醫療糾紛仍面臨很大的障礙,主要是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醫療衛生行政機構既是醫療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的開辦機構;就象足球比賽,一個人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我們還能相信這場比賽的公正嗎?在部門保護主義以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公眾對醫療衛生部門的裁決的公正性仍然引發較多的質疑;再有,醫療行政機構的行政裁決主要立足於醫療損害的具體事實,而對糾紛所面對的社會環境、醫患雙方利益等缺乏綜合評估,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於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問題無法妥善解決,所以,目前選擇行政裁決作為解決糾紛的路徑的案例日趨減少。
3.和解。
即是協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種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
和解的實現建立在一個重要的基礎之上,就是糾紛主體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也正是由於現實中國這一基礎未能很好形成,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私權觀念、交易常識、平等意識、自我需求等等觀念的匱乏,導致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理解不清,患方沒有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結果是當事人不選擇和解,或者說就是沒有適用和解的基礎。
4.仲裁。
由於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目前我國鮮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醫療糾紛不屬於不可仲裁的事項,醫療糾紛的性質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責任,應該屬於其受案范圍。並且仲裁在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學專家即可。
以上論及的有關訴訟和非訴訟的一些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目的在於指出,並不是只有訴訟一種方式才能解決醫療糾紛。當然每種方式都各有利弊,具體的醫療糾紛根據具體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關鍵是國家應該進一步健全各種體制,使每一種路徑都有較為完備的機制,使當事人的選擇權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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