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引起的打架
1.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案件如何處罰
因民間糾紛引抄起的打架斗毆案襲件,應當盡量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單方違反治安管理的,只處罰一方;雙方都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各方的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處罰。張某推倒徐某如果出於傷害徐某身體的故意,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否則就不構成。劉某在簡某頭上「打了一把」,如果是故意毆打,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不是出於故意則不構成。簡某雖用土塊把劉某打傷,但其行為屬於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 民事糾紛引起打架該怎麼處理
根據打來架的事實、情節、自後果以及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打架沒有導致輕傷、重傷或者多人的輕微傷,屬於一般民事糾紛。法律原則上是促使雙方和解。可以通過親朋好友、左鄰右舍、村居、社區或者鄉鎮司法所調解。當然也可以通過派出所調查調解。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打架涉嫌刑事案件,就必須通過司法部門的處理了。例如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這就不是一般打架糾紛,而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又如打架中有人受到重傷,就涉嫌故意傷害罪。這兩種情況(或者其他涉及刑事案件的情況),必須經過司法機關法律程序處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民事責任。
3.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案件怎麼處理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 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 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引進 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 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 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 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 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 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4. 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怎麼處理
根據我的經抄驗,樓主你所襲說的應該有偏差。打掉兩顆牙,經法醫鑒定是有可能構成輕傷的。根據法律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傷的,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從你的字面來開,我覺得你的朋友給對方造成的傷害有可能構成輕傷,公安機關可以對此事進行調解,所說的一萬元應該是賠償給對方的醫葯費等項目,而不是罰款;若你的朋友拒絕這樣的調解結果,對方應該會要求追究你朋友的刑事責任,那麼公安機關就必須根據受害人的要求對你的朋友執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只是案件辦理過程中對違法人的臨時羈押,不是處罰的一種。你看一下是不是這種情況。
5. 鄰里糾紛引起打架,造成輕傷如何處理
打架造成輕傷,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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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派出所大廳打女子致輕傷
男子劉某和王女士因矛盾糾紛到派出所解決時,兩人一言不合在派出所大廳發生口角並互毆,劉某將王女士打成輕傷,後被民警分開。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
豐台法院一審認定,2012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劉某在豐台區某派出所大廳內,因瑣事與王女士發生口角,王女士先動手對劉某進行毆打,後雙方互毆,劉某對王女士拳打腳踢,致王女士雙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當日,劉某被派出所抓獲。
豐台法院認為,劉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劉某不服,上訴稱王女士的鼻子有陳舊傷,此次是自傷後向其訛詐錢財。
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司法鑒定意見及情況說明能證明王女士此次所受輕傷為新鮮損傷,與劉某的打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劉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因此終審維持原判。
王女士稱,案發當天下午2點左右,她打電話和發簡訊給劉某,約他一起到派出所解決欠她錢的事情,但劉某一直未回復,她便自己前往派出所。
下午4時20分許,她在派出所大廳見到劉某。她讓劉某還錢,說著說著兩人就罵了起來。民警勸好好說話,可劉某一直罵她,她就走過去拿自己穿在連衣裙外面的小衫朝劉某臉部打過去。
劉某就用拳頭打她肩部和臉,她上前用手抓劉某,劉某就抬腳踹了她腹部,最後一拳打在她鼻部,當時她鼻子就流血了,後來民警把他們倆拉開了。
劉某供述稱,此前王女士燒了他的房子,案發時他去派出所是為問此事。在派出所大廳,王女士一見他就開罵,一開始他沒理,只聯系了處理此事的警官,並回答了警官的詢問。過程中,王女士不停地罵他,並用拳頭打他,他急了就還手了,隨後被警官分開。
6. 因民事糾紛打架導致受傷犯了什麼罪
你問得比較混亂,其實,同樣的法律規定從不同的角度看,會有不同的解讀,這是和求醫問葯不一樣的地方!從本案不同當事者的角度,會有不同的最佳方案。下面從李家老二、張家兄弟這兩個不同的當事人角度來談談兩套方案:
1、李家老二角度。從他的角度看,只要別人給他錢治病、賠償即可,不問誰出錢。因此方案如下:從所給信息來看,張家兄弟和李家兄弟之間形成僱傭關系或幫工關系(前者是有償,後者系無償,提問者未註明有償還是無償,只說是幫忙)。李家老二宜主張其是在僱傭(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因此應由打人者(第三人)或張家兄弟(雇傭人或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張家兄弟屬被幫工人,則僅在打人者無法確定或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給予李老二一定的補償)其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具體的操作方法為:李家老二先去作個傷害鑒定;如鑒定屬輕傷以上,則宜堅持要求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或聲稱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其用意在於給打人者以壓力,有助於民事賠償的解決,此一做法即俗稱的\「以刑事壓民事\」,一般會取得比較好的效果;如屬輕微傷,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予以治安拘留、調解民事部分,用意同上;當然也可不管刑事部分,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打人者或張家兄弟賠償。
2、張家兄弟角度。可極力主張李家老二與僱傭(幫工)活動無關,因為李家老二是主動毆打張家奶奶娘家人,不屬於僱傭(幫工)活動內容,因此不應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擔僱主(被幫工人)應負的賠償(補償)責任的規定,也不應承擔醫治費用.一句話,李家老二自已斗毆負傷,和張家兄弟無關,不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如果張家兄弟想息事寧事,不和李家兄弟鬧翻,可以在報案後積極協助李家兄弟,要求派出所或以刑案立案或以治安案件立案,來便於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起訴打人者,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只要證據充分,勝訴把握大,最終訴訟費還是要由被告承擔的;如果最終結果是張家兄弟負賠償責任,則可在履行了賠償責任後再向打人者,即張家奶奶娘家人追償。
7. 因為小區停車問題和鄰居發生了矛盾、引起了打架。
.....還是都先冷靜一下,先不理對方,時間久了,或者就不那麼記恨了,大家都是鄰里,還是要相互的謙讓一下
8. 民事糾紛引起打架斗毆該怎麼處理
傷者經鑒復定為輕微傷或制不構成傷情的,公安機關會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的,不再進行處罰。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傷者經鑒定為輕傷或重傷的,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最後轉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