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醫患糾紛
⑴ 醫患糾紛存在的問題是什麼,怎麼解決
醫患糾紛是醫患雙方之間發生的權益爭議,其性質由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所決定。醫患關系是在醫院為患者提供的醫科技術專業性服務活動中形成的、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親屬之間因診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雙務和有償特徵且屬於醫療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1)醫療服務關系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一是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患者對醫療機構具有選擇權,不受任何單位和他人干預(享受公費的,就醫單位受到一定限制),雙方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二是醫患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患者選擇醫療機構,以先行掛號的行為作出希望醫院同意其治療的意思表示,相當於要約;醫療機構接納患者並同意為其治療,相當於承諾。三是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醫方有向患者收取醫療費的權利,也有依職業道德及自身技術力量給病員診斷、施療、護理的義務;患者有要求醫院按一般操作規程給予治療的權利和給付醫療費的義務。
(2)醫療服務合同又有其獨特性。一是生命健康權的依賴性明顯。由於醫療機構是特殊服務機構,患者到醫院求醫,作什麼檢查或用什麼葯均由醫生決定。其作用的客體是病員的生命健康權,是一種人身權利。二是風險性較強。在醫療過程中因病體的差異、醫療過程的可變性和復雜性,使醫療行為又具有風險性和探索性。三是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在醫患雙方關系中,患者是弱勢群體,由於醫療過程中的可變性因素的限制,患方對於合同條款只有整體接受或拒絕的權利,使得合同自由受限。
由於醫患關系的這種特殊性,學術界對於醫療事故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第一種認為醫療事故是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理由是患者與醫院是一種醫療服務關系,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所產生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治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醫療機構享有收取醫療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地為患者醫治的義務。從醫療服務合同的角度分析,醫院一方的醫療行為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的,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是雙重屬性的民事責任。理由是醫療行為所損害的權利是人身權這種絕對權,不僅可以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如因對急、重、危病人拒絕治療等。由於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同時構成了一般意義上的侵權和醫療合同的違約。醫患之間的醫患關系具有雙重屬性,是一種請求權的競合。受害人不能同時兼有兩項請求權,也不能就兩項請求權選擇,只能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依據,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們認為,如果從醫療過失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分析,醫療事故是一種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條例》將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確定為侵權責任。《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條例》強調「過失」在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的重要性,體現了我國侵權行為法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最基本歸責原則的精神。二是《條例》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賠償范圍。《條例》在醫療事故賠償范圍中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精神損害賠償。依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性質應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二、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及其類型
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稱為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只能是過失行為,故意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從醫務人員的職務角度來說,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是與醫療機構形成的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務人員的行為應當是一種職務行為,故醫療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故意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並不能免責。醫務人員故意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醫務人員應當對其行為負責;構成刑事上的傷害或故意殺人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⑵ 當發生醫患糾紛時應該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的處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版賠償等民權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復。
2、對科室解釋或答復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復。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鑒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屬於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⑶ 醫患糾紛該如何更好的處理
首先,我覺得是換位思考的問題。
對於醫生來說,一天需要看很多的病人,如果對待每一個都很熱情,那不得累死了?但是站在病人的角度來看,醫生你對我這么冷漠,我花錢看病,怎麼受到的待遇就是這個樣子?
如果認真論起道理來,醫生和患者誰都沒有錯。醫生沒有罵病人,病人也沒有罵醫生,但是一個轉身,病人就默默投訴了這位醫生。
誰知這位家屬並不知道急診也是屬於門診的一部分,所有的檢查費用是不能報銷的,結果在醫院大吵大鬧。坐診的醫生說已經跟家屬說過了,家屬說沒有,各執一詞,吵的不可開交。
這就是因為醫生跟病人家屬沒有做好充分的溝通工作。
⑷ 醫患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
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簡稱醫調委。
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4、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5、就是司法裁決。
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4)不是醫患糾紛擴展閱讀: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⑸ 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卻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如何應對醫患糾紛已成為當前醫院(個體醫生)與患者雙方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
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認為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葯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胡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二是尊重
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應對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雙方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事項時,首先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與范圍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准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准,但此規定只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適用於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⑹ 哪些情形不屬於醫患糾紛呢
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版糾紛。醫患糾紛包括權基於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釆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⑺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處理醫患糾紛,具體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質
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過失,這是要承擔責任的。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醫院不會承擔責任。醫療糾紛的發生後,應該盡快弄清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分析事件的性質,以便採取相應策略,應對醫療糾紛。
2、分析患方動機
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一方有多種不同的動機,患方動機有以下幾方面:
對不良後果無法接受,尋機索理。這實際上是患者或者親屬的挫折心理反應,患者及家屬都希望來醫院後,能在醫務人員的精心治療下盡快祛除疾病、恢復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屬期盼的目的未實現,患者及家屬在心理上受到打擊,產生挫折感,向醫院索理。
對醫療服務不滿的發泄。患者對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有意見,尋機造醫院發泄,以釋放心中的不滿。
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進行試探。患者對醫院的醫療服務究竟有無過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體的影響,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拋個石頭試水深」。
對醫療過失較為強烈索理索賠強烈。患者及其親屬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極不滿意,堅定認為醫療服務有過錯,要求醫院予以賠償。
3、穩定投訴者,緩沖矛盾
醫療糾紛後,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正確對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穩定投訴者的情緒,緩沖矛盾,對醫療糾紛實行「冷處理」,做到「人躁我靜、人急我緩」,千萬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親屬冷靜下來後,再行商議解決辦法,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對那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及其親屬,如果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該積極給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必要時請公安部門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作好說服工作,爭取理解
對初步分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患者或者親屬缺乏醫學知識,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醫療糾紛,要盡量耐心解釋,爭取患者的理解。對一時難以分清一責任或通過初步調查分析醫療過程中有過錯的,告知患者或者親屬按照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進行,決不能通過取鬧事來解決。
⑻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參考借鑒:
近年來,醫患糾紛已成為我國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實,醫患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日、美等發達國家同樣有。好在許多國家在如何科學處置醫患糾紛方面已先走了一步,獲取的經驗或教訓都可供我們借鑒。
加大對醫院和醫生的監督。
在日本政府的指導下,中央級和地方級的醫療評估機構紛紛誕生,一般每過一年就由民眾、官員和獨立專家對所有醫院和在職醫生 進行綜合評分,對評估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對不合格者則提出各種不同級別的警告,並在網上或向媒體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屬在看病、住院之前,對哪個醫院哪個醫生值得信任心裡基本有數,從而能方便、准確地做出理性選擇,相反那些常常「犯事」的醫院和醫生便少有人問津。那些職業道德操守或醫術較差的醫院和醫生,無異於處於被敲掉飯碗的危機中。
從事故吸取教訓。
為了讓醫院、醫生通過事故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日本厚生勞動省建立了醫療事故資料庫,成立了由醫生、律師、民間組織代表參加的醫療事故研討會,著重查明事故原因,並舉一反三,論證今後如何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而隨著醫療事故的明顯減少,醫患糾紛自然也隨之大大減少。
要求醫院給醫生購買「事故保險」。
在政府的監督下,院方大多已為醫生購買了「事故保險」,於是大多數中、小糾紛便可望通過保險公司就獲得解決,避免了發展為更大的醫患矛盾。
通過法律手段協調醫患關系。
按相關法規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不分大小都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然後由政府作為「中間人」出面向病人家屬作出匯報。要是確認是院方的失誤,醫院必須做出真誠道歉,並在經濟上給予盡可能多的補償,做到盡量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醫患雙方對責任承擔發生爭議並長期難以實現「共識」,那麼也可訴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加緊建立了相關制度,幫助那些在醫療訴訟中處於相對劣勢的患者和家屬。
厚生勞動省在近期計劃建立一個新的補償機制,對醫療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屬推行「無過失補償制」,即無論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受害患者家屬都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其金額大小則由第三方經認真考評後決定。
努力縮短訴訟案審理時間。
由於醫療事故訴訟案往往比較復雜,處理、解決起來常常頗為耗費時日,因此許多案例被戲稱為「馬拉松訴訟案」。如在1996年,平均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長達37個月。由於遲遲得不到合理處置,醫患矛盾常常又被人為地進一步激化。但在政府、醫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到了2006年,個案的平均審理時間已縮短為25.1個月,而到了今年,則已「提速」為僅僅16個月了。
同時,日本全國醫療訴訟案的和解率也在與年俱增,據悉在最近15年間提升了40%,這也為創造日本式的「和諧社會」作出了貢獻。
俄羅斯:
堅持
「法律優先」
與許多國家解決醫患糾紛時採取「調解優先」不同,俄羅斯果斷地將「調解」晾在一邊,而採取「法律優先」。這就是說,優先選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矛盾。
如果患方認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醫療事故的侵害,他們便可向相關醫院、醫院的上一級領導部門、當地司法機關和醫保機構提出索賠要求。
俄羅斯多項法律(比西方國家還多)都貫穿了一條鐵定原則: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論民族、性別、經濟狀況、文化背景,其保護自己健康的權益都被視作神聖不可侵犯,並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護。
據悉,患者或其家屬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羅斯行政違法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醫學司法鑒定法,等等。
不過,俄羅斯法律在大力維護患方權益的同時,對醫方造成的醫療事故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羅斯的相關法典將醫療事故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醫務人員「無意」造成的,往往由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較低和醫療機構設備條件有限引起,也有的與疾患本身的復雜性和不可預知性有關;第二類則是醫務人員「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職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對這兩類事故的責任人處罰不一,患者得到的賠償也有較大差別。
在司法機構的監督下,涉案醫院在接到患方的書面索賠要求後,須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包括:是否認同患方的指控,根據行政違法法典和醫院條例是否對相關醫務人員作紀律處分,是否賠償,賠償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哪些索賠要求不能同意,原因又是什麼,等等。如果患方不同意醫院的處理決定,則可以進一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
⑼ 如何才能避免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指的是醫生與患者之間產生的糾紛,這些糾紛可能是因為醫務人員的態度問題引起的,也可能是病人及家屬對治療效果不滿意而引起的糾紛。我們總結了一下,一般以下這些原因比較容易引起醫患糾紛。
2,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標准。
這一項是關鍵,提高醫護人員的綜合素質,規范禮貌用語,患者前來看病,除了身體治療以外,心理上急需疏導,切勿用厭煩,不予理睬等態度對待他們。很多醫患糾紛是從語言開始的,因此,多一份笑容,多一份耐心,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3,加強醫療體系監督管理。
建立一個完善的監督體系,定期檢查醫療設備,定期對醫療技術質量進行分析跟蹤,從而讓醫療技術更加規范化,科學化。
⑽ 哪些情形不屬於醫患糾紛
如果是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那麼他的所作所為就不是醫患糾紛。
像農村裡有些人,自己開了個小診所,然後弄了一點葯,給人治病。這種一旦出了問題,把人醫壞了,醫死了,就不屬於醫患糾紛。因為這已經是「非法行醫」的范疇了。
只要是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人,不論是在哪裡行醫,都是屬於「非法行醫」,即便是在醫院里也不行。
簡單來說,必須在正規的醫院里,病人和醫生發生的不可調和的矛盾,這才叫做醫患糾紛。
所以,這就告誡我們,看病一定要去醫院里,找正規的醫生。否則,萬一真出了什麼問題,都不好解決。村裡的那些土醫生,不能隨便亂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