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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清算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7 19:37:02

❶ 公司在解散清算時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有限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依照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注銷程序以後,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公司注銷後,在一些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原股東承擔責任。不過,《公司法》第2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筆者根據公司法的司法解釋、法院判例等,將公司注銷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 1.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真實、完整,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如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就處理股東責任糾紛的相關問題也明確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應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標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後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抽逃注冊資本,情節後果嚴重,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公司注銷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的規定。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有限責任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4.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資產、人員或財務與股東或者股東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財產混同。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2)業務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樣,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由於一人公司股東的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新《公司法》在確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時,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實現非法目的,特別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法定義務。新《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只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己的財產的,該股東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不正當控制 公司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員、財產、業務等方面都沒有獨立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此為手段操控公司為自己謀取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員的過度操控下,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獨立性。 7.脫殼經營 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❷ 公司清算組損害股東利益賠償責任糾紛可以做案由嗎

若股東因為清算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的,其他股東有權進行訴訟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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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股東未經合法清算注銷公司後,應怎麼辦

在B向A公司主張債權前公司已通過工商行政部門正式注銷。委託人聲稱注銷一事此並不知情,但調查A公司還遺留有部分工業機器,現在不知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時常遇到內似的這樣的現象,公司被注銷登記,但公司的財產卻依然存在,或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佔有處置公司財產,財散人走。在產生訴訟糾紛時,由於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不盡一致,有的以股東與債權人間缺乏直接的法律關系而駁回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有的列公司與股東為共同被告,判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由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將股東列為被告時,有的判決股東限期履行清算責任,有的判決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限責任即不適用。從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對股東有限責任的排除有以下幾種情況:(1)投資不到位,且未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可否定法人人格,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2)投資不到位,但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則由股東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3)抽逃資產的,由股東在抽逃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前兩種情況發生於公司設立階段,第三種情況發生於公司運行階段。筆者認為本案特殊之處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等,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對公司注銷作了具體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因此,本案的結論為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注銷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❹ 股東之間產生糾紛,一方想要退股,請問如何清算股權金額另:對方侵佔及挪用公款是否違反合作協議

按照上述協議的情形,你們成立的應該是合夥企業,而非公司,簽訂的協議應該是合夥協議書。因而在產生糾紛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一個問題:合夥人退夥清算,也即你所說的股東退股股權清算,應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來進行。具體操作時依據你們協議中的第四條。《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第二個問題:合夥人侵吞貨款。此舉違反合夥協議,協議中僅約定合夥人有資金管理權,不能據為己有;同時此舉也違反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條規定: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個問題:對方違反了協議,構成違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訴訟過程中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採取按措施保護你的合法權益;而你作為公民個人,無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因而不能「凍結對方在公司的所有權益」。
最後我的建議是:盡快以對方為被告,向當地法院提起違約之訴,訴前要注意申請財產保全;更為關鍵的一條,要掌握對方違約(侵吞貨款)的證據,有了證據才能確保勝訴。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❺ 股東之間產生糾紛,一方要退股,該如何清算對方侵佔及挪用公款是否違反合作協議該如何追究其責任

路過的,求採納

❻ 哪些情況下公司注銷股東仍應承擔責任

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層面紗一樣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依照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注銷程序以後,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注銷後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東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不過,《公司法》第2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筆者根據現行的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地方法院的內部規定和和眾多法院判例將公司注銷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如下幾種: 1.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保持資本的真實、完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等,針對這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就處理股東責任糾紛的相關問題也明確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應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標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後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公司注銷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的規定。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有限責任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❼ 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僅限於清算時候還是日常經營也算

一般公司清算的時候,股東有哪些必須的法律責任呢?現在就來讓您了解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並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後,企業處停頓狀態,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並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於公司設立協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於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並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於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三、股東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於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於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並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並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區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區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銷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❽ 公司清算中股東要承擔哪些必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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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清算的時候,股東有哪些必須的法律責任呢?現在就來讓您了解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並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後,企業處停頓狀態,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並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於公司設立協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於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並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於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三、股東投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注冊資本虛假責任,實質屬於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對公司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利益),而且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亦構成侵害。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的經營是在注冊資金基礎上運作的,股東未交或少交投資額,對公司的經營都不利,公司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由於投資不足,公司在經濟市場中對其投資的生產、貿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對投資不足的股東可以一並提起訴訟,要求投資人在其投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被告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登記是合法有效的,在訴訟中對其股東身份有異議,但又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被告作為A公司股東的身份不僅明確,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三股東應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並在清理基礎上按投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同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驗資單位驗資不實,或者開發區墊資的事實,債權人可將審計事務所和開發區列為共同被告,追究其驗資責任或墊資責任。因此,原告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公司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銷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原告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被他人侵佔,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❾ 公司注銷的股東有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作為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完全分開,即使公司全部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 依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注銷程序以後,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注銷後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東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不過,《公司法》第2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根據現行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將公司注銷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如下幾種: 1.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保持資本的真實、完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等,針對這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後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公司注銷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的規定。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責任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 4.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或其他公司財產混同 公司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資產、人員或財務與股東或者股東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財產混同。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2)業務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樣,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由於一人公司股東的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新《公司法》在確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時,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實現非法目的,特別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法定義務。新《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只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己的財產的,該股東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不正當控制 公司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員、財產、業務等方面都沒有獨立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此為手段操控公司為自己謀取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員的過度操控下,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獨立性。 7.脫殼經營 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❿ 一股東提起公司解散清算,但公司大部分資產被另一股東控制,清算費用是否必須由提起清算的股東預交

如果是申請解散之訴,須在法院裁定公司解算後組織清算,如無法自行清算的,可申請專法院強制清算。在提起屬申請解散之訴時不能同時要求進行清算。

在法院已經裁定公司解散後,申請強制清算時,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強制清算程序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按照上述標准計收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也就是說,強制清算的受理費是從公司財產中支付的。

如果對財產權屬存有爭議,在清算時可先不處置該財產,待最終確權後再行處置。

如果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轉移公司財產,該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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