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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1-27 18:26:27

⑴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和解所抄謂和解是沒襲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⑵ 醫療糾紛協商不成醫院明顯有過錯衛生局可以處罰醫院嗎

可以,但是你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你讓衛生局調解,不成就上訪去,省打官司錢

⑶ 醫療糾紛處理的幾種途徑是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專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屬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⑷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
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給予醫療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它主要有:
1、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葯劣葯等)。
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3、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⑸ 醫療機構哪些行為是違法的,什麼是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資料服務的;(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屍體的。各級衛生廳(局)是各級醫療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它不但確定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及醫護人員的最低資格條件及在取得資格後必須遵守的規則和要求,而且在發生後擁有調查、調解、裁決和處罰的權利。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衛生主管部門是行政主體,各級醫療單位是直接行政相對人,患者在醫療糾紛中是利害關系人,行政機關對醫療單位的行政管理必然會對其產生影響而使其成為間接相對人。實踐中,由於畏訴和對訴訟經濟的考慮,患者及其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往往先向衛生主管部門(我國目前醫療鑒定委員會設在其中的醫政部門)投訴,要求調查和鑒定。經調查和鑒定後,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及經濟賠償數額的大小,衛生行政部門可對醫患雙方的糾紛主持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再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同時可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給予醫療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它主要有:1、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葯劣葯等)。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3、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處理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醫療事故處理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是憑借何種權利而對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分的,這有待商榷。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者吊銷其開業執照。不可否認,我國目前醫療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不多,且主要是針對個體行醫,這與醫療單位管理水平不高,醫療糾紛頻繁發生有著必然的聯系。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經濟賠償是必然的,而且必須由醫療單位承擔。但是,我國醫院大部分屬於事業單位,基本上靠國家財政撥款,收費低廉,基本無營利,根本沒有專門用於醫療事故的賠償款項。如果再拿出款項支付經濟賠償費,勢必影響醫院的設備更新、智力投資以及正常工作的開展。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人建議採取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以解決賠償費用的的來源問題。具體法是,由國家衛生部門與保險公司簽訂醫療事故保險合同,或專門設立一個醫療事故賠償委員會,其賠償經費有三個方面的來源:一是各企業單位按其資產總額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二是衛生部門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交納的一定比例的費用(不宜過大);三是從國家稅收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在醫療事故處理中,常有少數患者或其家屬借口醫療事故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無理要挾醫療單位的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法》第19條作出明確規定: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產婦死後留有活嬰的,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後,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單位處理;火化後的骨灰應通知家屬領回。

⑹ 醫鬧的處罰規定

1、《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七、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准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3、《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二)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三)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四)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五)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六)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有關單位)

(八)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並被人民法院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遊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實施單位:衛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通過「信用中國」 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

(十一)限製取得認證機構資質。

(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保險中介業務許可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四)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五)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

(十六)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6)醫療糾紛處罰擴展閱讀:

案例:

江蘇連雲港七名「醫鬧」圍堵打砸醫院被判刑

因不滿醫療糾紛的處置結果,江蘇連雲港市海州區一男子何某某糾集多名親屬圍堵醫院,與保安發生沖突,打砸醫院物品。2015年09月,海州區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十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到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後與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因對醫院的處理、治療結果不滿意,何某某及其親屬多次上訪。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帶領二十餘名親屬相繼來到該院門口,採取拉橫幅、堵大門等手段,向醫院施加壓力。

在此過程中,何某某等人與醫院保安發生沖突,並與保安相互追打,後何某某等人又對醫院的收費亭、警務室、導醫台等處門窗玻璃、電腦、花盆、欄桿等物品進行打砸,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經鑒定,被砸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0020元。

2015年8月6日,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在該起「醫鬧」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某、積極參加的趙某某等7人提起公訴。海州區法院審理後依法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認為何某某等7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於日前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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