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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5:45:46

『壹』 合同與補償的問題

合同於補償的問題,如果和之前的這家公司簽的合同合同,如果在沒到期的情況下或轉讓給另一家的,嗯,公司在讓重新簽合同。而如果你不想接下一家的公司,以前的公司應該會給予,嗯,給予一定的補償的應該是嗯,給一年的補償金。補一年的補償金,如果繼續和下一家的嗯,公司合作的話,我覺得應該相對應的補償就是沒有了,因為他們給你找了另一份工作,讓你繼續簽合同,嗯,如果是不想幹了的話,我覺得應該是給與一定的補償。

『貳』 合同法怎麼補償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裁員屬於法定的補償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具體的補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叄』 合同法賠償原則有哪些

(一)平等原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意味著合同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在合同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中,當事人可能存在地位上的差異,例如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行政主體和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但兩者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例如行政管理部門向其管轄下的企業采購物品,就不能憑借自身的行政權力而凌駕於企業之上。
(二)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由原則要求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來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合同自由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締約自由,即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包括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訂立哪些合同條款;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關系。
(三)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公平地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不能使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需要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公平的考量,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
(四)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和規避義務。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訂立階段,當事人之間應當相互承擔忠實、誠實、保密、相互照顧和協助的附隨義務。在談判的過程中,不得採取惡意磋商、欺詐等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法利益,不得泄露和不正當地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履行階段,當事人要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約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需要遵循誠信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
3.在合同條款和用詞存在模糊不清的情況時,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由此引起糾紛時,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合同進行正確的解釋。
案例1:簽約談判過程中泄露商業秘密,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王金城是一名製造廠的老技工。他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從事發明創造,研發出一種新型的多功能裝訂器,並申請了專利。甲廠獲悉後,與王金城取得聯系,表示願意將這種多功能裝訂器投入生產。考慮到未來的市場風險,甲廠提出先生產一批,投入市場後銷售情況好的話,雙方再正式簽訂專利轉讓合同。王金城表示同意。在此期間,該廠的技術員孫某將多功能裝訂器的專利技術資料擅自出售給乙廠,乙廠批量生產後投入市場。甲廠發現後,借故拒絕與王金城簽訂專利轉讓合同。王金城查明真相後,遂提起訴訟,要求甲廠賠償自己的損失。
[專家點評]
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我國《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甲廠雖然未與王金城正式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但在談判階段仍然負有對其專利技術保密的責任。甲廠的技術員泄露專利技術,給王金城造成損失,違反了訂立合同的附隨義務,應當由甲廠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行為不僅要遵守法律規定,還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要求。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得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顯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宣布合同無效。
(六)嚴守合同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一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旦合同成立,當事人雙方要受合同條款的約束;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肆』 合同中的相應的賠償怎麼理解

准備步驟:

一、心裡准備:要態度明確,確定雙方是認真的,一心要嫁,真心想娶。

二、金錢准備:結婚是人生一輩子的大事,婚禮開銷可想而知.

三、行動:萬事具備,只欠東風/行動,行動決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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