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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房屋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05:45:38

㈠ 房屋糾紛 法律咨詢

我國的房產是以來登記源為準的,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屋就是誰的。
如果該處房屋登記在你父親的名下,你父親就是該房屋的產權人,你爺爺雖然做為你父親的父親,也沒有權利將你父親的房屋分配給他人使用。
你叔叔的行為,應構成侵佔,你們要權要求退回。
只要有房產Z,你們贏的機率為百分這八十以上。

㈡ 咨詢有關房產糾紛的法律知識

1. 房子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買的,這套房原則上你母親是有份的.你父親的口頭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份額,你母親的份額他無權處分.若沒其他權利人,僅從出資來算,你母親的份額是:[(5500-2000)÷2}÷5500×100%=31.82%
2.由於你們四個兄弟姊妹自願簽署了協議且你也作了補償,協議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除了你母親之外其他人無權主張對房的權利.因你對房產的份額大於你母親,所以她未經你的同意是無權賣房的.但是她主張出售自己的份額,你有優先購買權.

㈢ 律師咨詢,房屋糾紛問題

你好,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認贈與的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專為新的產權人屬,則以前的贈與關系已經注銷,贈與的房屋不能收回。另外本案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還另有規定,具體可以通過兩個部分來解釋。
問題一:贈與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已經贈與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來,首先需要看贈與的而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了,那麼贈與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贈與的房屋並未進行登記,那麼,雙方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贈與撤銷手續。
問題二,無論什麼情況下都可以撤銷贈與嗎?
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其中,關於贈與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這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任意撤銷的例外情況:「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㈣ 房產糾紛與咨詢

房產證確定房屋歸屬,除非其他人能夠推翻房屋歸屬,否則產權屬於你父親
戶口確定居住權,居住權屬於人身權利,無法繼承
因此如果無法推翻房產證結果,房屋屬於你父親,其兄弟姐妹無權分割
如果產權歸屬被推翻,房屋屬於共有或你爺爺奶奶所有,則他們有權分割

㈤ 房屋產權糾紛咨詢一下

關於離婚房屋產權糾紛的類型有很多,比如:出資比例、父母是否出資等等,由於你的說專明不是很清晰,無法屬給您確切的回答呢,建議您咨詢於增華房產律師團隊。不過一般的離婚房屋分割規定如下: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清晰了夫妻一起產業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產業,以羅列式和歸納式的方法規則了夫妻一起產業的內容,該法也規則了夫妻一起產業的切割有協議切割和判定切割兩種做法。離婚時,兩邊有合法婚姻產業約好的,依約好。一方的特有產業歸自己一切。夫妻共有產業一般應當平等切割,必要時亦可不平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定。
我國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方式大致有以下這些:
(1)聘請律師提供房產項目全過程法律服務,由專業律師參與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全過程,對合同內容、合同的執行、合同變更、糾紛調處進行全面審查把關和參與,最終實現避免糾紛和有效及時化結糾紛的目的。
(2)通過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3)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進行適當調整權利失衡的合同條款。
(4)聘請律師制訂完善、公平的合同內容。
望採納!

㈥ 法律咨詢。房屋糾紛。

在法律意義上來說不動產的歸屬是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的。
從證據上說誰出的錢房子就是誰的。
看你說的情況,請求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最好有證據證明房子是你爸爸出的錢蓋的、證人證言、你叔叔沒錢蓋房的證據。贏的把握會比較大。
不過你們既然是親戚,最好協商解決。

㈦ 房屋糾紛法律咨詢

一、一般質量問題,開發商應保修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業主可拒絕收房並提出解除合同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志,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房屋質量問題不過關,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三、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可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違約金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作者認為:能否免責應當考慮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不過在現實中,反映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卻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開發商總是大贏家。

也有購房者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了應有的賠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且總結了自己的維權經驗:

1、所有業主一定要團結一致,維護自身利益;

2、業主要推選出代表與開發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窩蜂形成混亂狀態;

3、一定避免肢體沖突,要告訴開發商,業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決事情和維護應有利益;

4、拒絕開發商口頭承諾,要求出示書面證據,並簽章。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准。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准應當依合同約定為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盡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後,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果屬於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八、規劃、設計變更應告知購房者
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系房屋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交納稅費糾紛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

1、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必需交納必需辦證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基金。如無此約定,由買受人申請辦證,直接交納稅費;

2、水、電、氣、暖、有線、寬頻的建設費與開通費,買受人是否必需交納應當考慮: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

、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交費作為交房的條件。

在收樓時到底要交多少費用,很多業主並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長了發展商亂收費的行為。在這里要提醒,按規定,一次性繳交費用如下:

1.水電費周轉金,多層住宅200元/戶;高層住宅400元/戶;水、電費周轉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定期公布使用情況,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直接通過銀行自動繳費的,可不收取。

2.裝修保證金,多層住宅最高不超過800元/戶;高層住宅最高不超過1500元/戶。

房屋糾紛的訴訟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因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證明等
訴訟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盡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

或反駁對方意見的證據材料等。以下為您提供幾種典型房屋糾紛案件通常情況下的舉證指南,供您在訴訟中參考。

(一)房屋糾紛的共同證據

當事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如個體工商戶或法人組織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證據

1、提供買賣房屋的合同,已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出具產權證明。雙方收、付款的證據,有證人證明的,提供證人(包括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房屋買賣後房屋交付情況證明等等。

2、出賣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及有優先購買權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等等。

(三)房屋騰退的證明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騰退人原住房情況證明等。

(四)房屋租賃糾紛的證據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如要求承租人騰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騰房能力的證據,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轉租他人的,需提供轉租的證據等。

(五)房屋回遷安置糾紛的證據

原房屋動遷的時間、地點、被動遷人口的證據;被動遷房屋的"住戶遷出通知"、"准住通知"、及"回遷安置協議書";屬貨幣安置動遷的,需提供動遷部門貨幣安置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證明等。

(六)房屋居住權糾紛的證據

爭議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有關單位或居住地社區的證明;要求共同居住人騰房的,提供其有騰房能力的證明等等。

(七)房屋確權糾紛的證據

提供土地、房產登記證、房屋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證明;建房申請、有關部門批准文件等證據;確認房產共有,應提供共同投資建造、翻建、繼承、受贈、共同投資購買的證明等。

三、地域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於原告的過錯,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房屋糾紛的處理辦法
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打房產官司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其三,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㈧ 法律咨詢:關於房屋的法律糾紛

人防工程(地下室)全稱為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與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人防工程作為國家戰備資產,平時應列入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范圍,由各部門人防辦實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必須向所在部門人防辦提出申請,與部門人防辦簽訂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協議書和有償使用協議書,領取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統一制發的使用證書,並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備案」。1997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稱「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稱「北京市人防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市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建設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從「暫行規定」的規定來看,人防工程屬於國有資產,由人防部門代表國家使用、收益,而「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防規定」則規定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使用、收益。以上三個規范性文件存在一定沖突,但「人民防空法」屬於法律的范疇,在效力上優於屬於行政規章的暫行規定。而且暫行規定頒布於1993年,在當時的條件下,社會力量從事的房地產開發剛剛起步,絕大部分的房產以及房產附屬的人防工程還都是由國家投資建設,產權亦歸國家所有;而到了今天,房地產建設主體發生了很大變化,大部分房產及人防工程已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暫行規定」關於人防工程屬於國有資產的規定已不再適用。因此,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應適用「人民防空法」與「北京市人防規定」,即由投資者使用管理並獲得收益,但應報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辦理有關證照。本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區人防辦「收回」某小區地下室的管理權,並將其承包給某物業公司與崔某的行為違反了「人民防空法」與「北京市人防規定」,應屬無效。
「人民防空法」規定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權歸投資者,但迴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從所有權取得的角度來看,投資者投入資金,將其物化為房屋與人防工程,其財產形態雖有變化,但財產歸屬於投資者的事實並未發生變化。我國新修訂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人防工程如系投資者依法建設,則屬投資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國家除依法徵用並給予補償不能將其收歸國有,否則即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也與即將頒布的《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必要的審批手續
「北京市人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報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證》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許可證》。使用人防工程從事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持《人防工程使用證》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許可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
本案例中,崔某及某物業公司既未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證》與《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許可證》,也未前往工商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應按「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法律承擔責任。同時,「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區人防辦在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情況下同意崔某與某物業公司經營地下室,違反了「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防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購買住宅小區房產並入住該小區後,即在該小區范圍內享有一系列包括人身安全、合理的環境衛生、住宅私密等在內的合法權益,而小區地下室的對外經營將很可能影響到業主對該等權利的正常行使,因而地下室的對外經營應審慎進行,當以不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加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封閉對外經營部分與業主住宅的通道,改善公共部位的環境衛生,如果經營過程中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則小區業主有權要求經營者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出現本案例中業主被毆打至傷的情況,則應由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侵害者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㈨ 律師在線咨詢-房屋糾紛

建議樓主不同意賣房。
因為樓主父母健在,置換後的房屋本應歸父母所有,只是由於某種原因使你哥哥成了房主。但這房子應屬於樓主父母的財產,父母尚在,並未進行繼承,你哥哥無權獨自處分。
如果你哥哥堅持賣房,你可讓他寫一個「XXX房屋實際上是XXX和XXX(父母名)的財產,經父母同意後出賣此房屋,所得價款XX元由哥哥、弟弟平分」。
根據樓主對本案的敘述及本人辦案經歷,你哥哥肯定是有預謀的,樓主不要覺得這樣的話露骨,在金錢面前親情是很容易靠不住的,現實中子女為了爭財產起糾紛的案子比比皆是,樓主在處理這件事時大可先小人後君子,必要時刻請村裡的幹部或者有威望的人做個見證。寫證明時注意簽名和日期,證明內容我只寫了個大概,樓主自己再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考慮,一定要把意思表達明確,不要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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