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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7 09:02:51

① 員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後,是什麼關系

第一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往往兩者是主附關系,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它約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簽定表明一個單位已經正式錄用了某個勞動者,雙方的關系受到了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而聘用合同是以所建立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是勞動合同的補充,聘用合同一般主要約定勞動者聘用在什麼崗位、該崗位的職責、該崗位應遵守什麼特殊的規定、該崗位存在何種師徒關系、何時到崗上班、何時終止師徒關系等等。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則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基礎,聘用合同的約定為解釋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勞動合同而沒有聘用合同,往往把聘用合同的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作了約定,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勞動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只存在聘用合同而沒有勞動合同,往往在聘用合同描述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以聘用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處理。
第四種情況:在機關、部分事業單位,由於職工與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所以這些單位與職工之間並不簽署勞動合同,而只簽署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按聘用合同約定進行人事仲裁處理。事實上合同的名稱並不能決定合同的內容,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只要其內容是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的,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或訴訟的依據,並不會名稱不同而有嚴格的偏廢。

② 員工和企業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實習期內規定來約定合容同期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③ 企業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3、試用期及合同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④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你現在是試用期內還是轉正了?如歸試用期內的話,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就行了,到時候公司必須放你走。如果已經轉正了的話呢,按法律來說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正常解除勞動關系: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再提醒您一點的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祝您成功!

⑤ 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情況: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⑥ 員工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合同嗎

員工來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使用源電子合同。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除了上述的三種不適用於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情況,其他情況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比如企業的勞動合同、產品購銷合同、供應商合同以及企業內部日常的審批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章,實現在線快速簽約、審批,從而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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