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糾紛律師
A. 和原房主房產糾紛有沒有律師能告訴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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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有哪些
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18種情況: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二、無法辦理房產證該怎麼辦
(一)開發商原因造成的
勤於查詢購房人簽合同前應查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的記事欄中,有無土地被抵押的標注。也可以登錄相關網站查詢。
認真查驗文件簽約前可以查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是「臨時使用證」或有抵押,要拒絕簽約,或者一定要求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保證於xxxx年x月x日之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簽好《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中要有專門條款對房屋產權和房產證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不僅要約定具體辦理的最後時限,還要約定不能按時辦理的處理辦法。
1、關於初始登記
(1)建議範本
「出賣人應當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出賣人應當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止,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的違約金,並於出賣人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起_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2)日期的確定
對於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對於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
(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
不超過100%即可。
2、解約與索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二)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對於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並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賠償。
房產證它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由此,您可以看出房產證對房屋的歸屬意義重大,所以,當您遇到房產證辦不下來的情況時,建議您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保護自己的房屋權利。
(三)發律師函
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問題自然是好的,但協商未果的話,大家可以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律師函。律師函主要是可以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開發商積極主動承擔責任,積極解決辦不了房產證的問題,發律師函比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賠償,還是需要提起訴訟。
(四)提起訴訟
發律師函並沒有解決問題,律師函可以對對方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對方積極主動承擔責任,比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賠償,終還是需要提起訴訟。那麼購房者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B.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
C. 房產過戶糾紛。
如果手續完備的話,你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並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採納謝謝
D. 在嗎,我有房產交易糾紛需要律師
解決糾紛注意事項
1、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
當然,訴訟有時是不可避免的,掌版握充分、可靠的證據是權勝訴的保證。即使沒有涉訴,掌握開發商違約的充分、可靠的證據,也會使自己在和開發商的談判中處於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都應該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夠證明事實的相關證據。
2、解決糾紛,集體維權效果好
同一小區內,消費者同時面臨糾紛也是一樣的。一戶消費者維權的成本與權益的比例多數是不成比例的,有些消費者無奈只能選擇沉默。如果選擇集體維權,一則可以降低維權成本,二則可以增加與開發商談判的籌碼。面對消費者集體維權壓力,此時開發商一般都願意協商解決問題。
E. 房產糾紛 房產律師
本人通過中介房子交了70%的首付。各種理由有半年沒有過戶,後面一查是因為房產抵押還差20萬未還,這種情況中介沒有告訴我們是欺詐嗎,銀行抵押的房子可以二次售賣嗎?
F. 房地產糾紛律師問題
你可以去搜索這位律師的名字,有好多案例都是他打贏的,好厲害的!
第一篇:
案件介紹:
柯達和倪康佳是親戚,倪康佳在2002年獲得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指標,為此,柯達找到倪康佳希望他能把購房指標借給他,由他出資購買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某小區的涉訴房屋。倪康佳當即同意了柯達的借房要求,於是雙方約定由柯達支付首付款,以倪康佳的名義購買該房屋,且剩餘房款以倪康佳名義辦理按揭貸款。雙方協商一致後,倪康佳於2002年2月18日與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約定由倪康佳購買該涉訴房屋,房屋總價款為44萬元,柯達支付了首付款10萬元,剩餘款項倪康佳於3月5日辦理了按揭貸款,貸款期限為20年。房屋交付之後,柯達進行了裝修。在裝修之後,實際入住了該訴爭房屋。
2005年,柯達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了房屋尾款5萬元。2005年12月20日,房屋所有權證下發,所有權人登記為倪康佳,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2005年到2014年間,房價開始上漲,柯達多次找到倪康佳要求過戶,但倪康佳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14年8月,柯達忍無可忍,將倪康佳告上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處倪康佳將該涉訴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違反了國家政策、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駁回了柯達的訴訟請求。據悉,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
2015年9月18日,柯達將倪康佳告上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購房款、房屋貸款等相關款項,並賠償因房屋升值導致的損失。
審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被告倪康佳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柯達購房款及其他各項款項共計45元。
二、被告倪康佳於判決後十五日內賠償柯達房屋增值損失180元
三、駁回原告柯達的其他訴訟請求。
借名買房糾紛專業律師靳雙權解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因借名買房合同被判處無效之後返還房款並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的案件。
靳雙權律師認為,本案法院裁判要點在於:法院於2014年判處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因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政策並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本案中,柯達於2014年將倪康佳起訴至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倪康佳將涉訴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而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後判決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無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原告於2014年提出要求被告返還房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當支持。
而本案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義務,而被告並未履行其過戶的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過戶義務已經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民事法律所貫穿始末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從本案過錯程度上判斷,被告存在主要錯誤。因此法院裁定被告應當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的判決於法有據,體現了公平正義原則,亦維護了守約方即本案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此,靳雙權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第二篇:
案件介紹:
張亮與北京市某裝修裝飾的法定代表人羅思是多年的老友,2001年張亮預計在北京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但是當時資金不夠,遂找到羅思借錢。羅思當時因為公司有工作人員被派遣至京沒有住房的問題而煩惱不堪,因此張亮的提議正好解決了自己的燃眉之急,因此同意了張亮的提議。雙方出於信任,並未訂立任何合同,僅口頭協議以房屋使用款抵用房屋購房款。並未約定何時辦理過戶手續等事宜。
張亮與北京市某裝修裝飾的法定代表人羅思系朋友關系。2001年2月17日,張亮(買受人)與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出賣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201號房屋,坐落為北京市豐台區某街某小區。房屋總價款為67萬元,買受人需在2001年3月1日錢支付房款16萬元,於2001年4月1日前支付房款51萬元。合同簽訂後,2001年3月1日,該房地產公司為張亮出具了入戶證明。
房屋交付後,羅思對該房屋的裝修等進行了簡單布置,便安排了工作人員的入住。
2011年11月11日,張亮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當時該房屋已經被羅思的公司實際佔有並使用了近十年之久,而自己也在外租房很久了,當年的購房款算下來也相抵的差不多了,所以他找到羅思要求將房屋騰清,然後歸還自己。羅思當時同意了,但是卻遲遲為履行諾言。張亮在之後一直找羅思商量換房的事情,對方卻遲遲不履行諾言。出於多年的朋友情誼,自己也不好說什麼,只能忍氣吞聲。
直到2014年4月7日,張亮在此找到羅思商量換房的事情,對方卻態度惡劣的超乎了張亮的想像,於是,張亮將羅思的公司北京市某裝修裝飾起訴至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涉訴房屋為其所有。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本案涉案的訴爭房屋201號房屋歸張亮所有。
一審判決後,羅思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經過對事實的審查後,結合案情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名買房糾紛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靳雙權律師認為該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借名買房糾紛案件,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雙方之間雖是平等主體,但是雙方並未約定何時過戶,且並未簽訂任何相關協議,因此,從買賣性質上屬於借名買房,但實際上並不涉及過戶,根據案情僅涉及房屋的權屬問題以及權屬確認後的房屋返還問題。
本案中,張亮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該涉訴經濟適用住房,並且在2011年11月11日取得了該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進行了房屋權屬登記。基於不動產權屬證書,法院確認張亮為該涉訴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的規定,法院確認該房屋屬於張亮的判決是於法有據的。
而關於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因北京市某裝修裝飾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因此法院對其主張自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未予支持,而本案中並未涉及有關出資款的相關訴訟請求,因此北京市某裝修裝飾可以另行起訴張亮,確認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因為,該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需要滿足特殊條件,即2008年4月11日前購買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因此,結合案情,羅思可以主張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無效,從而要求對方承擔返還出資款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糾紛律師靳雙權提示:
在此,靳雙權律師提醒各位當事人,涉及到大額財產時,如:房屋買賣、房屋贈予、房屋權屬變更等有關不動產交易、不動產權屬變更時需三思,最好先咨詢專業、資深的房地產律師,以規避交易中的風險,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糾紛,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