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護法
㈠ 合同要在什麼條件下才受到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一經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審理,給予法律保護。
(1)合同保護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㈡ 什麼樣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什麼樣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專(一)一方以欺詐、屬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合同,一般不受法律保護。
㈢ 關於法律的問題,如果一份合同的本身就是違法的,那麼合同內容還受法律保護嗎,合同生效嗎。
如果你能確定合同內容本身就違法的話,那麼合同本身就是一份無內效的合同,不受法律容的保護。
我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㈣ 合同怎麼簽才受法律保護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回的民事行為能;(答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則合同在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
《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㈤ 民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來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要自看民間合同是否有效,有效的民間合同就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為: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是在雙方都自願的前提下簽訂,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項目齊全,經雙方簽字確認,且雙方都沒有欺騙的行為,代理人代理手續合法。
㈥ 《勞動法合同》怎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立法宗旨和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立法者針對以往《勞動法》諸多規定的不足,廣納各方建議,經多次審議最終出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法律,勞資雙方都應嚴格按照本法的規定規范自己的行為。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慮到這一點,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出台了這樣一部法律。雖然《勞動合同法》關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一些規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確立側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類,合同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那麼勞動合同在理論上也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之分。為什麼《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呢?
首先,口頭勞動合同的內容難以確定,很容易產生爭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時,口頭勞動合同無法取證的這一弊端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其次,與口頭合同不同的是,書面勞動合同是記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的載體,詳細記錄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也就是說,書面勞動合同規定了雙方的具體勞動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勞動者就可以持書面勞動合同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上述兩點理由可知,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的此項規定既繼承了《勞動法》第19條關於「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也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無關於用工手續的規定,也無明確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則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能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訂立。為此《勞動合同法》本著「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同時也規定了「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後,可以不必馬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也只有一個月的期限。如果一個月以後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那麼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此項規定對勞動者極為有利。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結合第七條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並沒有必然的聯系。勞動關系的建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實際的用工開始,而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按照原來《勞動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換言之,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這樣一來給人們造成了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才真正建立起來的錯覺。這一規定是將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為有如此錯誤的規定,在《勞動法》施行的十多年裡,用人單位利用這個法律的空子,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讓勞動者無法用勞動合同作證據去維權的情況愈演愈烈。另外,也確實存在一些勞動仲裁人員和司法人員因此錯誤地認識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當勞動者拿不出勞動合同,他們就輕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決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勞動者的主張,加劇了因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護和法律救濟造成的勞動關系的惡化。現在從《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來看,在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上修改了《勞動法》的規定,否定了原來將勞動合同置於勞動關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錯誤觀念,還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際發生了用工行為的本來面目,是正本清源!這樣規定才能讓勞資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得到更好地保護。
㈦ 法律保護合同條款
如果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支付10萬元勞務費,可以直接寫入合同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字蓋章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㈧ 協議和合同有哪些區別,正規來說是簽哪個有法律保障
協議和合同總的來說是沒什麼區別的,他們的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從本質上他們都是有所不同的。首先協議是主體通過共同協商處理社會關系一種契約型文書。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可知,合同是平等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其次協議的范疇要比合同大很多,協議是涉及婚姻,監護,收養等身份關系的事務。最後協議是具有約束性的,但沒有違約責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的》第一百零七條,合同就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總的來說協議是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所以如果你不是簽訂涉及身份關系的,建議簽訂合同更好。(一班 65)
㈨ 合同法怎樣保護個人利益
合同抄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如果想要用合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必須首先了解合同法的條文,對涉及自身簽訂的合同時刻注意風險點,只有把控好風險才能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㈩ 協議書受法律保護嗎
是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法》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10)合同保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