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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個人勞務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7 05:47:29

① 什麼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在雙方平等自願、協調一致、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定義及適用上,可以分析出,比方說,公司所需的保潔、保安、搬運、安裝、運輸、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勞務合同中明確。

(1)個人與個人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要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② 個人與個人簽定的勞務合同有效嗎

一,單位(用人單位是勞動立法中的專用名稱)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協議(合同),法律無禁止規定.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為《民法通則》、《合同法》  《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則必需是書面合同。 勞務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普遍先經過勞動仲裁,未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勞務合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保障不同    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並承擔勞動風險。  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   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勞動合同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2000元為起征點,不同額度的繳納稅率也不同.  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稅,800元以上按20%交稅,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數。  6、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賠償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解釋勞動合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 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無需賠償. 7,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管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務合同的被僱用者無需接受僱主的管理. 8,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工作持續性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工作;勞務合同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③ 個人能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嗎,以個人名義與員工簽訂合同有效嗎

原本只是一件簡單的拖欠工資案件,當我問到員工,單位有沒有與你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時權,員工說有簽訂,然後掏出一張協議,甲方是個人,乙方也是個人。原來該單位每家營業部與下屬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均只是營業部的實際負責人與員工簽訂的,而不是以營業部或公司的名義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必須在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部分用人單位將單位和老闆個人混淆不清。以為單位就是老闆,老闆就是單位。誤認為只要老闆與員工簽訂了合同,視同單位也已經簽訂了合同,就不需要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部分了。其實這種認識是對法律認識的錯誤。
勞動合同法的用工方只能夠是單位,單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的一方只夠是用人單位,不可能出現勞動合同雙方都是自然人的情況。
故該案件,即便是該營業部的負責人與員工簽訂了合同,在出現勞動爭議時,仍認為單位沒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仍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
該合同不是勞動合同,無效,但是可以視為單位與員工對工資支付方面的約定。

④ 個人與個人的勞動合同怎麼寫

僱傭合同書

甲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_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_
鑒於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僱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僱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 同 期 限
第一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期限 年,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僱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雇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 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乙方每周工作時間為 天,每天工作 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 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第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准為 元/月。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後的80%。 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范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協議》;
附件二:《崗位職責書》;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員工手冊》及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⑤ 公司與個人勞務合同

公司與員工是勞動合同
不是勞務合同
如果招聘的是,退休人員,這個屬於勞務合同
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有規定

⑥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嗎

可以。

一,單位(用人單位是勞動立法中的專用名稱)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協議(合同),法律無禁止規定.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為《民法通則》、《合同法》 《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則必需是書面合同。勞務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普遍先經過勞動仲裁,未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勞務合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保障不同

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並承擔勞動風險。 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

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勞動合同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2000元為起征點,不同額度的繳納稅率也不同。

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稅,800元以上按20%交稅,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數。

6、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賠償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解釋勞動合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無需賠償.

7,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管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務合同的被僱用者無需接受僱主的管理.

8,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工作持續性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工作;勞務合同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6)個人與個人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種類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具製作等等。

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發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

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

參考資料:勞務合同——網路

⑦ 個人與個人簽定的勞務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是雙方自願來,且不源違反法律的規定, 自成立時生效。

根據《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個人與個人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

(4)對勞務合同關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壞已經存在的勞務合同,不得引誘或強制勞務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⑧ 勞務公司與個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勞務公司與個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8)個人與個人勞務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⑨ 個人與個人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嗎

個人與個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有效嗎(《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個人與個人可以簽訂內勞務合同,容簽訂勞務合同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雙方自願簽訂,並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⑩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嗎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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