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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與違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27 05:08:58

『壹』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不同

兩者規則原則不同,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貳』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您好,兩者競合的,只能根據兩種方式的特點來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進行訴訟。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叄』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例分析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回定的答,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肆』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案例分析

違約責抄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伍』 侵權與違約競合哪個更有利

違約舉證比較簡單,只要有合同,證明對方違約即可;侵權舉證版比較麻煩,特別是一般侵權權,要舉證對方存在過錯,這是有一定困難的。

但是,違約的賠償原則是填平原則,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賠償則可以超越損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等非物質損害的賠償。

因此,如果在舉證比較容易,並且可能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侵權訴訟;反之,如果侵權舉證比較困難,並且不可能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下,推薦選擇違約訴訟。

當然,也要看侵權人和違約人是否同一主體,在不同主體的情況下,要看侵權人和違約人誰更有可能執行賠償。

這是一個多種因素結合的具體案例具體分析的專業問題,不能武斷作出簡單判斷。

『陸』 求幾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案例,簡單就舉例行,不一定要整個案例的謝謝。

1、買賣合同復,因產品質量問制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買賣合同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違約是指未提供合格的產品。
2、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傷害。僱傭合同與侵權的競合。

『柒』 簡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

盡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但競合現象並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也不應導致責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於兩類責任在法律上存在著重大的差異,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不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具體來看,兩類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歸責原則的區別。許多國家有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1]而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的一般原則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採納了此種做法。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人過錯。而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當然在某些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這畢竟只是特殊現象。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 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在英美法中,雖然不存在無償人合同,但當事人的義務程度也與對價充分與否有關。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4.將效的區別。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對合同之訴和侵權規定了不同的時效期限。有些國家(如德國)民法規定:侵權之訴適用短期時效,合同之訴適用長期普通時效。[1]還 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國)法律對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和規定了同樣的時效,只是對某些特殊的案件規定了短期時效。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根據人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39第的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權之日起計算。」可見,兩類責任適用的時效期限是有區別的。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即使就不可抗力來說,當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6.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它計算簡便、追索方便。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范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而且對於合同的損害賠償來說,法律常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如我國《涉及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以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對不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為自已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一般反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在合同責任中,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依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但是,代理人或使用人實施侵權行為給被代理人和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代理人或使用承擔責任,除非「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17條)。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存在著以上重要的區別,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如何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為人的問題。所以,責任競合問題近百年來一直是國外民法學者爭論的熱點。這個問題的爭論首先在於對競合性質的不同看法。根據「法條競合說」,雙重違法行為本質上是同一事實行為,其所競合的僅僅是法條而非行為,因此,對競合現象的解決要通過確定法條運用的規則來解決。根據「請求權競合說」,同法律事實符合兩種法律構成要件必然產生兩個請求權,因此,責任競合實際上是請求權競合而不是法條競合。如何解決受害人行使請求權問題解決競合的關鍵。

我們認為,解決責任競合問題。首先要認識責任競合是正常的還是反常的現象?是法律所鼓勵的還是法律應著力消除的狀況?毫無疑問,責任競合涉及到一國的的合法與侵權法對於雙重違法行為是同時有效還是相互排斥的問題,涉及到一國的合同法與侵權法在法律體上如何保持和諧一致的問題。如果立法對責任競問題不予理睬,必然形成事實上的競合訴訟甚至聚合訴訟。但是,如果象法國法律所採取的辦法那樣,認為允許競合、特別是允許權利人選擇請求權必然破壞法律體系的和諧,從而必須以法律嚴加禁止並著力消除,也未必是可取的。事實上,法律無論是通過限制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將雙重違法行為納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抑或是將雙重違法行為進一步分類,各自納入到兩個法的適用范圍,均不能消除競合現象,也不能合理解決競合現象。不僅如此,通過限制合同法或侵權法適用范圍而解決雙重違法行為問題還必然產生如下後果:一方面,法律必須對原有的合同法或侵權法按違法行為的種類逐條作限制性規定,使特定的違法行為只能適用其中某一法律,而不適用另一法律,由此造成法律條文字面含義與其實際適用范圍的矛盾。另一方面,還必然形成某種獨立於合同法和侵法的特殊責任制度,導致特別法規的惡性發展,從而會引起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和諧。

『捌』 在哪些情況下(案例中)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通常發生在下列合同關系中:
(一)買賣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主要有標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質量要求、不符合包裝要求,造成對方財產、人身損害的,產生的民事責任。
(二)運輸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在運輸旅客、貨物中,因承運人的過失,致旅客受傷、死亡或者致貨物損毀、滅失的出現的責任競合。
(三)租賃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因租賃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損害或者因承租人過失毀損租賃物的,均可以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
(四)僱用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受僱人在履行僱用義務時,人身受到損害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僱用人損失的,也可以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損害的;或者保管人佔有寄存人財產非法使用,造成損毀、滅失的,同樣可以出現責任競合。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責任競合現象。此類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違約中止供電、水、氣、熱力,致對方財產、人身損害的,除構成違約責任外,還構成侵權責任。
(七)承攬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毀損、滅失的,既構成違約,也構成損害。
(八)贈與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象。贈與合同雖然是無償合同,但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贈予受贈人有瑕疵的贈與物,造成受贈人損失的,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玖』 在哪些情況下(案例中)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所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一違法行為,既違反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同時又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具備了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沖突的一種法律現象。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形態:
特定的合同主體不僅應遵守約定義務,也應遵守法定義務。若行為人之違約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即發生責任競合。這種競合在幾乎任何合同關系中都可能發生,現選擇最常見的幾類合同加以說明,以助對競合形態的理解:

1、買賣合同。出賣人給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買受人可以基於《合同法》第111條、155條的規定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或《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主張侵權責任。

2、租賃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賃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反之,承租人因其過錯行為毀損租賃物,也構成違約和侵權。出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112條、第233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中;承租人的責任分別體現在《合同法》第219條、第222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17條第2、3款的規定中。

3、贈與合同。贈與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贈人損害的情形和買賣合同頗相類似,贈與人因此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但需特別指出的是因贈與合同往往是無償合同,所以法律減輕贈與人的注意程度;一般來說,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贈與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見於《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和《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

4、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無論是客運或是貨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經常發生。就客運而言,因承運人的過失,例如公路客運中緊急剎車或車門突然開啟、關閉,或與他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傷、死亡的,構成違約同時又構成侵權。法律規定見於《合同法》第302條、《民法通則》第123條。就貨運而言,承運人原則上應負嚴格責任,其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除能證明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以外,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托運人原則上負的是過錯責任,如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比如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對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裝標准且未作標志的,因此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貨運合同中也出現責任競合現象。其法律依據見於《合同法》第304條、第311條以及《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以及《海商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條例中。

5、僱傭合同。此類合同雖未列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亦很常見。此類合同中,受僱人在為他人服務之際,可允許一般輕過失,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雇傭人損害的,除構成違約責任外,還構成侵權責任。

6、建設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減料、未按設計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23條、第126條承擔侵權責任,按《合同法》第280條、第281條、第282條承擔違約責任。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條里似乎融合了侵權行為規范的因素。

除以上常見的六種合同外,一些勞務性合同、服務性合同以及倉儲保管合同甚或是居間合同,都會出現同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雙重要件而產生責任競合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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