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侵權的責任
A. 因為雇員的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僱主和雇員要承擔連帶責任嗎因為侵權責任法和司法解釋不同!!請高人指點!
我國對於用人單位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工作人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證明自己在選任或者監督方面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司法解釋,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其立法意圖在於:因為工作人員是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從工作人員的工作中獲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員因工作所產生的風險,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相比,一般經濟能力較強,讓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用人單位在選任工作人員時能盡到相當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可以說,解釋第九條是對侵權責任法三十四條的一個細化和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遇到此類問題,以司法解釋為准。
B. 什麼是雇員執行職務侵權責任
我國的民事、侵權實體法並沒有對雇員執行職務侵權作出明確界定,但司法實踐中卻大量存在這種侵權行為,在法律調整時認定與確定責任主體時,需要依法推定。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程序法司法解釋的角度規定了雇員執行職務侵權的責任。該《意見》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用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這一司法解釋只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合夥組織、內容上不完整。從經濟角度看,所有制有國家所有制和么人所有制之分;從法律角度看,無論公有制經濟組織還是私有制經濟組織,都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所以,私有制企業中的雇員執行職務侵權的法律關系,與公有制企業中雇員職務侵權的法律關系在性質上是一致的。我們習慣上不把國有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稱為僱主與雇員的關系,但從法律特徵上說二者卻是一致的。這里所說的雇員,不僅包括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中的職員,也包括國有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職員。
雇員執行職務侵害權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它以過錯推定責任為主,兼以公平原則為補充。從僱主與雇員的法律關系看,僱主有選任、監督、管理和教育雇員的注意義務,即挑選取德才兼備的職員,並監督、教育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如果雇員在執行職務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則推定僱主沒有盡到選任、監督、教育其雇員的義務,存在過錯,因此應對雇員職務侵害權的行為負責。
在雇員職務侵權中,由受害人證明僱主沒有盡到選任、監督的注意義務往往比較困難,若由受害人舉證,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宜採用過錯推定責任,由僱主自己舉證證明他已盡選任、監督之義務;若不能證明,就推定僱主存在過錯,應由其對雇員的職務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應以公平責任為補充。在僱主沒有過錯時,如一概免除其責任,將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損失,但由沒有過錯的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損失又失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各自的經濟狀況和實際損失,公平地在當事人之間分攤損失。
雇員執行職務侵害人身權、通常表現為侵害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例如,超級市場的工作人員違法搜查顧客的身體,侵害了顧客的身體權和自由權;新聞單位的記者未經受害人的同意就刊出其隱私,侵害受害人的隱私權。雇員職務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應由僱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僱主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C. 雇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後,僱主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雇員在工作中致使他人受到損害後,責任是由雇員承擔,還是僱主承擔,抑或是雇員與僱主共同承擔呢?對此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也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D. 關於雇傭人侵權責任的幾個問題
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第三人受損害的事實,第三人所受損害包括人身和版財產損害。第三人所權受的損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是僱工在執行雇傭人授權的事務時,對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害。
第二、雇傭人與僱工之間存在僱傭關系,僱傭關系的存在是雇傭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第三、僱工的行為必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雇傭人只對僱工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僱工的侵權行為是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所實施的,是認定雇傭人責任成立的關鍵因素。因為雇傭人只可能對僱工執行其委託事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四、僱工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僱工行為須構成侵權行為,是僱工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受僱人因僱傭活動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雇傭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僱用人賠償責任
E. 雇員交通事故負全責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重大過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專9 條第1 款的規定,雇員有故屬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雇員存在重大過失的認定一般從嚴掌握,主要包括嚴重超速、嚴重違反交通標志線規定、醉酒駕車等,對於採取措施不利的,一般不認為有重大過失。此種做法的合理性在於避免加重雇員的責任,同時也是為了加大僱主對雇員的管理。而《侵權責任法》的第35 條應當是雇員、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但規定中已沒有了雇員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停止適用,應該予以明確。
2、另外,如果雇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僱主同乘的,發生交通事故讓僱主受損,僱主是否可以要求雇員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5 條第二句話的意思表示,是否暗含了上述意思,還是僱主無權要求賠償。
F. 中華人民共和國.雇員被第三方侵權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9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第11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G. 雇員對第三人侵權時,是和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呢還是僱主一人承擔責任能不能像雇員追償
《侵權責來任法》第三十五條:個自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在侵權責任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僱主是否可向雇員追償,根據《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一般規定,可以認為:
雇員在故意的情況下,僱主在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雇員追償。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僱主不得向雇員追償。
H. 雇員在僱傭活動中含僱主的侵權行為受傷如何起訴
雇抄員在僱傭活動中因僱主的侵權行為而受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去法院起訴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證明,起訴狀,並預交案件受理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I. 雇員之間發生侵權行為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
根據新的《侵權責任法》劃分僱主李某一人承擔侵僅賠償責任。根據以上分析,雇員王某在提供勞務之時造成了張某損害,在王某無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下,應由接受勞務一方的僱主李某承擔侵權責任。雖然根據後一種情形,雇員張某與僱主李某應按新的《侵權責任法》採用的過錯責任原則劃分責任,在尚未劃分出具體的責任比例之前,前一種情形僱主李某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便可吸收僱主李某在後一種情形中的所承擔的賠償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