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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法

發布時間: 2021-01-27 05:03:07

⑴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是一般法,而拍賣法是屬於特別法嗎

准確的說是《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沒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專
按《中華屬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可見,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應同時符合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立法機關是同一機關」,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實或事項不一致時」。

作為合同法來說,規定的是合同關系的一般原理,拍賣其實也是一個訂立合同的過程,要附和合同的一般規律,但是因為其特殊性也會有特別的規定,因此兩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⑵ 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主要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及地方性法規。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發布,經過2001年8月15日、2004年7月20日兩次修正。《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適用於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對於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的條件、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所需材料、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辦理程序等做了詳細的規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共分為總則、銷售條件、廣告合同、銷售代理、交付、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明確的內容、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原則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2)商品房買賣合同法擴展閱讀:

商品房現售需要滿足的條件: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⑶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咨詢問題

我是學法律的
對於你的問題其實並本質上只是一個違約問題,開發商沒有回在約定期限答前交付房屋。因為對於第九條的違約就直接導致了開發商無法交付房屋也就造成了第十條無法按期交付房屋的違約。如果開發商按期交付了房屋但並沒有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未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則只是違反了第九條沒有違反第十條。你的情況屬於違反第九條導致的違反第十條(或者說開放商故意沒有按期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來達到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目的)開放商沒有按期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屬於開發商的責任,不能因為開發商的責任導致買房人遭受不利益。因此你可以以第十條主張對於違約金的請求權。第九條的違約只是造成第十條違約的一個條件,相當於被第十條所吸收。
關於交房的問題,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根據我國07年新頒發的物權法的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需要以登記為要件,也就是說只有開發商和你到登記部門去做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才能算房屋交付,因此對於你的情況房屋沒有完成所有權的交付,房屋所有權仍舊屬於開放商,開放商沒有完成對房屋的實際交付,因此你可以按照第十條主張違約金的請求權。

⑷ 房地產買賣合同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法律的適用做了明確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屬於生活消費,不適用此法,應是經濟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4)商品房買賣合同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合同定義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⑸ 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的法律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專或者仲裁機構變屬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所以依照法律規定,這項條款屬於「顯示公平」的條款,所以是可變更可撤銷條款。

⑹ 商品房買賣未能辦理產權證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是否適用合同法第94條

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屬於違約導致產權證無法辦理,買房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可以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6)商品房買賣合同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⑺ 法律問題(商品房買賣合同)

這三個條款不符合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辦法》18條規定:「商品房建築面積有內套內建築面容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公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顯然,三個條款把共有部分的使用權收益權劃歸賣方與法律相背。
《辦法》第十六條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六)裝飾,設備標准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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