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裝協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7 04:54:56
A. 跟單位簽了一年試用期勞動合同和一份落戶北京協議,協議規定服務單位8年,否則違約金30W,問這協議有效應
該協議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回個月以上不滿一答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年的試用期明顯違反該條規定。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你單位沒有給你進行過專項培訓的話,是沒有權利收取違約金的。
B. 在北京昌平區做的煤改電工程,工程款給了60%,剩餘尾款一直不給,有安裝協議書有驗機證明該去哪裡反應
你跟誰簽的協議,是直接跟發包方簽的還是二包三包簽的,如果是二包三版包簽的,可以了解權下他在發包方那拿沒拿到錢,如果拿到了,可以去發包方那去反應,一般合同中標單位是怕施工隊鬧事的,特別是拖欠工程款跟工資,如果你是中標單位施工完發包方還不給結款那肯定是還有施工流程沒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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