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
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版又稱建築安裝合同,主要條款有: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權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⑵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為包括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
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
因此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2)建設合同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作用:
1、導向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設工程合同,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合同
⑶ 什麼是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和建築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築裝修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由於一項工程的建設需要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若干過程才能最終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並調整發包人與受託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築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里的建築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裝配。
⑷ 建設合同有哪些主要內容
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國家對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較強的指導性,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合同的示範文本,作為指導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參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適用的示範文本主要為建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下稱示範合同),該版本是在1991年頒布的版本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同時也參考了國際上最為通行的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內容,在合同內容與形式上都相當完善。中國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採納了這一示範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範合同分為三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協議書是對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達成合意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合同文件的范圍等基本內容。通用條款則是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詳細規定,可適用於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具有相對固定性。專用條款則是合同雙方針對特定工程項目所作特別約定,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間。示範合同內容相當豐富,下面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范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准備條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准作出承諾。按國家標准,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准,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鑒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准。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6、價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復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是指開工前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項,款項用於承包人開工前期的准備工作,該部分款項應於開工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進度款則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逐筆支付的款項。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攬合同性質,勢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墊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點。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後,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發包人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發包人應予支付。
7、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范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准、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
8、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准備驗收,並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後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⑸ 建設施工合同怎樣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合作雙方在進行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時,必須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並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合同前,可參照國家發布的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1999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合同編號: 字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四、質量標准
工程質量標准: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工程施工合同範本可分為以下不同種類:建築施工合同範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築施工合同,建築合同範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建築承包合同範本,房屋建築合同範本等信息。
在工程施工合同協商階段中,只要雙方對於中標價不調整,有可能會對工程報價或預算書中的不平衡報價或預算錯誤的內容進行調整。 其次,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洽商和變更並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圍中,正是由於其是對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的修改,根據《合同法》進行調整即可,無需再以上的排序中進行排列。
組成工程施工合同範本的文件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使用說明
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准確地寫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發包方合並的單位、兼並發包方的單位、購買發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發包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發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權利。
2、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准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承包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並徵得發包方同意。
若需要最新的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最佳的方式就是到政府相關部門的網站進行查詢,確保能找到最新的信息。
2013年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為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同時廢止。
與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雙向擔保、合理調價、缺陷責任期、工程系列保險、商定與確定、索賠期限、雙倍賠償、爭議評審等八項新的制度,調整完善了合同結構體系與合同價格類型,更加註重對發包人、承包人市場行為的引導、規范和權益平衡,加強了與現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銜接,保證了合同的適用性。
⑹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可是建設工程合同應該主要包含哪些內容呢?本文為您詳細解讀。 一、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對於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後,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可以依據國家頒布的有關合同示範文本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並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可能會被要求採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並簽署相關的合同文本。 三、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保修金等款項。發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責任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准備工作; (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設備; (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准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 (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設; (4)對建設的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 五、合同解除 承發包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關的約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承發包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1、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發包合同解除後工程款的結算 合同解除後,已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但修復後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且無法修復,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後,還應當履行通知、協助、移交、保密等後契約義務。 六、合同無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名義的; (3)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2 、應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果: 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設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及承包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窩工損失以及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的損失。 (3)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資質的 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採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繳。 七、無效合同的效力補正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墊資條款的效力及處理原則 承、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不要求發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後,由發包人支付墊付工程款的條款,應當認定有效。 應注意下列情形: (1)承、發包雙方有無約定墊資本金及利息,將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 ①僅對墊資本金有約定,對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不得請求發包人支付利息; ②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2)承、發包雙方可以約定墊資的利息計算標准,但雙方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 九、違約責任的約定 發包人不按約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的會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 承包人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況時會產生的違約的法律後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發包雙方在簽約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後,承包方應迅速採取保護措施以盡力減少損失,並在最短期限內通知發包方損失情況。如因承包方未及時採取有關的保護措施或未履行盡快的通知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承包方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在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結束後及時提供證明。 知識總結: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時,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條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願,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條款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的無效。
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本)
另外,《民法典》刪除了《司法解釋》中的「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是為了避免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重復,是《民法典》體系化的結果。
從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襲了《合同法》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統一和規范了法律用語;從新增規定看,《民法典》吸納了司法實踐成果,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無效合同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變化最大的,莫過於《民法典》對於無效合同的規定,這也警示發承雙方重點關注合同效力問題,合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