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管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
1986年1月7日,最高內人民法院回復北京市高級人容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號《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 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這樣並不有悖法 律規定,重要的是便於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從而正確、及時地審結案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㈡ 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內居所地法院管容轄。
㈢ 房屋租賃合同,管轄法院可否不約定在不動產
房屋租賃合同,復屬於專屬管轄,當制事人之間不能約定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㈣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權有哪些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民訴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土地租賃涉及到不動產,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轄。
㈤ 法律是如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的
您好,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房屋租賃合同引起的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即有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轄。房屋已辦理登記的,房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房屋所在地;未辦理登記的,由房屋實際所在地為房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