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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簽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7 02:55:43

⑴ 跟團旅遊,是不是一定要到旅行社簽合同

太遠了,報團可以方便一點,近一點的還是自己游吧,肯定要簽合同的,要不然哪來的保障

⑵ 跟旅遊團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跟旅遊團簽合同需要注意事項:

一、是否提供規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

四、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

1、旅遊合同中應包括旅遊行程、旅遊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2、合同應對旅遊線路和旅遊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准、用餐及住宿標准作明確描述。

3、旅遊景點一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

4、住宿標准一項,應注意「標准間」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裡才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床位數、有無衛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

(2)旅行社簽合同擴展閱讀:

《旅遊合同》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⑶ 跟旅行社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旅行社有義務帶領客人游覽合同中列出的相關景點。如果他不來,他可以抱怨。

2、在旅行社給你的旅程的頂部,你的費用中包括的項目如下所示(一般費用包括交通費、餐費、導游費和旅程中所列景點的頂票) 在簽署協議之前,你應該看看哪些費用包括在內,哪些不包括在你支付的錢里。

3、如果酒店有一個自然的單人房(奇數男/女),旅行社有權要求客人支付房間差價。除此之外,費用通常按照先前商定的方式計算。

4、對於合同內容一定要仔細審查,對於旅遊的吃住交通要明確具體標准,而且不能含糊其詞。這是投訴旅行社的重要依據。

(3)旅行社簽合同擴展閱讀:

旅遊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

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⑷ 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現在暑假就要到了,很多家長都希望帶著孩子出門旅遊,放鬆一下.也有很多單位會在這個時間內段安排員工休年假容,這樣一來,外出旅遊的人就為增多.隨著旅遊人員的增多,就涉及到要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對於旅遊合同的內容通常是由旅行社制定的格式合同,但這類合同應當具有一定標準的內容,以保證把旅遊其間可能遇到的問題涵蓋在合同里.這里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合同條款: 1)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2)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3)簽約地點和日期; 4)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5)旅遊行程的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准;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7)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10)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11)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2)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13)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14)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⑸ 簽訂旅遊合同要注意哪些細節

細節一:簽訂合同注意旅行社所蓋公章。由於旅行社之間很多合作,旅遊法律、法規也允許出境游旅行社與非出境游旅行社存在委託代理,簽訂合同注意對方所蓋公章,清楚到底與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關系,投訴受理機構會根據合同中所蓋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達投訴受理通知並對投訴調解。

細節二:參考行程一般會與實際行程存在出入。由於旅遊產品的特殊性,實際行程一般在臨近出行時才能確定,因此遊客在簽訂合同時只能拿到參考行程,而參考行程沒有合同編號、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導游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不能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而實際行程與參考行程存在出入時,不能認為旅行社違約。故遊客一方面應了解這種情況,降低心理預期,同時如特別重視參考行程中的某些項目,可將這些項目在合同中明確註明,這樣在這些項目發生變更時就可視為旅行社違約,並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細節三:自費項目及購物的問題。 《旅遊法》出台後,很多人以為《旅遊法》不允許旅行社安排購物及自費,其實不然,新合同明確了對旅遊購物的態度,《旅遊法》並非限制購物,而是限制強制和欺詐行為的購物。

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與遊客協商一致後,可以增加行程中沒有的自費項目和購物,但前提是必須得到遊客書面簽字確認,如果沒有遊客書面簽字表示同意參加這些項目則可以認為旅行社違約,並向遊客支付違約費用。

細節四:注意自己的違約責任。旅遊合同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標明了旅行社的違約責任,若遊客違約也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表現為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時,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5)旅行社簽合同擴展閱讀:

隨團出遊,務必要與旅行社訂立書面的規范的旅遊合同,仔細審核游、購、娛、吃、住、行的「細節」約定,協商一致後再簽字。

如行程中遭遇旅行社及導游擅自更改行程、脅迫消費等問題,應注意留存證據,可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質監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對涉及餐飲、交通、住宿等行業的服務質量問題,應向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投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旅遊提示:簽合同注意這些細節

⑹ 與旅行社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應當看看你所找的旅行社是否局擁有旅遊資質和工商執照、許可證。
其次,務必注意合同上的旅遊服務承諾,比如:住宿幾星標准,是賓館、飯店還是招待所;用餐多少錢一天;景點門票都包含那些,有沒有購物;交通工具是火車硬座還是硬卧,輪船幾等艙位;是不是正規掛牌導游服務;旅遊責任保險和意外保險的賠償額是多少;以及出發和返回時間等,都應該徹底弄清楚,做到心中有數。
第三,合同中若有損害旅遊者利益的條款,應該當場提出,並要求給予更正。
第四,不要參加有獎品或贈送禮物的旅遊團,因為最終結果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旅遊者的利益會得到損害。
第五,旅途中要注意搜集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利益的相關證據,以便返回來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⑺ 遊客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都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問題

《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准;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重點應該約的內容有,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旅遊項目及游覽時間,住宿餐飲的標准,自費項目數量、名稱及價格,參加購物的次數等,當然還有總的旅遊費用。合同中的旅遊行程表作為旅遊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旅遊產品內容的約定。遊客除了認真閱讀之外,還應詳細詢問旅遊線路的具體情況,以免產生誤解。在交完旅遊費用以後,應當向旅行社索要正規發票。出境游要明確領隊。

⑻ 旅遊要簽什麼合同

旅遊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遊服務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8歲以下未成年人報名簽合同,需在監護人的監督下簽訂合作。所以,簽訂旅遊合同還是必須要在你父親的監督下進行。

(8)旅行社簽合同擴展閱讀

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有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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