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合同的效力
A. 補充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的效力應基於整個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專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屬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你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B. 後補合同的效力問題如何認定
題目所說的情況下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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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的要求: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
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准則,當然也應適用於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
所以,合同有效的條件也應當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只不過是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
因此,以上四個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從《合同法》第44條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四個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如果成立後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債權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據《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也就是說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現有的法律規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對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並無法律約束力,沒有為守約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護,有待合同法的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C. 後補簽的合同有效力嗎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而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些用人單位會補簽勞動合同,那麼後補簽的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後補簽的合同有效力嗎
如果由於工作疏忽的原因造成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而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的,補簽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由於工作疏忽的原因造成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而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的,補簽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事後補簽合同要不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補簽生效日期怎麼認定
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法律後果區別
D. 補簽合同在法律上成認嗎
在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後,即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署回勞動合同的,視為成立無固答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等於就不簽了,用人單位應勞動者及時簽訂。
事後補簽的合同,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力的。
E. 補簽合同有效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可以作為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專一)書證;(二)物證屬;(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