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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05:37:37

① 民事財產糾紛可以報案不

當然,您可以選擇報案或者請求當地的村委會居委會調解,或者直接提起訴訟。。。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

② 民事經濟糾紛——財產分配

1、關鍵看你說的那個協議的法律性質。
2、如果協議寫明「老人死後如何如何」,那就是遺囑。按繼承法規定,遺囑由他人代書本人簽名,是代書遺囑,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你說的情況符合法律要求,遺囑有效。
3、如果協議寫明「即日起如何如何」,那就是贈與。按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轉移贈與物的權利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老人直到去世都沒有實際轉移贈與的房屋,到他去世後,贈與不得不撤銷了。協議約定的贈與財產仍然是老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注意,前面說的都只針對老人自己的那一半產權,已去世的老太太的遺產另有處理辦法。雖然遺囑和贈與只能處分自己的遺產或財產,超過部分(老太太那部分)本應不發生效力,但既然老太太的全體繼承人都在場參與了,那超過部分的性質就由遺囑或贈與轉變為老太太全體繼承人分割其遺產的協議,仍然有效。

③ 民事財產糾紛相關問題

你問的問題比較專業也比較復雜,你沒請律師吧?其實你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咨詢,一般咨詢都是免費的,但請他們是要掏銀子的。

④ 民事財產糾紛 什麼是民事訴訟

答: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

⑤ 法庭受理民事經濟糾紛,達到多少金額才可以凍結對方財產

民事糾紛案件,不論金額多少,原告都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對方的財產。由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⑥ 因為民事糾紛財產被凍結,如何解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解除凍結: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6)民事財產糾紛擴展閱讀:

解凍財產的其他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⑦ 普通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嗎

普通民事糾紛可以報警,但不必報警處理,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民事財產糾紛擴展閱讀:

民事糾紛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

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

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⑧ 民事經濟糾紛訴訟費多少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8)民事財產糾紛擴展閱讀:

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⑨ 民事財產糾紛,律師請進!

應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是單純的財產案件,50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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