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糾紛
『壹』 離職糾紛-該怎麼辦
最簡單的是和單位協商,協商不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貳』 關於離職後與原單位的糾紛
帶走單位資料是違法的,剋扣工資也是違法,以違法對違法,如果走法律途徑,會各自承擔違法後果。
目前這種情況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勞動仲裁也是可以。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系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准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審核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於不告不理的程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核該問題。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審核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某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布局上的不合理。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被直接規定在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章節中,仲裁委員會便很容易將仲裁時效作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個條件。
『叄』 關於離職糾紛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扣留離職員工的檔案和保險關系。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版理工作規定》中權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來扣留已離職員工的檔案。
『肆』 辭職糾紛,如何去法院告公司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你現在要做的是: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直接申訴到法院是不行的,只有仲裁裁定後,不服裁定才可以申訴到法院。6、勞動爭議仲裁只需遞交一份仲裁申請書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即可。
『伍』 離職時公司讓員工簽 無勞動糾紛
1、基於您的情況,要是著急拿到工資,可以簽,因為勞動糾紛指的是你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問題,而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問題,二者不是一回事,說白了,就是你跟單位之間沒事兒了,不代表國家可以不處罰單位的違法行為。法律是凌駕於一切之上的基準。
2、簽的離職協議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違法行為不可以因你們之間的協議一致而不被追究,雙倍工資問題可以申請仲裁。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議你跟單位簽的時候帶上錄音筆,日後仲裁庭上可以播放,證明這是單位的單方強迫行為。
『陸』 我離職兩年半,和單位有糾紛還可以起訴嗎
如果當事人離職兩年半了,和單位有糾紛,如果沒有調解或者其它的手段主張權利,已經專過了仲裁屬時效,散失了勝訴權,提起仲裁已經毫無意義。
法律鏈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柒』 離職公司讓簽無經濟糾紛協議咋辦
1、舉報到勞動監察大隊
2、通過EMS速遞辭職信,理由為公司未給你上社保你被迫辭職。
以上是2選1,簽了勞動合同的可以無視雙倍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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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依據和技巧: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註:因本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事實勞動關系隨時可以辭職,不過建議還是書面通知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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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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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48、50、82、83、87等法條請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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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技巧】找勞動合同履行地(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看《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EMS郵寄辭職信,都可以同時辦理回執查閱(和快遞員說一聲即可辦理),所以寄送比較重要的文件,建議採取此種方式。 目前較普遍的應用——勞動者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為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遞交訴訟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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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摘要欄寫清楚「辭職信」+「公司違法(寫細節: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等)」或「個人原因」:
A、封面和辭職信內容有公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確切證據的話,寫好「公司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並且信內說明:公司對你辭職信的簽收之日為最後工作日,如公司不及時發函指定人員與你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無需工作交接; 公司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各省或直轄市基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制訂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結清經濟補償金、工資、轉移社保、封存或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手續,否則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B、沒證據或其他個人原因就寫簡單的四個字「個人原因」,此時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確定最後工作日;不涉及需要指明公司違法情況的,封面和辭職信寫法與A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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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面簽收人寫清楚該公司法人代表,或者面試你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你直接領導的姓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並轉交給法人代表;如:某公司法人代表張三(人事部主任李四、銷售部經理王五或其他公司成員可代簽並轉交,任何簽收人均應在回執單上提供其身份證號碼和公司職位等信息)、公司聯系電話、公司注冊地址或現常駐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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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快遞員去要求該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冊地工商局去要來的電腦查詢單寫有的】,或者面試你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你直接領導簽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並轉交給法人代表;代法人代表簽收的應當寫明其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公司職位等相關內容);辭職信上你的簽名那應該蓋有右手拇指印、應當有復印件,這是申請勞動仲裁時配合EMS速遞回執單的證據;回執單一出現,你也應當得到回執單時候,及時去復印存檔的(和EMS快遞員搞好關系,留下其聯系電話等等……一定記得叫EMS網點蓋公章——現在EMS推出一個一份四聯的專門有簽收回執單的信封了的,你應當告知EMS拿這樣的信封給你放辭職信、要EMS在回執單上面把公章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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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全部人員拒簽,可找EMS要拒簽的相關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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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條:《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動法》、《勞動法解釋一》、《勞動法解釋二》、《勞動法解釋三》、《勞動法解釋四》、《工傷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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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的回答僅供參考,詳細指導請找:勞動法咨詢師韓飛(<專業仲裁員>);
『捌』 離職後勞動糾紛
一年內可以的。
1、離職後申請仲裁的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仲裁的時效期間專為一年。仲屬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仲裁適用范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參考資料
勞動法.中國政府網[引用時間2018-3-10]
『玖』 工作離職糾紛
請事假的,當天工資扣除,按實際出勤日支付工資
可以提供出勤記錄或者單位有出勤記錄的回證據去申請答勞動仲裁
有和單位負責人聊天記錄能證明你事假天數的,也可以做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拾』 離職和公司發生糾紛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發生勞動糾紛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參照《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內爭議,勞動者可以與容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