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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35:15

1. 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和嚴格責任侵權的區別與聯系

【出處】《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一)構造不同:「知」、「欲」上的差異

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實質性二分的理由之一,首先在於侵權故意與侵權過失二者的內部構造不同。就內部構造而言,可從「知」和「欲」兩點來界分故意和過失。在故意,行為人「明知」、「預見」或「確信」損害結果或危險性會或基本上會發生;且對結果「欲求」、「默許」、或「接受」。如梅迪庫斯曾指出,故意系指明知(Wissen)並想要(Wol-len)發生依法定構成要件(Tatbestand)為決定性的事態。[2]150英美法上的界定亦相仿。而在(一般)過失,當它作為主觀心理狀態時,意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或危險無認識也不欲求且不希望發生。這種構造上的不同,是二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差異;同時,也構成其他方面重要區別的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過失。筆者認為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認識到損害或危險的可能(非必定)發生,或有意不去了解(willful blindness);同時,行為人也不希望結果發生。由此可明了,重大過失為何在法律上常與故意同等處理,因為它在認識因素上與故意同,而民法更重視對不當行為的防範(而非對意志的懲罰)(關於重大過失的界定與性質,參見葉名怡:《重大過失理論的構建》,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頁及以下。)。

(二)性質有別: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

在侵權法的語境下,過失越來越有所謂的「客觀化」的傾向。所謂過失客觀化,指的是在概念界定上、而不僅僅是在判斷標准上,將過失等同於一種違反法定義務或注意義務、從而偏離一般理性人標準的(侵權)行為。英美法上negligence,其主要含義之一指的就是這種「過失侵權形式」,而非主觀心態上的疏忽大意。另外,法國法也基本走向了過失客觀化的道路。[3]302

這種過失客觀化的傾向很多時候甚至被稱作「過錯的客觀化」,對應的詞語是相對於「主觀過錯」的「客觀過錯」(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張民安著《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相關部分。)。但始終要注意的是:當說到過錯之客觀化時,這里的過錯只能指「過失」,而不可能涵蓋「故意」。因為任何一個激進的「過錯客觀論」的支持者都無法將故意界定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在判斷標准上,過失有一般理性人的標准,故意則沒有,也不可能有。歸根結底,主客觀性的差異還是來源於二者基本構造的不同。

(三)特徵各異:可避免性與可預防性上的差異

由於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的構造不同,性質也有差異,因而,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與否即可預防和避免性也完全不同。在過失侵權,誠然,存在若干提高注意程度、加強預防措施便能有效減少事故發生的情形;但是必須承認,對於由於天生駑鈍而反應慢,或粗心大意、性情急躁或愚笨而導致的過失侵權,實際上是無法通過後天努力而得到真正抑制的。正是在此意義上,這種侵權的發生的確是一種「命中註定的悲劇」。另外,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提高預防措施還涉及到成本的支出是否有效率、是否值得的問題。簡言之,過失侵權的可預防和避免性是較有限的。

但故意侵權可以說完全兩樣。故意侵權是一種「計劃」行為。既有認識要素,又有意志因素。除了極其罕見的「不可遏制的沖動」所致故意侵權外,故意侵權行為的發生與否,完全操之在己(行為人)。因此,從純粹技術意義上說,故意侵權的可避免性、可預防性是很高的。過失侵權在可避免、可預防性上的這種差異,也為二者救濟制度設計的不同提供了理論依據。

(四)有責性的差異:明顯的道德可責難性vs.逐漸發展的道德無涉性

「勿害他人」乃「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侵權法中,此黃金法則所蘊含的道德價值、公平正義思想是首要的價值目標,而效用或效率(efficiency)雖然也是侵權法的價值目標之一,但「必須在道德正當的框架之內尋求;因此,我們必須問、並首先就要問,在施加侵權責任時什麼樣的目標是道德可欲的、正當的」。[4]74

過失侵權,由於日益客觀化的傾向,其道德可責性也越來越弱。一個人只要沒有達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哪怕他完全是因為天生性急、笨拙或反應遲鈍的原因,他也要承擔過失侵權責任。正是在此意義上,Honoré說,「盡管名義上該責任是過錯責任,但那實際上被告承擔的是嚴格責任」。489故意侵權則不同。當某人打算(intend)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時——哪怕他不情願但只要計劃中包含此種效果,用最直截了當的方式表達,就是在「剝削或壓榨(exploit)別人」;「無論行為人的動機是自利、報復或怨恨、政治目的,其效果都是:受害人的現實和實現(reality and fulfillment)都在根本上受制於行為人的現實和實現」。[5]244僅此而言,故意侵權便顯然違背了上述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這種反道德性深層次地體現於行為人的認識和意志上:對「惡」的認識是基礎,意志上的追求或縱容「惡」是根本。

有學者堅持認為,(主觀)過錯也不具有道德的責難性,「因為,如果過錯責任真的有這樣的作用的話,則許多同類的侵權案件不會驚人重復地發生」。[6]243這種反駁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按此邏輯,刑事案件的發案率也總是維持在一定的水準,難道可以進一步認定,刑事犯罪構成中的過錯認定也不具有道德的責難性嗎?該學者的問題在於將「行為的道德定性」與「不當行為的預防和降低發生率」兩個不同的問題纏繞在一起,並且強行要求二者發生因果聯系所致。

(五)歸責根據的差異:意志瑕疵vs.行為瑕疵

由於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二者所具有的道德可責性有根本不同,這也導致二者的歸責根據有別。

故意侵權的歸責根據在於故意侵權人意志的瑕疵。黑格爾對「故意和責任」曾有過精闢的論述:「在行為的直接性中的主觀意志的有限性……行動使目前的定在發生某種變化……所以意志一般說來對其行動是有責任的。」[7]118這表明主觀意志對於客觀事態改變的作用力,使得責任成立。他補充說,「行動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才能歸責於我。這是認識的法」。[7]119這句話清楚地揭示,意志(故意)和歸責的關系。在故意侵權中,歸責根據恰恰在於行為人意志的瑕疵。

在過失侵權,如今情形已有所不同(這里的不同僅限於實行過失客觀化的區域。如普通法、法國法以及很大程度上的德國法。德國侵權法已基本實現了過失(判斷標准)的客觀化;唯一的例外是《德國民法典》第828條第3款規定的未成年人之過失判斷。)。侵權責任的存在已經不再依賴於道德上的可責難性;其唯一的歸責理由是:行為人沒有盡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義務;至於是何原因,則在所不問。從最寬泛的意義上說,雖然外在的、客觀的過失侵權行為有時也是行為人內在的「意志」實施的,但由於其主觀意志並不具有道德可責性,因而,過失侵權的歸責依據必須從主觀意志的瑕疵轉移到「未合一般理性人注意標准」的外部行為上來。

2. 一人故意,一人過失,可以構成共同侵權嗎

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范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並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3. 什麼是過失侵權

是指會給他人造成不合理損害危險的行為。通常認為,一項過失之訴的訴因包括了四個構成要件:義務的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因果關系和損害。最後一個要素表明:在無實際損害的情況下,原告不能請求象徵性賠償來維護其法律名義上的免受他人疏忽導致的危險的權利。過失侵權之訴訴因的存在必須以某種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另外,就義務要素而言,行為人的義務僅及於那些處於可預見的危險范圍之中的人。只有其行為對原告構成「可以合理察覺的危險時」,行為人才對原告負有某種義務。
如汽車司機在緊急避險時造成的對第三方的權益受到侵犯。

4. 在過失侵權行為中,鄰居原則意味著什麼

一、1932年英國的多諾桂訴斯蒂文森。

最後確立了獨立的「過失的侵權行為」責任。在這個案件中,阿特金勛爵所提出的「鄰居公式」:「你要愛你的鄰居」,你不能夠損害你的鄰居。如果你能合理地預見可能會損害你的鄰居,那麼你就必須採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如果你沒有能夠盡到注意的義務,你就存在一種過失。

二、鄰居原則,有人總結為四個要素 :

1、被告對原告負有一種「注意的法律義務」;

2、被告「違反」了他注意的責任;

3、被告的行為或者不作為導致了原告的損失;

4、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一種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下被告是否負有一種注意的義務。這是一個法律的問題,一般而言,注意的程度依賴兩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合理的預見,即被告是否能「合理預見」到他的作為或不作為會對相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第二,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是否合理地採取行為以避免對方的損失和損害。

5. 2.過失和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有何關系

法律中有過失的屬於超過了法律的許可權,有無意的成分;

侵權就屬故意,在法律上就有前者無意後者故意的區別 !這對於量刑就有明顯的區別。

請您採納!

採納後可繼續追問!

6. 過失侵權和合同法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我不清楚你說的購物袋掉落的具體情況,如果是購物袋質量問題而破裂掉在輪椅上,那麼受害人可以向超市追償,超市向購物袋製造商追償。如果是A不小心導致購物袋掉落,那麼A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二個問題和第三個問題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此法條顯然第二個問題中C可以要求D補償賣房差價,第三個問題E可以要求銷售方承擔修理排水系統的費用。

7.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何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法定責任,二者具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侵權責任,區別主要表現在:
(1)責任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在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系。而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才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所以,侵權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與基礎。
(2)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例如:通知、保密等義務而產生,這些先合同義務獨立於合同之外。而侵權責任則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一般義務。
(3)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失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權責任,不以過失為要件。
(4)賠償的利益損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喪失,而是因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保護的不是信賴利益,在受害人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的情況下,不能根據侵權行為要求賠償。
(5)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充性的民事責任,是在不能適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所採納的一種責任。

8. 新聞避免過失侵權注意義務有哪些

(一)使用原創或經授權的作品
一般來說,新聞媒體均會有選擇性地與一些較大的新聞機構或圖片社(公司)簽訂供稿、供圖協議,以充實豐富自身媒體版面內容。因此,在刊載他人文字、攝影作品時,可以盡量使用已簽訂供稿、供圖協議的作品,或他人已經明示授權使用的作品,盡量不轉載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圍,媒體亦可從自身條件出發,考慮與其他媒體簽訂資源合作互用協議,互相使用對方的原創作品。有條件的媒體,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圖片庫、「圖片超市」,上傳自身攝影記者的作品,在編輯版面時盡量自身的原創作品。
(二)註明聯系方式以避免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一些時事性新聞可以無償轉用,作者明確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若確有必要轉載未經授權使用的作品,又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可以在文章後註明稿費領取的聯系方式,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權,但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至少可以降低侵權的主觀惡性。
(三)轉載視頻時也應避免侵權
國內很多網站轉載他人視頻採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鏈接視頻網站播出的電影、電視等視頻節目。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網站鏈接他人錄音錄像作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權人很難聯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權報酬上,網站難以操作,而且對著作權人的認定也有困難。所以視頻內容除自己原創的外,可以考慮嚴格轉載央-視、衛-視的時事類視頻新聞。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使用無法聯系權利人的視頻,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委託中國版權協會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收轉稿費,以避免侵權。
(四)紙媒轉載作品盡量不上網
媒體轉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權利人大多可通過網路搜索查詢得知,因此,傳統紙媒轉載他人作品的,應盡量不要向自己的網站傳稿,在電子版傳版時應先考慮對轉載的作品進行技術性處理,如對該稿件或圖片作出刪除或替換等,以免遭至訴訟。
互聯網時代,侵權問題顯得愈發復雜化,作為內容輸出方,如果想要理清關系,我建議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從版權登記確權、版權監測、版權保護、版權分發、版權交易到版權風控,有一系列的服務。

9. 共同過失侵權與共同危險行為怎麼區別

1、共同過失侵權與共同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數情況需要意思聯絡,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是必須不具有意思聯絡;

2、共同過失侵權與共同危險行為行為主體人是否確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權行為是是確定、明確的,而在共同危險情況下,只是數人實施了危險行為,而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

3、共同過失侵權與共同危險行為因果關系是否明晰。從行為與損害後果的關系看,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可能造成了損害後果,其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況下,因果關系是確定的,一定可以由因到果。

(9)過失侵權擴展閱讀

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

(一)共同危險行為的主體具有復數性,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前提。一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不能稱為共同危險行為的。

(二)數人實施的行為均具有共同危險性質。所謂共同危險性,是指數人的行為都在客觀上有危及他人財產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申言之,數人的危險行為都有可能造成損害結果。對於這種致害可能性的分析,可以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以及行為人對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條件上加以判斷。

(三)損害後果非全體行為人所致,但無法判明孰為真正加害人。共同危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是全體行為人的共同行為,而是其中的某一人或部分人的個別行為所致,這是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加害行為的本質區別。

(四)部分人(實際致害人)的過失。在共同危險行為人中,全部行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沒有意思聯絡。「如有意思之聯絡,則其人之行為縱令不能發生該項損害之結果,亦當認為幫助之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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