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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26 19:05:10

1.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侵權人由於過錯造成財產損失 侵權人也要賠償嗎

得看房屋著火的原因,假如是由於個人不慎,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假如是因為房屋內部硬體設施存在瑕疵隱患造成的火災,應由房主承擔。再一個,還要看租賃合同中對責任承擔的約定。

2. 求解《侵權行為法》案例

你可以依據保管合同追究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也可依物權追究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能選擇一種。

3.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案例 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在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中如何計算

並未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回知規定,人答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只是將被扶養人生活費歸入死亡或傷殘賠償金項目中,但並未取消該賠償項目。
如有幫助請採納。

4. 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律師費嗎

很全面的,應該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呵呵。

打官司時,律師費可由被告承擔的若干情形
老百姓在打官司(民事訴訟)時,有時可能認為自己支付的律師費應由敗訴的對方(被告、第三人)承擔,但通過咨詢律師後,往往會得到否定的答復。這是因為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全部的訴訟活動,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必須由律師代理,因而律師費是當事人根據其自身的情況(知識、經歷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選擇是否聘請律師而產生的,可以聘請律師,也可以不聘請律師,所以在訴訟中產生的該費用與被告實施的違約和侵權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凡事總有例外,當事人雙方既可以事先對律師費由誰承擔事先約定外,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某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過有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具體列舉和分析如下: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二、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准也詳細列明,應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四、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意見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實務中通過公布典型案例、指導意見等方式,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提供判例,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規范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司法裁判行為。如: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經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已經生效,被告美聯航賠償原告陸紅聘請律師支出的代理費人民幣16595.10元、律師差旅費人民幣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楊文偉訴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終審判決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賠償原告楊文偉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

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所轄區域內案件特點,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師費轉付制度意味的「指導意見」。

比如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發民[2000]44號)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1. 石某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向誰主張賠償?

向甲汽車專賣店主張賠償,由甲汽車專賣店向乙生產商追償;

消費者向銷售方直接追償。

2.許某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向誰主張賠償?

向石某主張賠償,屬於交通事故的直接雙方。

6.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現實問題

夏天來了,抄刁某在一家大型家電賣場里購買了某品牌的電冰箱,使用時,電冰箱漏電,把刁某電倒,所幸沒有生命危險,但皮膚多處被電傷,休養了幾個星期才出院。經檢查,是該電冰箱存在質量缺陷。出院後,刁某找到賣場要求賠償,但賣場稱是產品質量問題,應直接找廠家,但廠家遠在外地,刁某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被侵權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後,往往不清楚這一缺陷究竟是誰造成的,因此也就不知道應當向誰請求賠償。本條就是法律關於被侵權人要求損害賠償的途徑和先行賠償人追償權的規定。

在這則案例中,由於確實是電冰箱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害,刁某既可以向廠家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賣場要求賠償,賣場不得推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7. 關於侵權之訴的賠償范圍

你好,我現在回答你的問題:《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進行訴訟,正如唐律所說,選擇違約或是侵權之訴,都包括了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只有侵權之訴才有。但訴前選擇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應著重考慮訴訟時效。如合同違約之訴,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人身受到傷害的侵權賠償之訴,訴訟時效為一年。
2、應著重考慮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損害提起的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應著重考慮索賠額。違約之訴索賠額一般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以及預期可獲得的利益;侵權之訴索賠額一般以法律規定為據。如因受欺詐而發生的消費行為,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1倍1的賠償,有些侵權之訴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通常不包括合同預期可獲得的利益。
4、應著重考慮舉證責任。法律規定訴訟當事人負有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舉證證明的責任。在違約之訴中,權利人須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事實、因違約而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的計算依據及損失的發生和對方當事人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在侵權之訴中,如系一般的侵權責任,權利人應舉證證明對方當事人因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的計算依據及該損失的發生和對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存有因果關系。如對方的侵權責任屬特殊侵權責任,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特殊侵權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醫療事故糾紛,醫院承擔舉證責任。
5、應著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因產品質量缺陷而引起的糾紛,違約之訴通常只能以存有合同關系的銷售者為被告;而侵權之訴則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以銷售者和生產者為共同被告,以增加受償的可能性。
如果權利人在起訴前請求權選擇不明或起訴前已選擇,但起訴後又欲變更請求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權利人必須在一審開庭以前提出變更請求,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的保護。

8.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9. 請問: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原則有哪些有案例最好!急盼回答!!!!

比如:「網路發布虛假的毆打扒光』小三』裸照」一案的受害人,有權追究裸照發布者、轉發裸照的網站等侵權人的責任,依法索賠。

侵權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榮譽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監護權和人身自由等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而給被侵權人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以及《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原則是:

1、按照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

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身權益受害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的。

2、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進行賠償的原則

在侵害人身權益給權利人造成的財產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適用本賠償原則。比如侵犯名譽、隱私案件,權利人被非法披露、散播涉及人身權益的非物質性信息,通常難以確定被侵權人的實際財產損失。又比如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明星照印製在產品包裝上……在能夠確定侵權人非法獲利的情況下,可以把侵權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由此的獲利,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3、在獲利難以計算時由法官裁量確定賠償的原則

如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無法確定,侵權人的非法獲益也無法確定,那就先由雙方協商確定賠償額;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行為和方式、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等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4、以「網路發布虛假的毆打扒光』小三』裸照」一案為例。

2014年7月23日,有微博網友爆料稱:7月21日廣西玉林一KTV樓下發生多名女生扒衣打架事件,一身材苗條的小三在蘇寧電器門口被至少3名以上女性當眾扒光肚兜上衣毆打,場面勁爆。現場無人制止此行為……該爆料被網友上傳到了網站、論壇上,引發熱議。多家網站轉發時,沒有對照片中「小三」的女性裸露部位進行遮擋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關於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摘自《侵權責任法理解與辦案全書》第三十六條
主編:上海海耀律師事務所 萬文志律師
如果您對我的答案滿意,請採納。如果還有任何的疑問,請繼續追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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