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追償權糾紛
❶ 最高人民法院新案由有沒有追償權
您好,案由中並沒有單獨命名為「追償權」的案由。具體內容可參照《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3年修訂)》。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摘錄部分)
十、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5)旅遊合同糾紛;(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121、演出合同糾紛;122、勞務合同糾紛;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124、廣告合同糾紛;125、展覽合同糾紛;126、追償權糾紛;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❷ 民事案件中追償權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內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容,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借貸關系實際上是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了呢。
追償權在實現之前存在不確定性,而債權(借貸)具有確定性與明確性。
❸ 追償權直接立案執行適用何案由,是原案案由還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
❹ 什麼是追償權糾紛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神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專
擔保責任追償權,屬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根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擔保法》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於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擔保法》第57條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人作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子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尤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❺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其行使追償權向法院起訴的案由是什麼急
應定追償權糾紛。《擔保法》第31條,《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條,都規定了在連帶人履行義務後,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也就是說追償權在法律上是有相應的規定的,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在承擔義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本案的性質其實就是趙某在承擔責任後行使追償權,所以該案應定追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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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追償權糾紛」
法院認定民間借貸一般看三個證據:借款合同,轉賬憑證(現金交付的需要說明現金的來源)以及收條。如果借款是轉賬的話,法院可能會要求提交轉賬憑證,如果是現金交付的話需要對現金的交付的具體情形以及現金的來源組成做一個說明。法院在綜合各項證據的基礎上作判定。
❼ 保證合同糾紛與追償權糾紛有什麼不同
保證合同糾紛是因 保證合同履行、解釋、變更、解除等由爭議而產生的糾紛。
追償權糾紛 是對追償權的 成立、行使 等存在爭議而產生的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