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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26 14:07:27

① 公開媒體道歉的法律依據

公開媒體道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而對於賠禮道歉的方式,可由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來酌情確定,可以是直接的口頭賠禮道歉,也可以是書面的賠禮道歉。而如果因侵權造成的影響面較廣的,或侵權內容本來就是通過公開媒體散布的,法院也可以責令侵權人通過公開媒體進行賠禮道歉。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② 媒體侵權我怎麼打官司呢

媒體侵權常見的有侵犯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做好侵權證據的收集,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③ 媒體報道,什麼時候才算侵權

「適用指引」是來由中國人源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負責的一項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主要研究媒體權益保護和媒體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
其中共分9章共132個法條,分別界定了媒體侵權責任的主體、客體、構成要件、行為類型、抗辯事由,和網路侵權責任、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責任、侵害著作權責任、媒體侵權案件的侵權責任方式。
「適用指引」最大的亮點,就是用了29個法條來界定「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抗辯事由」。包括公共目的的抗辯事由、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負責任發表、公眾人物、批評公權力機關、公正評論、滿足公眾知情權、新聞真實性、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已盡合理審查義務等。

④ 互聯網,移動媒體和自媒體各有哪些侵權行為

轉載、抄襲。網路自媒體最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權,比如在自媒體上發表或在抄襲他人原創文章的行為就非常常見。

侵權扣分涵蓋范圍很廣,不單單指抄襲、洗稿。在不同的自媒體平台對於侵權的定義不同,大致可以總結為:

1、違反法規、違反平台規定、侵犯他人版權

2、有的平台甚至還包含「內容低質」。

以上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扣分,扣分一般扣除的是作者信用分,而每個平台也有信用分恢復規則,所以,做內容前先要了解平台規則,這樣才能避免扣分降權的情況出現。

(4)媒體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對於自媒體侵權,受害方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1、收集對方侵權的證據。

保留對方侵權的直接證據,如未經允許轉發他的所有文章,並在他簽名,固定侵權網頁域名等名稱。

2、假如自己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可以找一些了解網路的朋友來做你處理,最好要掌握一些直接、明顯的證據,必要時可以對有關證據進行公證。

3、收集證據後,可以通過與自媒體運營商協商解決,如賠償等。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鑒於司法實踐中維權成本較高,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事實上,該規定規定:「侵權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可以視為侵權責任。

提名法第20條規定的任何財產損失。合理費用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侵權行為,合理的調查取證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服從國家的規定,規定有關部門的律師費在賠償范圍內計算。財產侵犯造成的人身權益被侵害人侵權人的損失和利益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為五十萬元確定賠償金額。」

⑤ 媒體曝光是否屬侵權行為

符合侵權構成要件,亦可追究民事責任

⑥ 舉例新媒體侵權行為

舉報新媒體中侵權行為操作如下:
1、 首先進入微信公眾平台的首頁,把頁面拉到最下面,點擊侵權投訴。

2、 然後點擊附錄:微信公眾平台侵權投訴反通知書模板下載模版並且認證填寫好。

3、 下面是下載好的表格,在第一欄和第二欄填你自己公眾平台的信息,在最後一欄填寫將要被舉報的對象!

4、 填寫好之後按照下面的方式發送給騰訊進行審查,一旦核實通過,被舉報的對象將會受到懲罰。也可以直接將填寫好的word文檔發送至侵權投訴郵箱。

⑦ 如果發生新聞侵權行為,媒體應當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為追求獵奇、招徠讀者,或為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宣揚他人隱私,使其人格評價降低,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某篇報道為表揚某人在工作上的進步,卻將此人不願讓人知道的污點披露出來,進行前後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侵權。
(五)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報道,事後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四、新聞侵權的法律特徵
新聞侵權,可以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其特殊之處在於涉及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和對抗。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在新聞活動中的沖突和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具有不同於普通侵權的法律特徵。我認為:欲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進行法律界定,必須首先認清和把握新聞侵權以下的法律特徵。
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的活動除了傳播新聞性信息以外,它還擔負著傳播大量非新聞性信息的任務。比如采編部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商業活動等。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一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廣告部等從事經營活動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盡管加害人是新聞媒體,均不構成新聞侵權,而是普通侵權行為。因此,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對象(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它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卻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注3、參見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證明新聞作品具有違法性(例如批評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而不必證明其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即可以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損害後果主要有: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一旦構成侵權,其損害信息將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加上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勢必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及信譽。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不存在精神痛苦的問題。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社會公眾傳播信息,並能使處於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時間內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材料,從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認知相互接近。新聞侵權受害人面對日漸形成和擴大的公眾輿論及社會評價,就可能產生或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會壓力,其表現為悲傷、怨恨、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盡管新聞侵權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侵害人格權可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譽等遭受損害,就可能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為宣傳產品所花費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廣告費也將付諸東流,從而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等損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綜合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彼此之間有因果關系,是追究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由於新聞侵權所引起的損害後果不同,因果關系的表現形式也不相同。新聞侵權與人格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一般表現為間接因果關系。因為人格的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存在一中介,即社會評價,新聞侵權通常只是一種誘發社會評價的因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運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去判斷。新聞侵權與精神痛苦之間的因果關系,表現為必然的因果關系。因為僅憑侵權行為本身就可以導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產生,而不需要社會評價這一中介,但社會評價有可能使這種痛苦的感受加劇。新聞侵權與財產損失之間表現則為間接的因果關系。如前所述,新聞侵權並不直接侵害財產權,且導致財產損失的中介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的責任竟合。
4、新聞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所謂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下同)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故意侵權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某一新聞作品或其文章在發表以後會給他人人格造成損害,但仍希望或放任此結果的發生。在新聞侵權中,故意侵權人在主觀動機上是多樣的,如試圖報復、泄私憤、或嫉妒,而撰寫新聞或評論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等(嚴重的則可能觸犯刑律)。過失侵權是指行為人對某一新聞報道發表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 在新聞侵權糾紛事件中,不是所有的過錯都是由新聞行為人造成的;不是新聞行為人過錯造成的侵權,通常則不能認定為新聞侵權。新聞行為人如果有過錯,其在主觀上的故意一般較少,而往往是由過失造成的。但是不論怎樣,一旦新聞行為構成了侵權,也就有了責任的歸屬問題。

五、新聞侵權歸責問題及其責任形式
1、 新聞侵權的歸責主體
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1)執筆說,即誰為侵權文章提供原始新聞素材、資料,誰就是被告。2)起因說,即以侵權新聞的撰稿人作為被告,認為撰稿人是新聞作品的設計、生產者,應「文責自負」。3)控告說,即根據原告人的告訴來確認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4)權力說,即有權簽發文章的人是被告,因為簽發者是新聞稿件的審驗放行者,是新聞作品刊播的重要把關人。5)實現說。即以傳播侵權文章(節目)的新聞媒體作為被告,因為實現侵權行為的是新聞媒體。
新聞侵權與被侵權是一項特殊類型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由此形成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彼此之間因侵權產生特定的義務和權利關系。在新聞侵權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至少)要涉及新聞侵權的兩個聯系密切的義務主體: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因為他們既是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主體,也是新聞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
在新聞侵權事件中,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應負連帶責任。從事新聞活動的新聞記者,是新聞采編活動中帶有一定創造性的職務工作且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同時是新聞報道(作品)的作者之一且享有著作權。鑒於在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因此,新聞記者對與其相關的新聞侵權行為要負責。另外,新聞采訪報道通常是得到新聞媒體指派或約稿、審核及認可後才發表的,因此新聞媒體對新聞侵權行為也須負相對的法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新聞采編人員對防止新聞侵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新聞媒體的「主編」、「總監」等審查把關責任更為重大。

⑧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路發展的同時也給人們創作提供了方便,現在作者只要將自己的文章放在網路上,就有可能會被人賞識,很多人也會在網站上面注冊成為專業的寫手。但是,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聽聽小編的說法。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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