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叉車工合同

叉車工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6 13:11:23

㈠ 勞動合同書崗位我寫的擰扣工 公司把我的叉車佂扣了我又不是叉車司機扣我的叉車佂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㈡ 張家港陶氏化工物流叉車工待遇怎麼樣,工作累嗎是和第三方簽合同,和正式工有沒區別,有沒機會轉正

陶氏復化學物流的一般正式工只招制計劃,物流,客服。按照你說的就是叉車工,應該是和第三方簽的合同,和正式工有相當大的區別。而且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我在陶氏10年 ,還沒看到和你工作相類似的轉正的。就是在陶氏生產做工藝生產實習的,也是過了幾年才會有機會轉正。

㈢ 上班的時候,要開電動拖車(要求C1)和電動叉車,(要求叉車證)工作,合同卻是理貨員合理嗎

Life is very simple, do please don't regret the decision

㈣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工種是叉車司機,領導可以安排我做任何事情嗎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崗位須雙方協商同意。但你想繼續再此混,就得遷就,你已經不想在此混了,可申請賠償幾個月的工資後另謀高就。

㈤ 求家政服務公司創業方案

在管理方面,國內最早引進全程企業化管理的正祥和家政服務公司的管理體制可以借鑒。

㈥ 勞動合同里工作內容含糊不清,不管什麼崗位(叉車工,鍋爐工)都是操作工,合法嗎

如果與單位的合同抄中約定了單位可以調整崗位,則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如果沒有約定,單位應與你協商,如果在待遇上有變化而合同固定了待遇的,可視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你可以要求繼續按原來的約定,也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的辭職應獲得補償.

㈦ 上海通用汽車公司拖車或者叉車工工資多少工作累嗎

公司有權利對員工工作崗位進行變動,但必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二、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文件予以佐證;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㈧ 勞務派遣到公司開叉車現在不要我們叉車工了,要換部門當普工符合勞動法嗎

1、當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與簽訂的崗位不符合,屬於合同的變更,不屬於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變更,應該要得到雙方的同意。如果勞動者對此變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單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單位仍然不聽勞動者的意見,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如仍有疑問可以咨詢在線律師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