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勞動糾紛
㈠ 敗訴單位可以隨意傳播網上公開的勞動糾紛判決文書嗎
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或者該法院官網等網上公開的判決文書,當事人可以自由轉發、傳播,不涉及違法或者侵犯當事人隱私等。
㈡ 怎麼在網上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
不能復在網上申請的
勞動爭議仲裁製程序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當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由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關於勞動糾紛可以在網上進行投訴嗎
具體看當地的政府網有沒有開放網上受理的平台。每個地方的政策不同。
㈣ 勞動仲裁裁決書在網上可以查詢的到嗎
勞動仲裁裁決書在網上無法查詢。當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查閱、復印勞動仲裁案件裁決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於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後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㈤ 在風險信息網上如何才能查詢到勞動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全文呢
可以的,匯法風險信息網廣泛用於客戶准入、
涵蓋了各級法院的立案信息、開庭信息、裁判文書、執行信息、
送達公告、失信名單等司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也可以通過該平台查詢,可
以及時的了解相關信息。
㈥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㈦ 可以在網上進行勞動仲裁申請嗎
不可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版人申請仲權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7)網上勞動糾紛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㈧ 網上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就勞動爭議事專項提屬出仲裁請求的法律文書,也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
一、案件受理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二、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㈨ 勞動仲裁能通過網路仲裁解決嗎
不能。這里要澄清一個誤解。勞動仲裁並不是仲裁,稱為勞動糾紛前置解決內機制較為合適。與容仲裁不同的是,勞動仲裁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勞動糾紛解決程序。
任何勞動糾紛,均需首先進行勞動仲裁。這種制度安排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這是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的第一個要點。
第二個要點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而勞動仲裁不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使勞動糾紛進入訴訟環節。
從這兩個方面看,勞動仲裁在根本特徵方面與仲裁全然不同。
什麼類型的案件適於通過網路仲裁來解決?
多見於互聯網金融、網路借貸等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與第三條的規定,除了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等與主體身份相關的糾紛外,所有的民商事糾紛均可通過仲裁解決。
就網路仲裁而言,因所有流程均在線上進行,故多適用於處理涉及電子證據的糾紛。因其採取一裁終局制度,故多適用於爭議不大、爭訟金額較低且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糾紛。根據法大大的統計數據來看,使用電子合同形式簽署的互聯網金融糾紛、網路借貸糾紛等,較適合提起網路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