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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代理詞

發布時間: 2021-01-26 12:02:34

㈠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維權

解決農村土來地糾紛的辦法源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裡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裡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了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裡各農民家裡的情況也都比較了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了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㈡ 農村土地糾紛法律依據有哪些

您好!

法律法規依據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㈢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雖未簽書面合同,但有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給本村人承包,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合法行為。

如果已經規劃修路要佔用這塊地,你再去要地已經沒有意義。因為:
土地被徵用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中勞力安置費歸土地承包人;土地補償費國務院規定歸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費歸耕種者、地面附著物補償歸其所有權人。但所有歸個人的補償,均會(應該)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則分給實際耕種的人。
修路佔用剩餘的土地,你可以協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後無論約定任何經濟上的往來,只要不是能當場結清的,最好都簽訂書面合同。免得事後糾紛。

㈣ 農村土地糾紛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包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迴流轉的承包地。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一、 流轉承包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四、流轉承包地用途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農村土地糾紛代理詞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

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

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㈤ 農村村民與村委土地糾紛問題,該怎麼辦

因為之前農村土地管理上的疏漏,如今導致一些農民之間的土地存在一定的糾紛,那麼一旦土地歸屬權出現糾紛之後,農民們要如何化解呢?具體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解決?

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辦法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裡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裡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了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裡各農民家裡的情況也都比較了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了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了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隨著農村各項立法的不斷完善,農民的各項權益也有了更好的保障,如果這些方式都不能讓農民們滿意,最後農民還可以對仲裁的結果進行上訴,提升到司法的高度,進一步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㈥ 農村土地糾紛

農民的眼裡心裡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因為土地就是他們的生活來源,很多時候農民經常碰到農村土地糾紛,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很多時候農村的土地糾紛一般是集體和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有的是因為實際面積和批準的面積不符,有的是因為土地的歸屬權不清楚,要知道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個人或是組織侵害承包者的土地經營權的時候,是要負民事責任的。

很多農民遇到土地糾紛的事情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小編就來告訴大家:首先要和當事人協商解決,並且是要依據有關的法律和有效的合同來協商,另外如果個人協商得不到解決,那就要通過村委會了,一般這樣的方式是最常用的,請鄉鎮府出面調解,最終達成協議。如果這兩種要是都不行,那就要想農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了,還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當然最後一種方式也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

現在是法治社會了,農民也是可以維權的,所以說農民遇到土地糾紛時,不要害怕,要積極的維權!

㈦ 農村土地糾紛,律師請進。

可以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內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容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㈧ 農村土地糾紛 委託處理

建議你與村委會先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委託的內容和具體回的費用;
處理答的原則可以先協商然後再訴訟。如果進入訴訟,一般是先書寫訴狀,然後到法院立案,開庭,法院組織雙方質證,然後判決。一方不服的話,可以上訴。

㈨ 關於農村土地糾紛的問題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內得超過省、自容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㈩ 關於農村土地糾紛

這是一個相鄰權糾紛,對於相鄰權糾紛,應當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權關系!
你這個情況,如果說如果不經過你們的排水溝他們的水就排不出去,那麼你們有義務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你們可以要求給予適當補償,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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