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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率

發布時間: 2021-01-26 10:54:38

Ⅰ 公司業務合同較多,人工走流程周期長效率低,大家都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

我們公司之前也為合同審核發愁了好久

Ⅱ 簽訂轉讓合同法定效率的是一式幾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如下規定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合同變更條件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從權利的轉移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的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的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承擔人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從債的轉移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合同轉讓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概括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概括轉讓的效力
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因此,簽訂轉讓合同應當原合同所有當事人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至少各執一份。

Ⅲ 論合同法的效率

一、經濟法的優先價值
在法律哲學中,法律價值一直被認為是核心問題。美國社會法學家R·龐德認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裡,對價值問題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應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1〕公認的法律價值包括正義、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會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兩項最重要的價值,同時也是存在最大爭議的問題。
在很多情況下,公平與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時,常常沒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損害效率為代價。對於某一具體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要由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任務來決定。
對公平與效率誰優先的問題,羅爾斯、弗里德曼和奧肯代表了三種不同的觀點。羅爾斯主張公平優先。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原則,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要優於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弗里德曼主張效率優先。他主張按產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資源,反對利用國家手段達到結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個社會把平等———即結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結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奧肯主張公平與效率兼顧。他說:「羅爾斯有一個清晰乾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個清晰乾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乾脆的,況且,在這種意識形態的爭論中,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個麻煩。在這里,就像在別的地方一樣,我妥協了。」〔3〕奧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漏桶規則」,通過「漏桶」這一收入調節制度,達到既要適當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損失效率。
我國經濟法把效率和公正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觀調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現象,以及受到社會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經濟法的價值必須是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
二、經濟法效率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效率問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即經濟法是促進還是阻礙經濟的發展;二是經濟法本身的效率問題,即經濟法本身運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帶來的效率,也即經濟法應包含有自身的內在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經濟邏輯,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經濟法應以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並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為重要的核心是促進市場主體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紀的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餘的分割上達成協議,所以,應有一個第三者迫使他們同意合作。這就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所以,法律設計應該能防止脅迫和消除意見分歧的損害。這就是所謂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 通過法律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自願交換對雙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談判會帶來一個合作的剩餘。因此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規則,克服私人談判的障礙,促進合作,即通過法律制度的建立來減少合作的成本。這被稱為「規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經濟法應有利於有效地利用資源。古典經濟學提出經濟人假設,認為每個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從而自動實現社會整體的福利增長。這種假設受到制度主義的尖銳批評。經濟人的理性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對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慮,不僅對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對客觀的環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對目標,行為及其結果都能給予一個合理的預測。但由於人類所處環境的約束和人類自身計算能力的限制,他們不可能知道全部備選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考慮統一到單一的綜合性效用函數中去,也無能精確計算出所有備選方案的實施後果,也就是說,經濟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對有限理性的定義是:「有達到理性的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有限

Ⅳ 合同約定效率高於法律嗎

不是。合同效力(不叫「效率」)必須合法,不可能高於法律,這種想法很荒唐。
合同約定產生效力的要素,其中之一就是條款の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而且形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Ⅳ 電子合同是怎麼提高效率的

都說電子合同提高效率,但是如何提高效率卻很難用一句化說清。今天筆者簡單羅列幾點,說明電子合同是如何改善效率的。

合法合規是電子合同使用與推廣的前提:

首先要明確一點,電子合同的簽署是合同當事人通過數字簽名技術在電子文檔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的過程。這個過程和技術,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給予規范和限制的,因而合規性、合法性無需置疑。在此基礎上,電子合同才能得以推廣和廣泛使用(因為合同的簽署是雙方或多方行為)。

電子合同是如何改善簽署效率的:

效率的改善貫穿在合同簽署的各個環節:

一、合同主體認證環節

合同主體身份認證分為兩部分,首先得有賬號(現在手機號實名制已經普及,此環節無任何問題);

其次是賬號的實名認證,即證明你就是這個賬號真正的主人。在此環節,個人和通過身份證信息、人臉識別技術、芝麻信用等多種方式進行認證)

通過多樣化的實名認證途徑,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一。

二、合同內容發送環節

第三方的電子合同簽署平台實現合同簽、收、管流程一體化。

在線發送合同時,

1、填寫量少,勾選需求為主,可減少操作步驟;

2、合同模板編輯、維護,可提升內容便捷速度,可上傳文檔、圖片、PDF等格式

3、批量發送,滿足一對多的合同發送場景需求,如人事部門可單次發一份文件給多人;

4、面向組織架構全員的許可權設置以及角色管理,可隨時管控入離職員工的用章許可權;

5、限制簽署方簽署位置,規范簽署,避免簽署不合規或漏簽等問題引起的重復操作;

通過多功能點、高可用性、多個性化的發起設置簡化發送操作,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二。

三、合同內容接收與簽署環節

傳統模式下,發起發通過郵寄快遞或線下面簽形式將合同內容傳遞給簽署方,效率低、成本高。

1、合同接收:移動互聯網的應用實現了手機簡訊、微信、釘釘、郵箱、企業微信等多渠道接收合同內容,提升接收及時性;

2、合同簽署:多途徑接收到簽署內容後,發起方可直接在移動設備上簽字或蓋章。

3、狀態跟進:通過合同狀態跟進與進度及時溝通,推動合同簽署進度。

移動用印的模式,突破了傳統物理印章受時間、地點、人員的限制,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三。

四、合同歸檔管理環節

紙質合同歸檔管理,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進行合同編號、分類,占據存儲空間較多且調閱、查找不便,並且隨著時間推移管理成本越大。

電子合同模式則通過系統控制,電子版的文件存儲更節省空間、時間等成本,同時智能索引、業務分類、調閱許可權控制等也提升文件信息管理的便捷性與安全性。

通過電子化的歸檔與調閱管理,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四。

五、合同真偽鑒定與爭議解決環節

真偽鑒定環節:傳統的紙質文件加蓋物理印章,通過肉眼很難快速、精準地判斷真假,電子合同加蓋電子印章後,通過在線驗簽可實時查看數字簽名有效性,一旦內容篡改則能立刻鑒別出。

爭議解決環節:通過可靠的第三方平台簽署的電子合同支持東方公證處存證與出證服務,當合同內容產生爭議時,已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有效的證據力。平台方將提供有效的鑒定書提供法律維權通道。

實現電子合同證據鏈閉環,提升合同當事人維權快捷性與有效性,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五。

綜上所述,電子合同的應用改善了合同簽署的過程,通過規范化、電子化的操作與管理流程,全面優化了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整體效率。

Ⅵ 合同的法律原則和效率原則在執行上有什麼矛盾

合同在履行過來程中當事人應當源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出現問題應該及時協商解決,保留一些合同的相關文件還有交易的材料,以後才能有據可尋。‍

Ⅶ 電子合同是怎麼提高效率的

都說電子合同提高效率,但是如何提高效率卻很難用一句話說清。今天筆者簡單羅列幾點,說明電子合同是如何改善效率的。

合法合規是電子合同使用與推廣的前提:

首先要明確一點,電子合同的簽署是合同當事人通過數字簽名技術在電子文檔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的過程。這個過程和技術,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給予規范和限制的,因而合規性、合法性無需置疑。在此基礎上,電子合同才能得以推廣和廣泛使用(因為合同的簽署是雙方或多方行為)。

電子合同是如何改善簽署效率的:

效率的改善貫穿在合同簽署的各個環節:

一、合同主體認證環節

合同主體身份認證分為兩部分,首先得有賬號(現在手機號實名制已經普及,此環節無任何問題);

其次是賬號的實名認證,即證明你就是這個賬號真正的主人。在此環節,個人和通過身份證信息、人臉識別技術、芝麻信用等多種方式進行認證)

通過多樣化的實名認證途徑,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一。

二、合同內容發送環節

第三方的電子合同簽署平台實現合同簽、收、管流程一體化。

在線發送合同時,

1、填寫量少,勾選需求為主,可減少操作步驟;

2、合同模板編輯、維護,可提升內容便捷速度,可上傳文檔、圖片、PDF等格式

3、批量發送,滿足一對多的合同發送場景需求,如人事部門可單次發一份文件給多人;

4、面向組織架構全員的許可權設置以及角色管理,可隨時管控入離職員工的用章許可權;

5、限制簽署方簽署位置,規范簽署,避免簽署不合規或漏簽等問題引起的重復操作;

通過多功能點、高可用性、多個性化的發起設置簡化發送操作,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二。

三、合同內容接收與簽署環節

傳統模式下,發起發通過郵寄快遞或線下面簽形式將合同內容傳遞給簽署方,效率低、成本高。

1、合同接收:移動互聯網的應用實現了手機簡訊、微信、釘釘、郵箱、企業微信等多渠道接收合同內容,提升接收及時性;

2、合同簽署:多途徑接收到簽署內容後,發起方可直接在移動設備上簽字或蓋章。

3、狀態跟進:通過合同狀態跟進與進度及時溝通,推動合同簽署進度。

移動用印的模式,突破了傳統物理印章受時間、地點、人員的限制,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三。

四、合同歸檔管理環節

紙質合同歸檔管理,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進行合同編號、分類,占據存儲空間較多且調閱、查找不便,並且隨著時間推移管理成本越大。

電子合同模式則通過系統控制,電子版的文件存儲更節省空間、時間等成本,同時智能索引、業務分類、調閱許可權控制等也提升文件信息管理的便捷性與安全性。

通過電子化的歸檔與調閱管理,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四。

五、合同真偽鑒定與爭議解決環節

真偽鑒定環節:傳統的紙質文件加蓋物理印章,通過肉眼很難快速、精準地判斷真假,電子合同加蓋電子印章後,通過在線驗簽可實時查看數字簽名有效性,一旦內容篡改則能立刻鑒別出。

爭議解決環節:通過可靠的第三方平台簽署的電子合同支持東方公證處存證與出證服務,當合同內容產生爭議時,已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有效的證據力。平台方將提供有效的鑒定書提供法律維權通道。

實現電子合同證據鏈閉環,提升合同當事人維權快捷性與有效性,此為提升效率體現之五。

綜上所述,電子合同的應用改善了合同簽署的過程,通過規范化、電子化的操作與管理流程,全面優化了以合同管理為核心整體效率。

Ⅷ 不過戶不影響合同效率在合同法哪一條

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其民事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過戶手續,即車輛買賣未過戶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效力,不影響動產車輛所有權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13號)、《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和《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0]民一字第32號)等三個司法解釋,都包含了車輛買賣未過戶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影響物權發生轉移(即車輛已實際交付)的精神。
車輛買賣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據一般合同效力的條件來認定的,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即成立生效。車輛的過戶登記並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過戶登記辦理與否,影響的是標的物是否依法轉移的問題,而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
車輛變更登記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中規定的,該規定屬於行政規章性質,目的是對車輛進行管理,這與車輛買賣當事人之間確立的車輛買賣合同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車輛買賣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經過戶登記而買賣是一種違反有關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應受行政法規調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可見,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車輛買賣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法律又無另外規定,盡管未登記過戶也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
車輛買賣未過戶不影響所有權轉移。所謂買賣合同就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車輛本質上屬動產范疇,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其必須以登記過戶作為交付。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應從財產交付時起所有權發生轉移。顯然,如果法律沒有特殊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動產買賣合同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車輛買賣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所有權轉移。所以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說,法律並未規定登記過戶為車輛交付的必要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的登記過戶指的是車主變更、車輛轉籍要辦理異動登記手續,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把車輛變更登記與不動產登記過戶混為一談,認為車輛未經登記所有權就不發生轉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總之,車輛買賣必須過戶是行政管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這一民事行為的效力。

Ⅸ 效率侍定合同的概念及類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專欺詐、脅迫的屬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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