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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26 08:51:00

① 在工作中如何維權,如有侵權該如何處理

1、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據此,你應該可以算清你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並向用人單位索賠。2、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可以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你不想在這幹了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② 侵權責任法和勞動法競合該如何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在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兩者間是選其一請求、還是同時請求、還是先選其一請求在不能滿足時再選另一請求進行差額補充?該法條沒有明確。《工傷保險條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關法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規定,既然如此,根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既 在認定工傷的同時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請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我認為可以同時請求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也就是說受害人可以兼得兩個賠償。
因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是屬於公法調整范圍,是強製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用工人員購買的保險,而交通事故賠償是私法調整范圍,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保險待遇,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減少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同樣是工傷保險,權利義務應相等,如果認為交通事故由民事賠償給了,工傷保險待遇就可以抵消,無形中權利義務不相等,不利於吸引人們參加工傷保險。且各地也有地方法規法規定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時對上述問題也已明確。且各地也有地方法規法規定可以兼得。
綜上,法律無明文禁止,那麼我認為在認定工傷時由於是第三人侵權所致,應該兼得賠償。

③ 勞動法中侵權行為的界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專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屬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重大損害的界定,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五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於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而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④ 公司的制度違反勞動法怎麼辦侵犯勞動者權益怎麼辦

分析:
這個問題要看公司是否實行的是標准工作制,如果是非標准工作制,要看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可能綜合工時或者調休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如果兩者皆不是,那就要收集加班的證據,包括上下班打卡記錄、同事證明、簽到、工作內容等,證據確鑿,可以攜帶有關證據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個人加班所得,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流程請參考網上的。

參考法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因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提交副本。
(一)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⑤ 請勞動法高手進:本人親歷的一起勞動侵權事件,求高手指點,

1.1-3條可以要求公司補發相應的加班費的,但加班的時間你要舉證,即你要有能夠證明你加班了那麼多時間的證明。
2.沒簽訂勞動合同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工資,社保及公積金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公司拒不補繳的,可以到社保局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訴,那樣公司就會被要求補繳的,必要時還會被罰款。
3.第5點,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相應規定,沒有按時足額的支付員工的工資,可要求公司額外支付相應利息。
關於你的問題的回答:
1.看你要走什麼樣的程序了,勞動仲裁現在都要求3個月內結案,並且是一審定案,即,如果你申請仲裁,裁決你勝了,則公司無權再上訴到法院的,但如果你不服判決的,你還有機會上訴到法院。
2.可以要求支付2倍的工資的,完全符合勞動法的相應規定。工資嘛,1500元,如果是在深圳的話,則屬於最低工資標准了,不需要什麼證明了。
3.加班費及節假日的加班費的計算,有打卡記錄的,這個不難處理,但要保管好你的工卡及相應的證據了。
4.社保及公積金上面說過了。
5.總的來說,像你的情況,可以公司沒有及時支付足額勞動報酬,超時加班,沒有繳納社保及公積金等為由馬上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並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賠償補償。具體操作是,首先寫一個相應的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聲明,交到公司的人事部相應的工作人員的手上,同時要保留相應的證據了,然後把相應的證據做准備好,如工牌,工卡,終止勞動關系的聲明書的復印件(寫好後,交公司前可以先復印一份備用)。可以直接去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仲裁申請書的填寫就不再詳細說明了。

⑥ 試述違反勞動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故意責任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
三過失責任原則和無過失責任原則 四 故意責任原則和非故意責任原則
就是指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引起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一O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故意,因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由於用 人單位故意簽訂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當然就應當賠償損失。
(二)侵權的民事責任
(勞動法》中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用人單位因侵犯勞動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勞動者或其他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中的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
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責任。
(1)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按勞取酬、休息休假的權利。另外,法律還規定了婦女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這些權利都是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的正當權益,也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者的基本。人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執行職責的工作中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執行職責的工作中受到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完成一定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適於服務的勞動條件,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保護勞動者在完成工作中不致受到意外的傷害。勞動關系是基於勞動合同產生的,但勞動者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不應也不能剝奪。這種補償責任雙方不得預先免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傷亡不負任何責任」,這一條款也是違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那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執行職責的工作中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呢?要弄清用人單位應負責任的歸責原則,首先就要弄清什麼是過錯責任、什麼是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原則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則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無過錯責任也叫結果責任,即只要有損害發生,就應當負民事責任。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只要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了損失,不管用人單位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即用人單位只要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這種損害是由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的。這是因為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受到的損害是發生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往往很難證明他所受到的損害是由用人單位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如果要勞動者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那麼,勞動者就很難得到賠償了。另外,我們社會主義的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更應該從勞動者的利益出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處理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受到的損害是由他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否則,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以適當的補償。
2、用人單位因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侵害其他用人單位權利的民事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賠償責任,就是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都有向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就形成了侵權行為,原用人單位是債權人,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是連帶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賠償全部損失。

⑦ 違反勞動法如何舉報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舉報,也可以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全國統一電話12333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7)勞動法侵權擴展閱讀:

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加班違反勞動法案件,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還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因此,公司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先和公司溝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⑧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遭受侵權是否可以依據《勞動法》來維權

現實困惑

孫某是某高校的大一學生,家庭條件比較困難。為了籌措大二的學費,暑假期間,孫某找了一份促銷工作和一份兼職錄入工作。孫某每天的工作都排得滿滿的,雖然很辛苦,但一想到開學的學費,孫某就渾身有了力氣。然而事實並沒有她想像的那麼美好。一個月過後,其兼職錄入的公司依約支付了她的工作報酬,其參與促銷的那家公司說促銷工資要一個月後才能發。孫某無奈,只能等待。然而一個月過去了,她去索要工資時,卻發現該公司人去樓空。孫某氣憤難耐,想要去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那麼大學生打工遭受侵權是否可以依據《勞動法》來維權呢?

律師答疑

孫某打工遭受侵權不受《勞動法》調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但是由於學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與用人單位只是形成暫時的勞務關系,實際並沒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因此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不是勞動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孫某與促銷公司未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能到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

但是孫某可以追究促銷公司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孫某與促銷公司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孫某提供一個月的勞務,公司為其支付報酬,形成了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促銷公司應該為孫某支付勞務報酬。必要時,孫某可以起訴促銷公司,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⑨ 勞動侵權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光有法條也沒有用,舉證責任是最為重要的。
你需要准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你確實超時加班(考勤記錄、加班記錄或其他能夠證明你上班的材料)。
先去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糾紛發生之日起60天內),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⑩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法》規定應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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