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24小時內報案有效嗎
Ⅰ 民事糾紛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報警
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二、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的有哪些
1、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為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Ⅱ 為什麼法律規定24小時之內不能立案24小時不是最佳的破案機會嗎求解釋,在線等
24小時立案的說法不成立,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定。只是因為那個系統限制24小時以後才能錄入系統。所以,只要發現案子,就可以報案
Ⅲ 一般民事糾紛報案時間有限制嗎
民事糾紛不存在報案一說,你所說的事實如果報案應當屬於治安案件,由派出所受理,報案時間並沒有嚴格限制,主要是舉證問題,如果沒有證據,派出所只能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Ⅳ 24小時聯系不到人,是不是可以報案了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三節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1、如果是10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或者說是不滿兩周歲的兒童,不受時間限制。
2、患有精神病或是一個智障人士,也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3、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 ,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不受時間限制。
4、懷疑是攜款捲逃或遭遇不測的話可以直接報警。
5、發生事故。
注意24小時是對方離開你們掌控范圍後開始起算。
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時,只要有必要,利害關系人即可申請確定財產管理人,而無必要以特別的訴訟程序嚴格審查當事人是否真正失蹤。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4)民事糾紛24小時內報案有效嗎擴展閱讀:
人失蹤後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公安機關不一定會受理,一般情況是人失蹤24小時後報案公安機關才會受理,所以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受理。
你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對方可能會人身財產會收到侵害,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出現危險狀況。那麼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是發現拐賣婦女、兒童,可以馬上報警,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Ⅳ 報案是否一定在24小時內
當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後,報案人(包括被害人)可用電話或到派出所報案。同專時,應設法保護好現屬場和相關證據至公安人員到場。 110報警電話24小時開通。
報案人(包括被害人)報案時,應主動向公安值班民警如實陳述事發經過和時間、地點、受損程度、證人、證據等情況並回答承辦員的提問,配合做好報案筆錄(應急情況時應協助公安人員先處置現場後作筆錄)。
治安案件報案後,由值班民警記錄在案,並登入於治安案件受理登記簿中;刑事案件報案後,由值班民警開列刑案受理單,其中一份交報案人保管。值班民警受理報案案件後,根據具體案情及時組織或移交給案件承辦員進行處置。
治安或刑案受理後,報案人(被害人)應積極配合公安承辦人員工作,如實提供案情細節,協助尋找證據,不得誇大事實出具偽證。
Ⅵ 報案有時間限制嗎
經濟案件包含范圍極廣,民事、刑事、行政都可以有經濟案件,我們在這里主要講一下經濟犯罪案件的一些期限問題。有人問,經濟犯罪報案有沒有期限?實際上,就報案而言,是沒有期限的,但是報案之後,相關機關會進行審查,這個時候就有期限限制了,這個期限在法律上被稱為追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後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法定最高刑,就是法律規定的最高的刑期,比如詐騙罪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追訴時效也是20年。經濟犯罪,要根據他犯罪金額和相應最高刑期,才能定追訴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Ⅶ 民事糾紛二十四小時後報警受理嗎
那要看是什麼事了,一般民事糾紛報警派出所不管,會推你去法院解決
Ⅷ 報案多長時間有效
案情不一樣,有效期來不一樣。
比如,是源交通事故,一般要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過期交通警察部門不便處理;
一般民事糾紛,2年的訴訟期;其他的刑事案件,要在追訴期內報案。
比如一個小偷20年以前偷了一條牛,顯然報了案也沒有用了,因為過了追溯有效期。
Ⅸ 案件多長時間以後報案無效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章簡易程序
第三十四條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五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三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24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備案,交通警察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2日內報所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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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告知後3日內提出申請。
第一百一十條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安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第二節行政處理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批准,可以延長30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違法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貼附照片作出處理決定,並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