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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6 08:21:12

『壹』 2014年最高法發布十一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有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有。
俞建水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楊浦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戶經理陳某虛構該行銷售年息高達16%的一年期定期儲蓄產品,誘騙原告俞建水前往該行存款。在辦理開戶手續時,陳某偷偷代原告開通了「網上銀行」並領取了U盾,卻僅將一張銀行卡及一本加蓋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財金賬戶活期對賬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動存款機和銀行櫃面分別向系爭賬戶存入200元及500元。同月14日,原告與陳某、徐某簽訂一份《委託書》,約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楊浦支行2500萬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轉移,不掛失。陳某以被告委託代理人的名義在該合同上簽字,並利用職務之便,在合同上偷蓋了工行楊浦支行的業務章。當日,原告將2091萬元存入上述賬戶,徐某則將承諾的所謂「高額息差」409萬元轉入該賬戶。當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領的U盾登錄網上銀行,將2500萬元轉賬支取後供個人揮霍。事發後,徐某、陳某等人因詐騙罪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單到期被告未兌付為由起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兌付其存款本金2500萬元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相對於普通儲戶而言,銀行更有條件防範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的犯罪,故銀行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范,並嚴格遵守規范,盡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但是,如儲戶事先明知可能發生不法侵害卻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或故意違反儲蓄機構必要的安全規章制度而導致其財產受損,且該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則儲戶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陳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卻勾結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違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為原告開立網上銀行,並領取U盾交由徐某,導致涉案款項被騙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員管理、營業場所管理以及存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存款被騙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俞建水雖然受案外人虛構的高額報酬所誘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處開戶、存款,但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與俞建水均按照規定的開戶流程辦理開戶業務,案外人徐某就無法獲取與俞建水賬戶相關聯的U盾,更無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其賬戶將資金轉至他人賬戶。故俞建水的存款目的與存款被騙取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系。而且,俞建水於存款前,在自動存款機和銀行櫃面分別向系爭賬戶存入200元及500元,查詢確認上述款項確實已存入其賬戶後才向該賬戶存入2091萬元;存款後,俞建水亦始終妥善保管存摺,顯然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因此,俞建水與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銀行應當承擔向原告返還存款本息的責任。

原告賬戶所存入的2500萬元中409萬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屬於為騙取原告賬戶控制權而支付的高額利息,故兩被告返還的存款本金時應予扣除,並應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中,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後,資金所有權即歸屬於銀行,儲戶則享有依據儲蓄存款合同向銀行主張本息的債權。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儲戶賬戶控制權騙劃資金後,追贓所得的資金款項所有權應當歸屬銀行。俞建水未領取追贓款的行為並不影響其依據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向兩被告主張債權。據此,法院判令兩被告返還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萬元及相應利息。

典型意義

近年來,儲戶的銀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過內外勾結等方式詐騙而致涉訟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是一起因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攬儲業務引誘儲戶與銀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進而騙劃存款資金,引發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的關鍵在於銀行與儲戶對存款被騙導致的損失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如何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本案中,法院結合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特點、貨幣資金所有權的變動、銀行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以及原告過錯與損失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認定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儲戶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較好地維護了儲戶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促進銀行規范交易流程、加強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和發揮了司法判決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導向作用。

『貳』 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叄』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肆』 求詳細公司合同糾紛案例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與浙江某建築工程公司(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由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由A公司投資開發的某賓館工程項目,承包范圍是地下二層和地上24層的土建、採暖、給排水等工程項目,其中,玻璃幕牆專業工程由A公司直接發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同時約定,由B公司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由A公司按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B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
玻璃幕牆工程由江蘇某一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C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在總包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由於C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玻璃幕牆工程不僅遲遲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較多的質量問題。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和C公司履行專業施工合同所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有三項: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於工期延誤所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2)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質量的返修義務;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
爭議的焦點
本案的發包人以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卻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而要求與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總包單位B公司則以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合同當事人並非是B公司與C公司所簽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產生糾紛。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伍』 違約責任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陸』 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柒』 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應該在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抄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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